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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注读:柔胜强-老子注读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欲夺之,要想夺取它,必古(固)予之。是胃(谓)微明。这就是柔弱常能战胜刚强。帛书乙本“胜”作“朕”,王弼本作“柔弱胜刚强”。处小弱而重自卑,谓“损弱胜强也”。邦利器,国家利器,邦利器:帛书甲本如此,乙本作“国利器”。简公失之于田成,晋公失之于六卿,而上亡身死。第二层,究其原因,这叫“柔弱胜强”。第三层,讲“邦利器,不可以视人”。

老子注读:柔胜强-老子注读

本章主旨“柔弱胜强”,柔弱胜于逞强。这里老子用了四对矛盾对立关系:“将欲拾(翁)之,必古(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古(固)强之;将欲去之,必古(固)与(举)之;将欲夺之,必古(固)予之”,来说明事物的两重性、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辩证统一关系,不仅军事是这样,一切事物都体现这种对立统一规律

将欲拾(翕)之, 要想收敛它,

拾:《广韵》:收也,敛也。高明:当假借为“翕”。

帛书甲本如此,《韩非子·喻老》作“翕”。王弼本作“歙”,音xī,通“翕”。收缩,敛息。

必古(固)张之; 就必须暂且使它“扩张”;

固:暂且。帛书甲乙本作“古”,“古”为“固”之假借字。下同。

河上公:先开张之者,欲极其奢淫。

将欲弱之, 要想削弱它,

必古(固)强之; 就必须暂且使它“强大”;

帛书甲本残本“必固”,

河上公:先强大之者,欲使遇祸患。

将欲去之, 要想废除它,

去:去除。《韩非子·喻老》作“取”。

必古(固)与(举)之;就必须暂且使它“兴举”;

帛书甲乙本如此。王弼本作“将欲废之,必固兴之”(想要废去它,必先抬举它)。

与:举。高亨:与,借为举。又云:与,即应读为“举”字。废举义相反。高明:“与”字假为“举”,“与”“举”二字通用。又云:经文当读作“将欲去之,必固举之”。

河上公:先兴之者,欲使其骄危也。

将欲夺之, 要想夺取它,

必古(固)予之。 就必须暂且给予它。

河上公:先与之者,欲极其贪心也。

是胃(谓)微明。 这才是叫微妙显明。

微明:微妙显明。高亨:微妙而又明通。任继愈:看不见的聪明,即深沉的聪明。陈鼓应:几先的征兆。

河上公:此四事其道微,其效明也。王弼:将欲除强梁,去暴乱,当以此四者,因物之性,令其自戮,故日微明也。足其张,令之足而又求其张,则象所翕也。与其张之,不足而改,其求张者愈益,而己反危。

柔弱胜强。 这就是柔弱常能战胜刚强。(www.xing528.com)

帛书乙本“胜”作“朕”,王弼本作“柔弱胜刚强”。

河上公:柔弱者久长,刚强者铃亡也。

《韩非子·喻老》:越王入宦于吴,而观之伐齐以弊吴。吴兵既胜齐人于艾陵,张之于江、济,强之于黄池,故可制于五湖。故曰:“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晋献公将欲袭虞,遗之以璧马;知伯将袭仇由,遗之以广车。故曰:“将欲取之,必固与之。”起事于无形,而要大功于天下,“是谓微明”。处小弱而重自卑,谓“损弱胜强也”。

鱼不脱于渊, 因为鱼儿是不能离开深水的。

帛书乙本“脱”作“说”,甲本“渊”作“潚”。

河上公:鱼脱于渊,为去刚得柔,不可复与也。

邦利器, 国家利器(最有效的手段,最厉害的武器或者本领),

邦利器:帛书甲本如此,乙本作“国利器”。王弼本作“国之利器”。

利器:权道。河上公:利器,权道也。王弼:利器,利国之器,以唯因物之性,不假形以理物,器不可睹而物各得其所,则国之利器也。韩非:赏罚者,邦之利器也。高亨:指政权,或指军事力量。陈鼓应:权柄军力。

