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法学硕士孙晋:作为一个基层法院,一审的判决是客观、实际的。这个判决,为原告后面的法律援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案的留存焦点是,既然违法,为什么不承担经济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一般地认为他有责任就应负责任。法律上的“有责任”,有着它的内含,它需要权威部门拿出警方行为与死因之间的联系程度,他们之间各占多少比例的说法。不过,二审能否胜诉,是值得二审法院审理时推敲的。
本案的最大社会价值在于,它给警务人员敲响了警钟,出警延迟是要受到法律的惩治的,绝不因为你是执法者而得到“照顾”。
本案原告律师胡炳鑫:作为原告代理人,当然希望全部胜诉,这个案子可以说胜了一大半,对于原告来说,从道义上已经赢了。状告110延迟出警,这在湖北省是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如果说没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本案的立案都可能是个问题。(www.xing528.com)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的司法改革有了显著的进步。这一判决结果,对于警务人员来说,敲响了警钟!
有关人士认为,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不作为”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与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明显增强有相当大的关系,这无疑是中国迈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加入WTO后,一些行政部门依然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问题出现后,总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根本没有意识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然而,这个原则却是法治社会里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和为官之本。只有不断提高“责任行政意识”,搞清“依法行政本义”,建立和完善有关处罚机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才会得到遏制,行政机关坐上被告席的机会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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