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价值的分类
一
否定真、善、美这一自古以来的价值分类,取而代之的是利、善、美这一新价值分类。
这种利的价值因为具备直接影响个体全部生活的相关力,所以可以将这种价值称为个体的价值。与此相对,审美价值直接给人以感观影响,因为对个体的生活只是间接影响,那么,把它说成情感的或者感觉的价值都是可以的。利这一价值对于自我的个体生命具有影响力。对以这些个体构成的上级实体即社会生命的影响力,相对利、个体及人的价值而言,可以称作团体价值或社会价值。
1.美的价值=对于个体部分生活的感觉价值。
2.利的价值=对于整个生活的个体价值。
3.善的价值=对于集体生存的社会价值。
承担美的价值的对象,与自我以外的所有生命没有直接关系,它刺激人的感觉器官,然后通过人的快乐或痛苦的情感反应进行评价,因为只是接受了美丑的判断,所以没有直接接触到生命存在与否。
再言之,按照善恶、利害、美丑等各种标准来判定的对象与主观的相关力,是按照这些价值标准而被认识的。不是根据客体的内在性质,而是根据受客体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本性来判断。然后通过对象和主观的关系产生的相关力程度,可以判定价值的大小。这样,人们也就做出称赞或指责。因此,这种美的价值可以称作道德价值,它通过善恶两端的天平,表明测定关系的性质。经济价值也就是利的价值,美的价值或者说审美的价值也是如此。
二
善、美、利,都只是衡量评价对象与评价主体之间关系的天平。衡量的天平也好,尺度也罢,都是因为主体接触客体产生感应。如果用“漂亮”“有趣”这些简单的形容词就能恰当地描述对象的状态的话,那就不会有生存的顾虑,不会不安,就会抱着悠闲宁静的态度去评价它。与此相对,用与自己无关这种安心感来品味快感,然后,若认为快感是自己值得拥有的,就会引发想要拥有的心理并想让其服从自己。如果认为它超出自己能够承受的能力,无法拥有,这是因为它既有崇高的一面,同时又有令人畏惧的一面,那么自然而然想要拥有的心理就会转变成崇敬、赞叹,然后服从。对象与主体之间的这种关系被称为审美价值。如若对象用“有用”“有益”“便利”“有利益”这些词语就能贴切解释,我们就会以一种比上述感情稍微强烈的感情来对待,以忘我的状态来欣赏,并想要体味那种快感。对象与主体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叫作利的价值。
如果对象值得冠以“善”名,只要不对自己有害,就爱护并尊敬,那么这种客体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叫作道德价值。
道德的也好,美的也好,经济的也罢,大概在客体的性质上,都应含有共同要素。简言之,这种共同要素就是要有足以吸引人注意力的价值,不是普通单调的东西,而是形式多样且统一的。换言之,就是与生命是否延续相联系,若没有这些,就肯定不值得引起大众的价值意识。所谓欣赏并鉴别美的、道德的、经济的对象,就是以对象所属的性质以及评价者的立场为根据。
利与善的区别,不是以对象性质的差异为根据,而是以评价标准,也就是以对客体反应的主观态度的差异为根据。
善恶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是因为善恶是具有意志的人类才有的行为,仅限于利害这一经济的评价对象与以其性质差异为基础的对象。而且这是无界限的。与其说是对象的差异,还不如说是评价的标准,即以对客体的主观态度为根据更合适。
理由是,根据我们熟悉的经验,对于一个人的行为,其他人是从各自不同的观点以不同的标准来评价的,即便是对抱有相同目的的人的行为也是这样。
就算同样作为涉及荣誉的行为的客体,因为评价主体及其立场、境遇的不同,也会成为道德或美学的批评对象。
例如,就算同样是喝酒这一不礼貌的行为,对此没有任何感觉的孩子或是碰巧路过的少女会旁观这一有趣的行为,并轻蔑地嗤笑。对相信自己应该改正这种习惯并在维持风化上有责任感的相当一部分有身份的人来说,这种可笑行为仅仅被蔑视是不行的。他会试图通过指责来劝告,让人感到这种行为属于道德败坏,并加以警示,令其反省。
…………
第二节 经济价值
一
因为价值原本就是在经济现象中被认识的,因此价值这一概念是先由经济学家提出的,然后逐渐延伸到具有近缘关系的美学、伦理学以及哲学。夸张地说,才有了现在的价值概念。因此,利的价值就成为解释其他价值的基础。……但是,在用利和害两个概念所规定的标准来判定客体与评价主体的关系时,没有比用“利的价值”来描述更合适的。若是如此,那什么是利,什么是害?与评价主体或者主体人的生命的延长紧密相连的客体的相关力就叫作利;反之,使生命缩短的就是害。
马克思学派的考茨基这样说:“马克思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价值与财富混为一谈。‘价值是财富的源泉’这句话就像是马克思自己的主张。”我完全赞成这种意见。于是,先解释财富,然后再分析、阐明价值的含义就成为所有经济学家解释价值的顺序。那么所谓的财富又是什么呢?