不可以视人。 是不可以拿出来炫耀的。

视:帛书甲本如此。乙本、王弼本作“示人”。“示”通“视”。示人,让人看,向人炫耀。

陈鼓应:“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这是说权势禁令都是凶利之器,不可用来耀示威吓人民。

河上公:利器,权道也,治国权者不可以示执事之臣也,不可道者,不可以示非其人也。王弼:利器,利国之器,以唯因物之性,不假形以理物,器不可睹而物各得其所,则国之利器也。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国则失矣。鱼脱於渊则必见失矣,利国器而立形以示人,亦必失矣。

《韩非子·喻老》:势重者,人君之渊也。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矣。简公失之于田成,晋公失之于六卿,而上亡身死。故曰:“鱼不可脱于深渊。”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君见赏,臣则损之以为德;君见罚,臣则益之以为威。人君见赏,则人臣用其势;人君见罚,而人臣乘其威。故曰:“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这一章通过四对矛盾对立关系:“将欲拾(翕)之,必古(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古(固)强之;将欲去之,必古(固)与(举)之;将欲夺之,必古(固)予之”,来论证“柔弱胜强”的道理。这里面蕴含着道家“善下、贵柔”深刻的哲学思想。

本章重点分三个层次理解:

第一层,“四将”“四必”:“将欲拾(翕)之,必古(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古(固)强之;将欲去之,必古(固)与(举)之;将欲夺之,必古(固)予之”。这四对矛盾关系,就是事物对立统一规律,蕴含老子辩证法思想,概而言之,就是“进、退”矛盾的对立统一,欲进必退。与道家“善下、贵柔”哲学思想相一致,而具体运用于军事,战略、战术,又是伟大的军事思想。古代战争史、世界近现代战争史皆证明了老子思想是正确的。最后谓之“微明”,是说其中“道”的玄妙是无法直观洞悉的。

第二层,究其原因,这叫“柔弱胜强”。柔弱、退让,是可以战胜强势的。这里面也讲了一个道理,统治者不能自以为是,一味逞强。

第三层,讲“邦利器,不可以视人”。什么道理呢?是不是说,战争的时候,不轻易展示国之“利器”呢?显然不是,当然战争中可以参考。这段话应该是说,国家的“利器”是不应该轻易拿出来炫耀的。

关键是“利器”怎么理解。利器,有多种理解。河上公说:利器,权道也,治国权者不可以示执事之臣也,不可道者,不可以示非其人也。王弼说:利器,利国之器,以唯因物之性,不假形以理物,器不可睹而物各得其所,则国之利器也。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国则失矣。鱼脱於渊则必见失矣,利国器而立形以示人,亦必失矣。谓“利器”为权道、为赏罚或制度;高亨说,指政权,或指军事力量。任继愈说为武器。陈鼓应说为“权柄军力”。

从上述观点分析,联系上下文及老子思想,应该说河上公、王弼、韩非子观点是比较接近老子思想,那就是“利器”为“制度”,包括权道、赏罚等制度。因为作为“利器”来讲,都有“利、弊”两个方面。作为“利”来讲,好的“制度”,顺天道,得人心,顺应自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而作为“弊”来讲,不好的“制度”,包括历朝历代制定的礼乐、教化、刑法,都是主观人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逞强”极端。治理国家,主张强为、妄为,凭自己的主观意志而违背社会规律、自然规律办事,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甚至是倒行逆施也在所不惜,造成社会倒退、历史倒退。在这里,老子强调的是,“利器”是国之“重器”,具有两面性,不可轻易“示”人。

当然,从理解层面,此段另外还有一重意义,放在次要位置。即应用于军事方面,它体现了老子军事思想。在战略、战术上,国之“利器”,是取胜的关键,非必要时刻是不能轻易拿出来使用,更不要说拿出来“炫耀”。拿出来“炫耀”,则不能称其为“利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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