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1.总体规划
(1)纺织工程的厂址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地区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所建纺织工程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确定。
(2)化纤厂和化纤原料厂的厂区、可燃液体罐区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包括纤维和飞絮等固体微小颗粒)的污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3)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6的规定。
表5-6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场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标明“注1”栏中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工厂总平面布置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生产特点、火灾危险性,结合厂址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布置。
(1)一个厂区至少应有2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宜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棉、毛、麻纺织厂的原料堆场,化纤浆粕厂的原料堆场,各类纺织工程的废料堆场,煤场等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含有棚的堆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罐区不宜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厂房、露天生产装置、主要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公用工程站或行政生活设施的台阶上。当确需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5)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大宗原材料库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6)接入35kV以上外部电源的总变电所、配电站应独立设置。
(7)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操作。厂区绿化树种应适应工厂生产特点,当厂房、仓库、露天装置区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时,附近不宜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植物,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设施的周围不宜种植茂密的连续式绿化带。
(8)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含有棚的堆场)与厂内、外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关规定。
3.厂内消防车道
厂区内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确保消防车能到达任何需要灭火的区域。兼有消防扑救功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9m,不应小于6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不应小于9m。
(二)生产和储存设施
1.一般规定
(1)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2)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3)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4)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www.xing528.com)
2.生产设施及管道布置
(1)操作压力大于0.1MPa的甲、乙类可燃物质和丙类可燃液体的设备,应设安全阀。安全阀出口的泄放管应接入储槽或其他容器。
(2)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120℃的丙类可燃液体设备上的视镜,必须采用能承受设计温度、压力的材料。
(3)化纤厂采用湿法、干法纺丝工艺时,对浴液或溶剂中有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120℃丙类可燃液体的蒸气逸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排气、通风措施。
(4)棉纺厂开清棉和废棉处理的输棉管道系统中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5)印染厂、毛纺厂、麻纺厂等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远离明火设备。
(6)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三)建筑和结构
(1)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2)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在生产厂房中,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支承设备、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甲类物资设备及闪点小于或等于45℃乙类物资设备、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自燃点且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闪点在45~60℃之间的乙类可燃液体设备及丙类可燃液体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当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必须与其他类别的厂房贴邻布置或设置在其他类别的厂房内时,该部位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该部位所在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5)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四)消防给排水和灭火设施
(1)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3000m2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及纺织厂的除尘室,除设置消火栓外,还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2)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器室;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服装加工厂和针织服装生产厂房;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制品和麻纺制品的地下仓库;化纤厂的可燃、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单罐储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以及移动消防设施不足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4)纺织工程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管道系统,应设置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5)可燃液体储罐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井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防火堤内雨水沟排出防火堤后应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将初期污染雨水与未受到污染的清洁雨水分开,分别排入生产污水系统和雨水系统。含油污水应在防火堤外隔油处理后再排入生产污水系统。
(五)作业安全
(1)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完善机械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电气装置、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等事故隐患的整改。采取措施消除纺织企业火灾的常发部位、工序中的火灾危险源,减少事故的发生。
(2)认真落实原料、成品、油料仓库的防火措施。如定期对仓库原料进行检查,并及时翻垛通风,原料、成品堆垛间应按规定留有安全间距。严格进出仓库车辆及人员登记,机动车辆进入仓库时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进出仓库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防火的各项规定,禁止库内吸烟。仓库应按要求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3)加强尘室设备设施的管理,降低车间粉尘质量分数。采取措施防止铁钉、螺母等杂质被吸入风道,撞击产生火花。及时清扫滤尘设施和滤尘室内飞絮、尘埃,防止粉尘爆炸发生。
(六)应急处置
纺织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处置,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将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如尘道起火,要迅速关掉各机风扇,再进行扑救。梳棉机着火不可关车,以防烧毁钢丝针布,应关闭风扇,拉开车前棉条、车后棉卷,停转周围机器,可用撒滑石粉或干粉的办法施救,但不宜用水或泡沫扑救,以防损坏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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