二
经济学家经常混淆财产与财富这两个概念。二者乍看一样,但若做严密比较,会发现无论是从宽度还是广度上来看,它们都不一样。总的来看,财富一般被视为积累钱财的术语。所有具备满足人类肉体和精神欲望的事物都被说成财富。换言之,所有有用的物体就是财富。不言而喻,所有马克思主义者都这样认为,其他所有经济学家也是这样认为,财富就是所有未经人类劳动加工的自然有用物的总称。
三
人不能凭空创造任何事物。就像本书开头讲的那样,人类能创造的只有价值。不是只有我这样说,所有经济学家都对此深信不疑,只是说法上多少有些差异。……
人类通过劳动创造一个事物,并改变其形态、位置,从而创造新的效用。
人获得并使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对象的财产是为了通过这个来丰富物质生活。这是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财产具备满足人类物质生活的能力。我们可以说,效用就是这种能力及有用性。
只凭借财产内在固有的各种性质无法满足人类的需求。只有在它和人相关并能满足人类欲望时,才会产生效用。产生效用是人类生活欲望所必需的,当然偶尔它也具备满足欲望的性质,这是因为它适用于人的欲望。人类的欲望与事物固有的性质能够很好地融合,二者之间好像产生了一种引力关系,此时效用就产生了。
像这样,凭借二者的相互关系产生效用。如果一方或双方都发生变化,效用自然也会发生变化。也就是,即便引起欲望的对象即财产固有的自然属性不变,若人类欲望改变,产生于二者相互关系的效用也会发生变化。如果欲望变强,所想获得的财产的效用也会增大;欲望变弱,效用也会减弱。同样,即便欲望没发生变化,若财产属性改变,最后还是会影响到效用。
四
衡量一个事物效用的大小,或确定人类对它的依赖程度,描述它在日常生活中的珍贵程度时,我们称这种表达为价值,并把这种衡量叫作评价。因此,价值无非就是事物对我们的重要性。现在,“价值”一词不仅仅限于经济学,在哲学、伦理学及美学中成为有广泛意义的术语。
价值判断广泛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问题,美学和伦理学中的价值表面上看,意义不同,但是从广义上看,其实都如出一辙,只不过反映了对人生不同程度的重要性而已。
评价无非就是衡量效用的形式,价值和效用在概念上肯定不一样,但是二者的关系是无法分割的。效用离开了价值还可以存在,但价值离开了效用就无法存在,不可能有没有效用的价值。
在经济学上,价值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使用价值,用于衡量效用;另一种是交换价值,意味着当一个事物的效用与其他事物的效用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或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看成是表示一种财产与另一种财产的交换比例。
使用价值表示个体主观的利益,交换价值代表社会所普遍认同的效用价值。主观的个人的利在客观上得到社会认可的东西,就是交换价值。
如前文所说,价值可以区分为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所谓的主观价值就意味着某种财产与人类生活的物质方面有很珍贵的联系,客观价值无非就是财产与客观效果之间的某种联系。其中,与经济有联系的就只有这种交换能力。那么在经济学中,客观价值就是这种交换能力,也就是前文提到的交换的比例。
第三节 道德价值
一
“善”“恶”这种评语是社会的专用语,仅限于社会对其中的一个成分或部分中的个体赞扬或批判时使用。
那么,善的定义是什么?我将做利于公共利益的事定义为善。可能是过于简单的定义,所以我总有点遗憾。但是不管公共利益是不是善,目前也找不到更合适的词语。公共利益不是自己一家的利益,相对于公的私在反对公时,无视公共利益的自私就是恶,即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就是恶。显而易见,与自私的利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就是善。所谓“公共的”就是由个体和家庭组成的社会群体。
在群体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并使自己的个人生活从属于这个群体的人被称为有道德的人。
因此,个体的利对所有人来说是共同的,就是善。无论是谁,只要他的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恶。只要评价主体不是非正常人(傻子或精神病人),通过人的本性,就能判断出个人利益与善具有相通之处。要说原因,那是因为在以人的共性意义即普通人的共性为基础的判断上,个人利益是所有具有相同本性的人都不得不追求的,也就是所有人都想要的。
将人类共同的本能即生存欲望看作绝对价值,并将其作为判定其他价值的基础,那么所有的价值都是根据人类乃至生物共同的生存本能派生出来的。因为人类在拥有个性的同时,也同时拥有所有人都具备的性质。
这种所有人共同的利益,客观上只能被消极地规定。原因是人拥有独特的个性,即便在欲望这一本质上相同,在量上也会有很大差异。人所各有欲求的东西可以分成若干等级,但有一点对所有人是共同的,那就是积极的欲求有很多种,消极的欲求有相同之处。这里包含规定消极的道德限制的最高批评原则。
