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要求
(1)白酒库、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白酒度为52度及以上的白酒库和成品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成品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2的规定。
表6-2 白酒库、白酒成品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单位:m2)
注:1.括号内数据仅适用于全部采用陶坛存放白酒的库房。
2.白酒库、成品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6-1的规定增加1.0倍。
3.半敞开式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6-2的规定增加50%。
(3)粮食筒仓顶部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4)粮仓、粮食粉碎车间、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粮仓、粮食粉碎车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5)白酒库不宜采用钢结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必须采用时应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6)白酒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输送白酒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楼板上留置孔洞。
(7)多层白酒库外墙上的窗户宜采用乙级防火窗或在窗户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白酒库因工艺需要采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作为白酒储存容器时,应分组摆放,每组总储量不宜超过200m3,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门前应加设挡坎。
(9)白酒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当能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时,可不设防火堤。
1)白酒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火堤内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
②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侧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③立式储罐的管壁至防火堤内地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管壁至防火堤内地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做防火堤,储罐的管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④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设施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⑤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⑥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⑦防火堤的有效容量、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2)白酒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流酒液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②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导液管(沟、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③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④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二)总平面布置
(1)白酒储罐区宜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地势较低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人工洞白酒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再有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的地区。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2)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设置。
(3)酒精度为52度及以上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成品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在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库内或贴邻建造。供白酒库、食用酒精库专用的低压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能直通室外,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6)因工艺需要,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贴邻仓库建造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仓库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7)酒厂应根据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确定生产车间、储罐区、酒库、粮食仓库等的位置及防火间距。
1)白酒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的规定。(www.xing528.com)
表6-3 白酒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的规定。
表6-4 白酒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白酒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3.浮顶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5.满足防火间距有困难的设置在山区的储罐区,当采取设置事故存液池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3)白酒储罐区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厂、库区围墙与厂、库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构)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的规定。
表6-5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2.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时,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白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6)白酒固定顶储罐和浮顶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5m、12m。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三)白酒库的其他防火要求
(1)白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二级负荷。电气设计、防雷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相关规定。
(2)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如果要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的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3)进入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穿着可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安装火星熄灭器,其排气管上应有防护档板和隔热板。
(4)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库、白酒储罐区、白酒原辅料及相关产品储存区、暂存成品库、成品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5)白酒储罐应设置液位计量装置和高液位报警装置,酒库应设置应急储罐,其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6)输酒泵运行时应有人现场监护,并应有良好的防静电措施。
(7)白酒库应通风良好,并设置温湿度计、酒精体积分数监测仪;库内温度大于3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库内温度大于35℃时应停止作业;库内乙醇体积分数大于2%时不得作业。
(四)白酒库消防设施和排水
(1)白酒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高架白酒成品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白酒成品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占地面积超过750m2的或防火分区面积超过250m2的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3)白酒库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4)白酒金属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5)酒厂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酒液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并不得排向库区。
(6)含可燃酒液的污水、被可燃酒液重度污染的雨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雨水)混排。
(7)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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