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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观:认知过程中的相同与差别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认知过程——相同和差别一作为认识事物的前提,首先必须具备比较前后感觉差异的能力。在这里,我们应该能够隐隐约约感受到那种认知能力的存在。这种正反两方面的力量,也就是合和分共同作用形成判断。三所谓乙赞同甲,可以认为是乙将甲的事实如实地记录下来。康德也声称,客体自身的真正含义是无法认识的。

认知观:认知过程中的相同与差别

第一节 认知过程——相同和差别

作为认识事物的前提,首先必须具备比较前后感觉差异的能力。我们会说“这是我之前看过的东西”,“和前面的相同”,或者也会形成这样一种判断,“以前从未看到过这个东西”,“和以前见过的不同”。前者的“相同”是前后感觉相吻合的作用,后者的“不同”是感觉差别的作用。前者是相同知觉,后者是差别知觉,作为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精神能力,就连动物都有。鱼通过好和坏来区别食饵,也就是所谓的取舍选择。在这里,我们应该能够隐隐约约感受到那种认知能力的存在。植物似乎都在选择营养物,决定对自己生命有益还是有害的营养元素,恐怕这样说也不为过。既然目前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说明植物是否存在意识的作用,那么“甚至是植物都存在着辨别能力”这种主张显然是不妥当的,但是指出这种倾向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正因为存在着区分事物的能力和把握事物的能力即记忆力,我们才会产生对事物的判断力推理力。

所谓“A是A”的判断也就是“A不是非A”。通过感觉表象A的概念,之前感觉记忆中的A的概念被再次唤醒。相反,“非A”“与A相异”的所有的新旧观念都和符合A的观念相分离,沉降到意识的层面之下。这种正反两方面的力量,也就是合和分共同作用形成判断。结果,首先形成“这个和那个是相同的”肯定判断,然后形成与此相对立的否定判断。所谓认知,就是对我们识别事物的思维方式的命名。……

区分同和异的作用在于能够辨别空间上同时并存的事物和时间上相继发生的事物。前者是单纯的直觉辨别,后者则是与过去的感觉相比较。由于回应现在的刺激的感觉和以前的记忆存在异同,因此我们记忆中存在的东西被唤醒。

为了得出相同或不同的结论,我们只需要审视、比较两个事物即可,但是谈到推理,不仅需要辨别异同,还需要分析,也就是分析组成概念的所有要素。

这是什么=相同的知觉=和某某相同(肯定)。

这不是什么=不同的知觉=和某某不同(否定)。

无论是推理还是推论,都是一系列同类意识的作用。

……一方面,我们通过外形的差异来认识事物的各种存在;另一方面,我们承认同质要素,并且将其作为那类事物的本质,将本质的共同处抽象出来构成类观念。同时,我们还会根据同一事物不同时间的变化来形成认识。也就是说,尽管事物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有时我们也认为它们是同一体。例如,人类的外貌虽说稍稍会有点变化,但绝对不会不变,肯定是会有一些变化的。这在理论和实际上都是成立的。然而,这并不会阻碍我们去认识同一个事物或同一个人。如果将变化分为甲、乙、丙三个阶段,我们会感觉到实体每次改变产生的差别。其中,反映不变要素存在的工作便是相同的知觉。

我们在考察心灵中的精神现象时,通常会把最初意识到的当作最简单而又最原始的东西,这不正是人类辨别异同的能力在起作用吗?通过“异”这种意识,我们就可以将一种个性与其他的个性区分开来;而通过“同”这种意识,我们则可以发现事物之间的共通点与相似之处。异,形成了区别和分析的基础;同,则形成了综合统一的基础。

如果违背以上所讲的规律去行动的话,我们到底能发现并捕捉到什么东西呢?要想理解并掌握以上规律,就必须使自身获得辨别异同的能力,除此之外,恐怕别无其他了。说到“力”这个词,它用于指示无法区别自然力与人力的同型同质的某个东西,除了这个词之外,我们无论如何也找不到另一个能够表现相同含义的词了。