在此我将道德行为准则的界限称为“不情愿的边界线”。“己所欲,施于人”这一西洋谚语初看是积极的,但缺乏普遍的有效意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东洋的格言在学术上可以视为真理,而且,我不得不赞赏这种科学表述。
但是,通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实践,我们只能避免自己成为无道德的人。因为不想做不道德的事是所有人共同的欲求。当我们反省自身时会发现,即便是不道德行为,有时也并不一定就会被指责说是不道德。
无论是谁,做让自己内心遗憾或感到耻辱的事,确实会被他人指责说不善良或没有道德,甚至会被社会排斥。
但是,就算不做这些,也不会就是有道德的人,只是能避免被指责说无道德。因此,不能说这是唯一的道德判定准则,尽管这种道德准则的某一方面确实是可以采用的。
犯罪行为是反社会的行为,就是坏人、蠢人、疯子等仅仅根据偏狭的判断,采取自以为正当的行为,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无尽的麻烦的行为。
如果不给周围共同生活的人带来麻烦,就不能在生活上实现自我意志的人,即不与他人发生冲突就无法自主生活,从而引起人们同情的无知的人,在意识到他是一种社会存在时,也会考虑自我得失与社会得失。在孩提时代,有时会有一些突发性的冲突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虽然可以装作若无其事,但是善良家庭的家长会教育孩子,纠正他们的坏习惯,让他们变得更完美,最终他们都能独立生活,并获得生存权。话虽如此,一直被溺爱,在高贵富裕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无法做到这些,只能另当别论。
法律规定了道德底线。法律一般不直接要求行善,但规定了不能作恶。这是法律从反面告诫人们。
因此,作为司法的执行机关,行政官员不会干涉管辖的人们即被统治者行不行善,但是如若他们违反了规定,就会把他们当成犯人或是恶人来制裁。因此,这些官员所关注的通常都是少数违法的人,即他们关注的是是否侵犯了他人权利,是否侵犯了他人生存权,他们只会着眼于“不情愿的边界线”。司法组织是惩恶的组织,不是扬善的组织;不仅不扬善,反而连防恶的作用也失去了。
把善恶置于天平两端进行评价,道德就是对社会生活的人类行为的利害程度加以评价的内容。法律将一边规定为恶,监督是否有人越过了道德底线,若有,就当作违法行为加以惩处。
二
善是一种与指称为“善的”价值的词相符合的行为。这个词有时会用于行为的精神状态。如若这是他人所行,就会根据他的行为评价它。如果是自己所为,就只会在心灵深处意识到行为的动机。善,最初的意义无非就是表现行为的某种状态。通常这个词不适用于人类行为以外的事物,其他的生物或自然物即便有与人类相同的善恶行为,也不会用善恶去评价,而是用其他的词取而代之。总之,善恶是仅限使用在人类行为上的特有的词。
——对人之外的某种事物引起的现象可以用善恶这一术语吗?有时候会用,但通常不具备道德意义。
——人类的所有行为都会是善的或恶的吗?不是的,也有不能被称为善恶的行为,只有一部分人类行为可以用善恶来评价。
——那么怎么区别?
(1)什么是善的或恶的行为?有意行为可以称为善的或恶的。
(2)什么行为不能称为善的或恶的行为?无意行为,它既不是善的,也不能称为恶的,可与自然现象等同看待。
——什么是善的或恶的行为?
(1)对于自身的有意行为能叫作善的或恶的吗?不能。但自杀就是恶行。(2)对人以外的某物的有意行为能叫作善的或恶的吗?不能。但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时,可以这样说。……
三
苏格拉底认为行为是否伴随快乐不是行为的目的。因此,伦理学最早不是测量快乐与痛苦的科学。如同前文所述,在他的理论中,不仅是放弃心理学的快乐主义。行为、健康、财富和荣誉被看作生活的直接目的,但它们仅仅是作为达到终极目的而使用的手段,所以所有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善。
评定善恶的尺度是什么?不是快乐和痛苦。苏格拉底这样问波拉斯:“若一言一行可能为善,可能为恶,那你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判断的?”之后他又问:“你想得到我对这个没有回答的问题的答复吗?若果真如此,那我就来回答。一切正义行为都是善,不正义的行为就是恶。”
不是根据人的欲望是否获得满足来确定某种行为是不是善的,而是以这一行为是不是正义的来判定。正义是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如果不知善为何物,就无法判定善恶。因此,善的本性的研究就是柏拉图面临的真正难题。
善和快乐不一样,人们为了善才追求快乐。
我们和世间万物都可能是善的,因为某种德性存在于我们与万物之中。那么,以某些方式赋予物体、道具、精神以德性,这绝不是偶然,而是从它们内在的秩序即真理或艺术中产生的。那么,万物的德性是来自于其内在的秩序或排列吗?善不就是万物固定的秩序吗?
