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讲“民不畏威”,民众不惧怕统治者威胁、恐吓,本章则延伸为“民不畏死”,民众不畏惧统治者死亡的威胁、恐吓。两章都具有反抗性和进步性,由前者民众“不畏威”,延伸到本章民众“不畏死”,反映了统治者似乎走向穷途末路,压迫、压榨加重,民众则不堪忍受,到了不畏惧死亡的境地。其思想性又一次得到提升。
若民恒且不畏死, 民众总是不畏惧死亡,
帛书乙本如此,甲本残此句。王弼本作“民不畏死”:民众不畏惧死亡。
恒:常。
河上公:治国者刑罚酷深,民不聊生,故不畏死也。治身者,嗜欲伤神,责财杀身,民不知畏之也。
奈何以杀惧之也? 为何还要用死亡来威吓他们呢?
杀:王弼本作“死”。
河上公:人君当宽刑罚,教民去情欲,奈何设刑法,以死惧之。
若民恒且畏死, 如果民众总是害怕死亡,
河上公:当除己之所残克,教民去利欲也。
而为畸(奇)者, 那么对于那些为非作恶之徒,
帛书乙本如此,甲本作“则而为者”,译为:那么对于那些作恶之徒。
畸:同“奇”。奇诡、诡异。《说文》:奇,异也。为奇,指为邪作恶的人。王弼:诡异乱群,谓之奇也。
吾得而杀之, 我依法惩治杀掉他,
帛书乙本残“吾”。
得:王弼本作“执”。
夫孰敢矣! 谁还敢作恶呢!
河上公:以道教民,而民不从,反为奇巧,乃应王法执而杀之,谁敢有犯者。老子伤时王不先道德化之,而先刑罚。
若民恒且必畏死, 如果民众总是必定畏惧死亡,
帛书乙本如此,甲本残“恒且”。(www.xing528.com)
高明:“必畏死”之“畏”字与前两个“畏”字意义不同,乃谓犯罪当死之义。
则恒有司杀者。 (原因是)有个司杀者(天道)在执行杀伐。
帛书乙本“有”作“又”。
司杀者:掌管杀伐的人。高亨:司杀者,指天。河上公:司杀者,天居高临下,司察人过,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也。
夫代司杀者杀, 而代替“司杀者”(天道)来施行“杀伐”的职权,
甲本“代”作“伐”。
是代大匠斫。 则是替“大匠”来砍伐。
大匠:技艺高明的工匠。斫:音zhuó,砍伐。
河上公:天道至明,司杀有常,犹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斗杓运移,以节度行之,人君欲代杀之,是犹拙夫代大匠斫木,劳而无功也。
夫代大匠斫, (强行)替“大匠”来砍伐,
则希不伤其手。 则很少有不伤及其手的。
甲本残“希”,同“稀”。
河上公:人君行刑罚,犹拙人代大匠斯,则方圆不得其理,还自伤代天杀者。夫纪纲不得其纪纲,还受其殃也。王弼:为逆顺者之所恶忿也,不仁者人之所疾也,故曰常有司杀也。
这一章“民不畏死”,讲民众不畏惧统治者死亡的威胁、恐吓,相比《第七十二章》“民不畏威”,讲民众不惧怕统治者威胁、恐吓而言,似乎统治者与民众的矛盾更进一步加剧、加深。前者告诫统治者“大威将至”,后者告诫统治者“奈何以杀惧之”,民众死都不怕,还怕什么呢!
其后老子还讲到,民众的生死存亡是由“天道”——自然之道决定、主宰,无需统治者取代,否则必受其“伤”。
分三层理解:
第一层,“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讲民众一旦不堪忍受统治者残暴无道、严刑苛法,就不会统治者死亡的威胁、恐吓。显然,也暴露了统治者与民众尖锐的矛盾冲突,由《第七十二章》“民不畏威”,讲民众不惧怕统治者威胁、恐吓,更进了一层;
第二层,“若民恒且畏死,而为畸(奇)者,吾得而杀之。夫孰敢矣!若民恒且必畏死,则恒有司杀者”,讲民众畏死,且有为非作恶之徒,自有“天道”——自然之道惩处。
第三层,“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则希不伤其手”,统治者往往为了自己统治的需要,仅凭主观,决定、主宰民众的生死存亡,“是代大匠斫”,取代“天道”乱施杀伐,终归难免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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