所谓乙赞同甲,可以认为是乙将甲的事实如实地记录下来。也就是说,乙就像是给甲拍照一样,丝毫不掺入自己的主观意志,只是纯粹地描绘甲本身的面貌,这也就是所说的认知。

这就是自古以来人们通过观察事物所总结出来的朴素的认识论。但是,乙在观察甲的时候,不管处于何时何地,是不可能做到像给甲拍照一样,每次都可以准确无误地表现出相同的甲,每次肯定都会产生差异。换言之,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会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同样,关于某一事件的报道肯定也会因人的不同而出现分歧。因此,康德深知这一点之后,创立了批判性认识论。

根据康德的观点,人类的内心深处都有与生俱来的或者说先天的悟性,人类是在时空的世界里按照一定的法则去认识某个事物的。因此,当三个人同时观察某一事件时,即使三个人拥有相同的悟性,但因为他们对于范畴的认识以及灵活运用各不相同,所以他们绝对不可能写出相同的报告。

于是,我们明白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我们通过康德理论来认识事物绝不是说我们可以认识被认识对象(即甲)的全部,而是认识者(即乙)按照一定的法则自己在内心形成一定的认识。

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所谓的认识就是我们对于应该认识的事物本身(即甲)去获取它的概念的过程。至于概念以外的事物本身真正的价值,可以说我们是完全不清楚的。康德也声称,客体自身的真正含义是无法认识的。康德的这种认识方法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事物可被冷静地观察,但它的原状不能被观察到,因为把被认识者(即甲)完全放在被动者的位置,认识者就只会根据自己随便定的标准或尺度去判断事物。(田中立野博士:《改革与哲学问题》)

虽然说康德是套用标准式的十二个范畴来对事物进行判断的,但在我看来,在套用标准式的十二个范畴之前,应先进行异同的辨别,然后再对此进行判定。也就是说,我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首先不要将甲与乙、丙、丁、戊等相混淆。换言之,要将那些与它共同存在的事物区别开来,只有具有甲的性质,我们才能判断它为甲。也就是说,它既不是乙,又不是丙,也不是丁。曾经保留在记忆中的因为和甲属于同一种类就被判定为甲的事物,事实上并非甲。这种情况不管多少人来看,都会毫无疑问地将其判断为甲。因此,我们称之为客观的概念。

的确,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的话,正如康德所说,我们想要了解事物本身真正的价值,却无从得知。概念以外的事物真正的价值很可能会不清楚,但是,可如实地捕捉到事物本性的正确表现。因为始终都没有任何错误,所以它作为具有事物本身独特本性的代表性东西而被人们普遍使用。但是,到底它是否会对事物本身真正的价值产生影响呢?

至少事物真正的价值的一部分是可以被认识的。不过,那只是事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纵使自己有多么不喜欢康德的这种认识方法,但它是康德首次提出来的,它也并不是具有强制任何人都去认可它的这样一种性质的东西,因为它只不过是对人类自古以来认识事物的方式进行了说明,所以我们是不能够完全抛弃这种认识方法而只使用其他的认识方法的。

换言之,这种认识方法在对事物的认识上是理所当然且必需的,而且它可以作为一种弥补不足的手段,所以比起只使用康德的这种认识方法,还不如在此基础上综合使用其他的认识方法。

我们并不期待发现一个新哲学家,而应当认识那些自古以来只有少数人使用过的方法。说到底,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既非概念的也非理性的方法。这样,我们能认识在事物概念外的事物的本质。

……要评价某个事物,仅仅靠人类外部的感觉器官即五官的作用是不够的。随着事物触动人的五官,潜藏在感觉器官深处的心境、心情、感情等生命的自我保护能力也会受到强烈的震撼,我们应该等待这种生命的自我保护能力开始活动以后再开始进行评价活动。