根据以上描述推测,柏拉图设想过一种生活的有机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所有事物由于部分地分有作为整体的生命的善而能够成为善的。然而事物能够为善这一有机关系,并不是外界赋予的,也不与自远古以来就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一切有关。(柏拉图:《哲学与教育》)
总之,善恶判定的基本原则就是正义。
…………
当用善恶这一尺度来判断人类行为的道德价值时,我们以什么为基础判断善恶、正邪。柏拉图主张,这个基础被置于人类及所有事物固有的那种东西之上。那么这又做何解释?
《论语》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这有异曲同工之妙,孔子的本意是对别人做你不愿意别人对你做的事情,就是恶。根据他想做出的判断,不用教育就会做出。因为显而易见,这是每个人固有的本能,绝不会有人会曲解自己。这不仅能用于某个人,也能用于所有人及一切事物。(https://www.xing528.com)
正义是什么?正义不同于真理,整体与部分或要素之间关联很大,整体利益被作为公共利益加以褒扬,部分或要素的利益被鄙视为个人私利,这就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正义的标准。
关于善是什么的问题,极端个人主义者会回答善就是爱自己,基督教徒会回答善是爱他人。答案截然相反。究竟应该如何去协调这种矛盾呢?在古希腊,善就意味着力量、勇敢、慷慨。拉丁语中的善表示力量和勇敢,在法语中,善同样有勇敢的意思。这些解释与现代的解释相差很大。
但是,先人肯定认为他们的解释是对善真正的解释。因为当时的社会正处于原始不安的状态,同时人类为了在与自然的关系中生存下去,不得不极端强有力和勇敢。很明显,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善的解释也会随之改变。但是,在这种变化中,唯一不变的是善的意义是根据社会背景确定的。善只能被社会规定。……
第四节 审美价值
一
什么是审美价值?它与善和利的价值相比,有什么独特之处?若要列举我通过经历、反思、探索,内心捕捉到的审美价值相比于其他价值的特点,那就是作为表现在精神上引起我们惊讶的感情变化的感觉对象,它具备值得让人称赞的价值。那么对于不值得引起惊讶感情变化的对象,我们把它们看作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也无法引发人的兴趣的东西。
能引起这种惊讶感情变化的只有刺激感觉器官的一部分东西,当它们达到影响情感或意志的程度时,我们就不再感到快乐,不会在入迷欣赏一个事物时产生适意感,首先留意的是保护我们的生命,而不是那种令人愉快的感觉。此时,我们不会有任何审美感情,相反,出于保护生命的考虑而不得不对客体采取警备措施。这样一来,最初的美感就消失殆尽,剩下的只有忧虑。李普斯认为,审美价值只是一种自然现象。他将审美价值仅仅用于客体,他只根据感觉对象判断审美价值,像善的行为、美的心灵等非自然的现象被排除在外。但是根据我们的亲身经历来看,人的行为也和物体一样,可以成为美感的对象。我们不应该把它们轻率地排除掉,应该把它们与自然现象同等看待,把它们包括在美的概念中,这对把握它们的意义更恰当。
善行,是褒义的,具备道德价值,虽然很难与令人赞美的行为中的道德价值区别开来。单口相声或小说题材中的一些有趣的行为,明显是美感的对象,能成为世人的话题,并引人注意,但仔细研究会发现它们与道德没什么联系。
二
引起我们高兴这一快感的刺激的本源,即对象是什么?它与引起美感的对象有些不同。就像平常做的简单的事,不会因为刺激使我们特别不愉快,但也不会产生比平常感情更异常的快感。
然而,当一个性质相同的客体提供了更强的刺激并引发微弱惊讶时,相比起日常对该类客体的反应,我们会对它产生异样的兴趣。与有趣相对的是无趣。若硬要下定义,无趣就是对一种平常的刺激产生倦怠感的状态。
有时候,“无趣”这个词,也在“有点恶”的意义上使用,但这并非它本来的意义。
“有趣”与“无趣”表现的对象,虽然与“美”与“不美”一样,表示相反的意义,但并不像美与丑这样强烈相对或完全相反,“无趣”只表示否定有趣的行为时内心产生的快感。丑不但否定美,而且意味着一种否定的不愉快感情。
三
把“漠不关心”作为审美评价的一个独有特征,看起来并非恰当的表达,是因为评价本身表明感兴趣。不感兴趣与没感觉是不一样的。没感觉的东西不会引起人们的认识。既然认识并加以评价,就表明感兴趣。
如果说没有成为欲望对象,与其把这种情形归入“不感兴趣”,不如说是兴趣不浓,因为表示没有任何东西成为欲望的情形。它既不是致使一个人追求某物的那种关心,也不能说是处于意识阈限之下的关心。
