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发生火灾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与建筑内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工艺及操作的火灾危险性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直接相关。工业建筑在进行防火设计时,必须首先判断其火灾危险程度的高低,进而制订出行之有效的防火防爆对策。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对不同生产和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进行了分类,这是防火设计中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出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因此,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是确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基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见表2-1所示。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不相同,所以火灾危险性也各不相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
同一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已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表2-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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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下进行生产时,其温度往往超过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其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起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都不危险,但生产中的条件变了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就增加了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不危险,但生产时,粉尘悬浮在空中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能爆炸起火,而储存这类物品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在储存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因为这类物品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会导致自燃起火,而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此种情况,所以要分别对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2所示。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表2-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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