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一)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上述两条规定指明了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还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该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还重视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并明确指出了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www.xing528.com)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语言文字,也是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三)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教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属于公益性事业。《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该条明确说明了教育的保障性原则,不仅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尊重教师,全方位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教育法》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明确说明了教育的物质条件保障问题,是教育保障原则的具体落实。
(四)教育平等性原则
教育平等性原则不仅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原则的贯彻和落实。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此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条落实了宪法中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并加以明确说明。为了体现教育平等,在第十条又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五)终身教育原则
我国《教育法》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确立了终身教育的原则。《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水平。”另外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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