具备这些条件的物质能够触发美感,这一心理上的真实感受并非评价美的标准。但是如果某物无论何时都能让人称作美,我们就有把握说它具有普遍的有效性。这种确定的条件可称为审美法则,它适合作为审美评价的标准。
如前文所述,审美法则是从审美现象的多样性中抽象得出的,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成为直观明了的标准。对美术家来说,固然这一标准不具有让他们不得不遵从的能力,但是美术家或艺术家若要创作,如果不遵从美的法则,他们的作品就不会被视为创作,因此他们必须遵从美的法则。想要创作的欲望让他们自发地利用这个法则。因此,现在的法则就成为一种“什么应该存在”的标准。美不仅基于被评价的客观事物的本性,也基于评价的主体。但前文只列举了事物的客观性质,丝毫未涉及主体的原初本性。
就像我们深信客观物象的性质与其他事物的性质相同一样,我们也确信某个主体的性质与其他主体的本性相同。只要不是很奇怪的人,都会遵循那一法则,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现存的法则就成了一种行为标准。
四
正如前面所述,只有人类的行为应该接受善恶评价。但是就像李普斯说的那样,善行就是令人赞美的行为,是类似于令人感兴趣的行为。其实不然,令人感兴趣的行为中,恶行也不在少数。美学多样性中的统一的东西,应该会有值得大众关注的恶性行为,这类东西叫什么合适呢?应该称之为丑陋的行为吗?恶魔和无所顾忌的人的行为有时更能投其所好。善行绝不是像其他审美对象那样引起人们快感的美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成为审美对象?如美学家所说的那样,当行为超过了变化的某一点而又没破坏统一性时,人和非人的一切事物就会成为审美对象。毫无疑问,就审美价值而言,善和恶并不关心它。要成为审美对象,行为不应是普通行为。成功失败,欢乐痛苦,生命的延续,正是因为有这些巨大的变化,它们才会成为美的对象中极重要的条件。
被评价为善的东西肯定也存在美的成分,但善行未必就是美好的行为,美好的行为也未必就是善行。有时,善行和美好的行为还会严重不对称。
但大多数情况下,丑行、恶行是一致的。我还从未碰到是丑行但不是恶行的情况。小说创作者的各种奇怪行为往往就是这样。很多人因为有一些令人感兴趣的行为,就成为艺术家或小说中的对象。……
实际上,丑行、恶行是一样的。艺术的丑行中也有令人感兴趣的行为。刺激物的刺激强度弱或中等,由于引起足够的兴趣而被感到美和丑,这种刺激物纯粹是理性认知的对象。但当它们从认识的情形进入到是美还是丑的判断范畴,并获得成为审美评价对象的资格时,就其使人远离伤害、维持生命而言,它们必须保持多样化中的统一性。
五
触发人类美感和善良感觉的对象是同一类型吗?这是区分审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第一步。若问为什么,那是因为美、善与其他价值一样,都是人类命名的。没有人会拒绝同意或赞成存在于二者之间而又没有被混淆的某种特殊条件。如果这一点没有得到认同,就算是权威学者提倡的,“善”“美”也不会变成通用的词。总之,善恶、美丑都是人类赋予的价值本性,既然已经得到大众认可,且都毫无疑义地在使用,那我们就暂且相信可以找到让人们不会质疑的特征。
美、善是一样的吗?若把这一命题也带入到之前的问题中,美学家和伦理学家都有可能会将它们混为一谈,目前他们还未做出令人满意的清楚区分。
固然,就像我们有时候说美的行为、心灵一样,就算对于不是物象的行为和灵魂,有时也会用“美”这个词。但此美非彼美。严格来说,这应该是美的行为、美的心灵。通常,美的行为、美的心灵都具备某些特质,例如,就像命名为和谐、匀称、自由一样。
这些行为或心灵的美是不是以我们的感情为标准来判断的?我们必须将它与事物区分开来。在以感情为标准时,美的价值具有显著特征。混同看待行为、心灵的美和客体的美,是美学研究的第一步失误。只有表现在容貌、姿态、动作中,美的心灵才能获得美的价值。只要不是通过感觉对象表现的,就不是美,只是善。
美、善一样吗?李普斯想要通过感情本性的有无,区分美与不美。但是像滑稽美,是通过超越关系的行为和特殊的时间条件才产生的,甚至李普斯也必定不会反对把这种美放进与对象同样的范畴。既然这一说法已经站不住脚,那么对于其他的行为,就必须不涉及感觉因素,在其他立场上来考虑。
那么应该归到其他范畴的美的表现方式值得我们去探求吗?就像前文所述的引发轻微惊讶感的东西,能被说成是统一性中的多样化,即便没有感觉对象,也能获得美的价值。固然美、善有时会一致,但在道德上,就算应该被称作丑的东西,也能获得审美价值。在大众面前,像有愧于自我良心、被迫从那里转移目光的裸体画等正在接受美的欣赏的实例数不胜数。
