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权利
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职业权利两类。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公民,教师享有宪法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教师的这些权利不由教育法规规定。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www.xing528.com)
(二)教师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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