在冷静地认知事物的意识下,我们就会只停留在知道事物的层面上;如果接受了更加强烈的刺激,并影响生命的自我保护能力的话,我们就不会再安于静观的态度,而是会积极主动地反复促进自我保护效应,直至它表现出吸引或者排斥的反应,引发人类愉快或痛苦的感觉。

第二节 本质和非本质

从时时刻刻都在变迁流转、不知尽头的森罗万象里,挑选出某些恒常不变的事物,即使其他事物是不断变化的,但只有它们是永远都会存留下来的,而且永远也不会发生变化。正因为有它们存在,我们才能够从中抽出被人类认可的、形状和性质相同的那一部分,使其成为事物的本质。与此相比较,余下不断变化着的部分就成了非本质的东西,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对两者加以区别了。如果非本质的部分里再也没有任何重要的东西,人们就只会在那个时候下定决心将其丢弃,甚至不会再回头看一眼。于是,只有本质是永久和人类打交道的一方,它成为人类的研究对象。这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但它并不仅仅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处世方法与顺应环境的手段。所以,归根到底我们必须舍弃非本质的部分,把握住本质的部分并使它成为永久不变的事物的本体,或真理,或道理,把它作为一种只要信任它就不会犯错的东西去体验,并与它交往着。而且,事实上我们按照预期所想的去信任它,因为可以毫不费力地举出一些没有任何妨碍的证明来,所以它的信用度也逐渐提高。不管发生任何事情,它都早已作为一种无法质疑的真理而被人们所认可,人们一边接受着真理,一边安心地生活。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和他人进行交往时,不管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任何人都会先给对方定位,或敌,或友,或中立,将对手进行一个分类,然后对其进行评价,最后再给他定位一种价值。对于那个人而言,这种价值就是一个永久不变的因素。确定了对方的本质后,就继续那样安心或不安地和那个人进行交往。这种情况就好像自然界的法则一旦被证明之后就被人类作为一种具有永久不变的普遍有效性的事物来使用,并顺应它生活一样,这两种情况是相同的。因为人类以前都是通过顺应这种永久不变的法则来维持生命的,所以他们认为如果持续这样的话,将来也同样能够保持如此的生活。反之,如果做出和之前不同的反应,就无法再保持原样,而且仅仅在以前的那种关系状态中才能够维持的生命,这次也会因为关系的变化而陷入无法维持自身生命的状态。

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而获得的一般化知识不断地变化着,它可以捕捉到一刻都没有停止过的生命进程的某一瞬间的横断面并使其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它当作是生命进程结束之后的一个残骸来认识,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它可能从过去到现在甚至直至将来或者说永远都是这样的。所以,我们可以推断过去的认识和将来的认识是相同的,我们应该用一种系统的观点去认识。

理学博士石原合志曾说:“只要对事实进行观察和调查,存在于事实中的法则自然而然就会显现出来。我们所说的科学也是根据认识事实之后总结出来的法则才得以成立的。法则并非要将事实以外的其他所有东西都用语言表现出来,事实的原因这一类东西未必就是法则所探究的东西。因此,精密细致地对事实进行观察和实验,这个过程对于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也是首先值得我们赞赏的。在此基础上,科学呈现出了一个崭新的面貌,事实就是这样。”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它如实地揭示了事实的固有性,所以我们称之为真理。我们在对真理进行判断时,首先会把它和它所表现出来的事实进行对比,如果它没有错误,与事实相符,我们就肯定它是真的;反之,如果它与事实不一致,我们就会否定它,称其为谬误。

在判断时,判断的人应该丝毫不加入自己的主观想法,要如实地去表现事物,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与此相同,批判也应该完全是客观的。