以十分邪恶的行为情节写成的小说和传奇等艺术品,因为惩恶扬善这一特别之处,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可以说是一个例子。人们对有趣的事和善事的关注点不同。谁都会被善行打动,从而内心产生崇敬感。但被有趣的事打动并吸引,只能算作是欣赏它,人们不会产生尊敬感,只会觉得有趣。只是无论是看表演还是听滑稽故事,善事总让人避开,相反,有趣的事却能吸引各个阶层人的关注,因此有趣的事也具有审美价值。
善与恶的标准应当撇开对感觉对象存在的考虑,从不同立场来寻求。若只是普通简单的事情,没必要大惊小怪,就算是出于道德应该称赞的行为,也不会引起人们注意并可能会被忘记。但变化多端、波澜起伏的事件会一直受关注。人们会通过自己的经验,好奇事件的发展是否与自己的想象一致,而且事件穿插跌宕起伏的情节,从开头到结尾,事件的推移都牢牢抓住读者的心。小说家、故事讲述者、相声演员,都是利用人的这种心理,完成自己的创作。
对于同样反映在感觉器官上的人类行为的评价,在美丑与善恶之间做了区别。美丑因随时间变化的行为和形式的排列与组合而引发强烈的快感,而善恶给包括行为人在内的社会生存带来利益。这两类行为由于能引发兴趣和受到尊重而获得价值。
审美的主旨着眼于兴趣,尽管感到“有用”不能直接归结为某人的感觉,但价值这种模型基于至少没有伤害则是不可否认的。当人生单调乏味,让人感到疲惫时,价值发挥着化忧郁为开心的安慰作用,发挥着转换心情的功能。
“透视客体的特殊能力的强、弱、偏、正,是产生个人审美评价差异的原因。
“固然,一般来说,其影响程度应该随对我们自身产生反应的内容的存在与否而产生差异,但是当对象无法与我们联结时,就算有应该引起反响的内容,有时也不会有反响。这种情况下,应该作为一个联系通道发生作用的东西是我们为了一种目标生活而强化的特殊能力,即抵制来自于除对象以外的所有诱惑和欲望的能力。简言之,就是欣赏善的能力。若缺乏这种能力,无论是多么伟大的人类,也不会知道如何将这种能力应用于对象以达到目标。特别是按自己意愿活动的人不能停止自己的活动,不能为达到目标而节省徘徊的时间,进而没有足够力量抑制从一件事转移到另一件事的欲望。既然如此,就有相当一些人不愿做审美沉思。探索能把全部日常活动集中到一点即一种目标的能力,是一种特殊的能力。”(《李普斯与美学》,第3—4页)
…………
第五节 宗教价值
为了区别真、善、美以外的神圣的价值,人们提出了宗教价值,属于这一学派的众多哲学家认为如果没有这一分类,价值体系就无法成立。提出这一概念肯定有据可循。……
据我个人研究,神圣的价值也可以说是利的价值。宗教的存在除去救人救世,还有其他意义吗?救人不就是利的价值吗?救世不就是道德价值吗?功德、利益,都只是听起来高雅,实质内容没什么差别。
佛教中最高经典,是在释迦牟尼五十年的讲经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法华经》。其中,《寿量品》第十六中说,让所有受人世烦恼折磨的人成佛,满足他们长生不老的心愿。在本尊说“南无”时,就表明他已经从生的烦恼中解脱出来,达到了乐于生命的境界。达到这种境界的对象具有价值,这种与我们之间的绝对关系就是利益,就是善。
在个人利益、社会的善这些感情以外,难道没有纯洁的感情吗?可能会有这种抗议性的言论,但纯洁也是因为利益是纯洁的,因此我们不禁会想到这与单纯的赞美是一样的。
将神圣的价值作为价值的研究对象来研究时,如果不想象与神圣的价值相反的概念,就无法得出合理的解释。
若我们赞成把包揽这一切的终极价值看作“神圣”,那么除了在恶的和有害的客体中,哪里还能找到包揽假、恶、丑的终极价值呢?我明确宣称,除了利、善、美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价值类别。
第六节 宗教与科学、道德、教育之间的关系
一
众所周知,在善和道德价值的关键之处,我们规定了善恶的判断标准,作为世俗的法则即社会法则,还没有什么能超越它。
虽然如此,这些都只是相对的善,不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善。以人类现世生活法则为对象的道德、科学也不是绝对的善。科学力量也无法超越,但人的欲求不会停止,因为人的欲求已经扩展到了宗教领域。
以三世常住、永生不灭的灵魂的生活为对象,找出一贯的因果法则,确立至高无上的正邪、善恶的标准。遵循这一规则,实现幸福生活是人类内心深处的希望,也是产生宗教的原因。
二
我深谙自己还没有品评宗教的资格。但是在世间,很多人凭着与宗教、道德以及科学相悖的解释,抱着彼此对立的、一方不理解另一方的错误,而且自己还抱着好像已经理解了的自高自大的心理乱说话。
我们所做的是通过事实说明真理,并试着将科学运用到现实中。《法华经》明确记述的道理和现实证据之外的文字材料,值得信赖。……
法、则、宪、道、规、准,虽然文字不一样,但内容大同小异。这些普遍通用的法则就是自然的法则,都没有脱离人类的轨道,因此,也不会和置于科学基础上的道德相抵触。
就连相当有学识的阶层,都认为道德与科学毫无关系甚至相悖,但是我认为道德就是顺应社会学对象的社会法则形成的生活。如若我的看法是对的,那么宗教与道德就不是相悖的,对此再另外详细说明。
“佛法就是世间法,世间法就是佛法”,这是释迦牟尼教说的最高境界,它不仅意味着道德、科学、宗教是一致的,还意味着它们都包含在佛法中。有人不了解宗教的初级的科学解释,连谤法之罪难以避免都不知道,只奢望别人来指正自己。
如果有不同之处,那就是伦理道德即社会因果的法则仅限于现世,而科学的因果法则是针对各个领域。佛教的教义在于阐明凭借我们肉眼以外的天眼、慧眼、法眼等,弄清世间以及出世间即现在、过去、未来这三世所经历的因果循环的法则。
在发明了显微镜、望远镜等种种研究工具的今天,虽说大到浩瀚无垠的宇宙,小到极其微小的电子,都可以探究,但总的来说,因为人的能力限制,我们不能脱离肉眼和天眼的范围。
释迦牟尼五十年的说法,并将他圆寂后的佛法进行了恰当分配,即分为正法、像法、末法三个时期。……
《涅槃经》中的法四依——“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以及“国依法而昌,人因法而尊”的教条,和20世纪先进国家所信奉的立宪政体的本质一致,所以与科学的期待也一致。
无论哪个国家,都是在经历了专制政治的时代之后,才了解与依人治国比,依法治国才是正道。君主或贵族大臣随意的情感和意志有着无限的权力,他们不问是非曲直、正邪善恶,一旦发出命令,就算错了,也会以改正会有损官方威信为理由,以武力这种专制政治的常用手段来镇压。因为他们认为若不专政,就无法治民。虽然这样能守住眼下的部分威信,但是,他们没意识到这样就是失信于民。若说没有这种顺应时代的进步,公开说明这种浅显易懂道理的人也未免太有失志气了。话虽如此,就算注意到了,若想要蒙混,从有可能会打乱自己的生活的角度来看,最终也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只能用这种谚语来自我安慰。而且由于普通人民的知识开化程度不同,很多人认为法重于人,制定了包括君主在内人人都要遵守的宪法。约定不无故违背就是现代宪法政治的宗旨,也是对法则的认识……
对佛教的奥秘以及东西方历史感到震惊的博学人士三谷素启发表了日莲大圣人的《立正安国论》,并明确论述了以上真理。
最近的天文学家因为太阳出现黑点,就判断今年是冷还是热,传染病是多还是少。也有人说佛教幼稚,只是毫无价值的消遣之物以及在其他古书上写到的类似的说法。很多类似的说法传播开来之后,这也作为一种新知识进行传播,就像太阳出现黑点问题一样,只不过是从古至今被驳倒的万千例子中的一个。近代科学中尤为引人注目的发现,也是人类文明的桥梁——无线电广播的使用。但是在释迦牟尼在世时,其实无线电广播也已经被广泛使用了。电波具有极快捷的特点,能够实现以心传心的目的。总之,现代科学认为,不仅限于我们,在宇宙间生存的所有东西,表面上各自独立生活。这样的见解,其实彻头彻尾错了。……(三谷素启:《立正安国论精解》,第99—101页)
谁能污蔑说佛教只是与人的真实生活毫无关联的部分职业和尚产生的呢?谁又能僭称《南无妙法莲华经》只是法华宗所独有的呢?虽然伦理学已经拥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或许因为社会发展还不健全,如今的时代,思想混乱,而且依然无法确定道德价值的标准即善恶的定义,那么佛教不刚好赋予伦理道德以至高无上的原理吗?《法华经》是释迦牟尼最重要的一部经书。……
三
“依法不依人”,释迦牟尼这一最后的规诫正好暗示了从依人生活到依法生活这一人类进步。因为后文提到随自我意志、随他人意志的生活阶段都是依人生活,而信仰的本体是特定的具体人格,或许是因为在这种个人自我生活中我们具有直接价值,信仰作为受人尊敬崇拜的对象,始终都无法脱离具体的人格。信仰作为一种自认为理所当然的结果,原本就不是以清晰理性作用而得出的认识为基础,或许因为包含主观的感情因素,还会经常与其他有分歧的宗派信仰互相冲突。以慈悲为怀、四海平等、一视同仁为宗旨的宗教教派越是积极地宣扬自己的主张,就越是不能让不相信、排它之丑恶的人感到羞愧,这是不能脱离具体人格崇拜的结果。所有人都无法超越依人生活这一客观事实。恋爱对象只能是恋人,其他人绝对不行。在这一点上,宗教也是一样,我们必须冷静地对各种宗教进行对比研究,经过辨别异同,存大同,求小异,但其实这种客观的科学态度也不行。
但是,随着人类智力的逐渐发展,主观感情因素逐渐变得淡薄,理性作用逐渐显著,原本离人类很遥远的法意识也日益受重视。一直以来备受崇拜、尊敬的人,在集体中就像是大海里的一滴水。只有凝聚结合才能形成集体,这一事实如果上升到意识层面,就可以看作如同太阳升起,灿烂耀眼的群星就消失一样。法律意识作为我们生活的原动力,现在它不仅对个人产生利害关系,而且对所有人都具备公平、平等、普遍的社会力量。自然的法、宪、则、理、真、规、范等等,这些虽然名称各异,但内涵都一样。
…………
因为从我们的立场来看,这和所有人的体会一样。这与我们相信的人类的进化发展过程有阶段区别完全一致。第一阶段的生活是,小孩将来自父母和教师的思想教导原原本本地全盘接受,并对此深信不疑和遵守,认为这是最保险的做法。这种观点就相当于无条件地相信同时代或者以前的先知者的教说,不加思考和理解,只是一种感情信仰的生活方式。在这种一直没有任何自己理解的模仿性的生活中,因为没有斟酌教义的精神后再加以应用,只是形式上的机械模仿,很多情况下,这种做法都不可行,因此到了第二阶段。此时,我们就会产生怀疑,有时候通过自己的努力发现了新的生活方式之后,就会注意到之前的模仿生活没有任何意义,之后就可能会否定所有的信仰甚至是已经确定了的真理,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又陷入自我才是最正确的独断主义。“哥白尼的地心说成立之后,就推翻了之前人们相信的日心说。这样看来,以以往的知识程度确定的真理,随着知识的进步,不知何时又会被推翻。世间没有永久不变的真理。”这样又陷入了怀疑一切,否定所有真理的生活方式中。在实际生活中,完全认为别人所说的不合适。……
一切科学都把宇宙作为研究的对象……尽管有许多其他的分支学科被发现,但是,在它们之间既不应有争论,也不应彼此轻视。所有这些领域一般都是相互尊重、密切联系的。……今天宗教和科学绝对不相容已成为常识。人们认为科学家不可能去追求获得通往上帝和佛的世界之路。科学世界和宗教没有任何关系,科学研究的结果、对事物的科学态度都与宗教世界无关。
……真正的宗教是这样——它的研究态度是科学的,它的结果在逻辑上必须能被系统化,在科学上能被证明。此外,它的所谓原则和准则必须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它的系统化原理必须明确它将回答什么论题,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而且它建立的原则不应该受时间或空间的影响。它不应该只是在日本发生影响而在印度不重要的宗教,或者在一百年前有效而在今天没有效的宗教。……这种宗教的哲学对象是什么?它是生活,人类、所有事物、社会、国家,甚至大千宇宙的生命都包括在这种研究对象之中。……这种宗教也建立生活的至高无上的哲学和最高的、最有价值的公式,在人类活动中实行这种宗教,是为了带来生活的幸福。……这种宗教最高的、最重要的原则,不是纯粹的理论,而且被物质化为大御本尊。……
宗教哲学的研究在释迦牟尼的时代就已开始,释迦牟尼详述的最高经典是《法华经》。……天台大师在对《法华经》的研究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在他的《摩诃止观》中,他完成了佛教理论的“一念三千世间”原理。……末法时代的真佛大圣人日莲以普通凡人的形象再临,深思所有经典中的哲学原则,认识到自己是真佛和常行菩萨的再现。他为了拯救全人类,雕刻了大御本尊(崇拜的对象)。这个大御本尊与释迦牟尼的《法华经》和给《法华经》做过详细解释的天台大师的“一念三千世间”理论,是相同的。所以,大御本尊可以称作大圣人日莲的《法华经》和实践的“一念三千世间”。……真正的宗教必须是给人的生活带来幸福的宗教。换言之,真正的宗教应该是个体和社会的利益中的利、善、美价值标准的基础。道德只是宗教实践的一部分,应该把它叫作对善的价值标准的实践。……家庭道德可以被定义为,为了整个家庭的幸福,家庭的每个个体应遵循的品行准则。同样,村庄的道德是为了村庄的幸福,村民应遵循的品行准则。对于职业团体、组织、国家和民族来说,同样能够这样说。所以,那些没有确立善的观点的人不可能把握道德的意义。
教育的目的在于训练人们正确认识人类生活和人的价值的创造。……
总之,人的品质的价值创造在于培养能创造利、善、美价值的富有活力的生活力量。那些被美的价值所吸引而忽视利的价值的人,应该称为蠢人;那些由于过分喜爱美和利的价值而不顾善的价值的人,必须称为邪恶的人。教育,就其实际意义而言,只有当教育者清楚地把握了认知与评价之间的区别时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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