…………

对客体进行观察而得出的结果肯定是通过精神作用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它并没有如实地分析具体事实,只是根据人类思想作用的必然性而对事实进行胡乱分析,把个性的东西作为非本质的东西,而把共通部分作为本质的东西从中抽象出来。如此一来,人类总是把具有最多共性的某个要素作为事物的本质,然后把它当作概念或者法则抽象出来,再通过社会共有的语言、图画、乐谱等将其保存起来,就好像对待物质财产一样,把它们作为社会公有的精神财产保存起来。这样,更进一步说,就是通过文章、绘画、雕刻、乐谱、书籍等将这些概念或法则贮藏起来或者进行交流。这就如同物质财产的珍藏和交换一般。

那么为什么会如此呢?如果不弄清楚原因的话,那我们就无法坚信将来的认识也可能和现在的认识是一样的这种观点了。既然都无法产生这种信念,那人们又怎能承认“不得不为”“不可不”“不许不”“当为”这些说法呢?对于无法认可的法则,人们为什么又能服从它呢?若是如此,那为什么法则会起作用呢?人们可以根据对某一事实的直觉性认识去信仰它。但是,光靠这种信仰的话,它只能保证在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行,此时的信仰只是停留在信仰的层面上。如果稍微发生某些变化,那种信仰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动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精神意识起作用的界限,也就是判断所依据的范围会受到每个人自身经验的限制,人类不可能超出这个范围。因而,如果在和自身经验稍微不相符的情况下,即使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只要不是全部一致,我们就会因为那只有一厘之差的微小不同而将其视为整体不同。这种想法会妨碍人的判断。因此,人类只在记忆的范围内进行思维的活动。除此之外,超过这个范围,人类不可能采取完全和无经验者一样的态度。

一切事都通过自我磨炼并获得成功,因此而赢得了社会尊敬的顽固老人,他对于曾经经历过的事情怀有磐石般的坚韧信念,这一点确实令人尊敬,但与此相对,是否有点差异呢?或者借此我们很容易类推,即使是商量其他事情,他压根儿也不会理睬。即使好不容易理睬了,但是之后不管你怎么去说服他,他也不会理解,或者说他根本就没想去理解。这完全就是拘泥于一种固执的状态,丝毫不懂得变通。总之,因为他只从一种经验的直觉出发,形成了一种信念,所以他就无法看到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实,也就无法对它们进行比较考察。他也不会追问为什么会这样,因而也就无法彻底把握现象中的本质,而最终无外乎就是,他始终无法把握系统抽象的规律。这正是没文化、未受教育的悲哀。

如果满足于从一种经验出发并发现因果关系,但是并没有置之不顾,而是广泛地去看待和它相同的事实,对它们进行比较,并将存在于那种因果关系过程中的本质与非本质的要素区别开来,这样,在阐明了为什么会如此的理由之后,不管外表上如何不相同,只要本质没有改变,毫无疑问,我们就会确信这是相同的因果法则在起作用。至此,坚定不移的信念才得以形成。

第三节 认知的客体

认知意味着用我们的头脑把握客体,形成意识与物质条件的联系。但是,认知并不仅仅是临摹。正如太阳光通过透镜,被扩散的光线集中到一点上,不久之后我们看见了燃烧一样,通过眼球这个透镜微妙的调节运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见物体,不久那个物体的映象反映在人的头脑内。然后这种映象进一步与触觉等其他的感觉印象合为一体,于是就形成了对外界客体的一个清晰的认识。在这个过程中,精神处于警觉状态,注意力高度集中,各种器官协调地工作。就像两种力相互吸引一样,或者说像精子与卵子相结合,最后形成一个生物体一样,又像在空气中弥漫的水蒸气结晶后形成云雾霜雪一样,人在精神意念的内心世界里形成观念。同样,在外界,经过数千百万年漫长岁月,从过去那个单纯的世界一直发展到像现在这样复杂而繁华的世界。与此相对应,人类从蒙昧无知的幼年时代开始就不断充实自身发达且复杂多样的意识,最终在内心世界把握和拥有了整个世界现象。真理与实体是不相同的。真理并不是一种自然真实的存在。……

真理最简单的形式就像对自然物体的复制,它们进入到人类的感觉器官,然后人类如实地将其外形表现出来,但这并不只是复制,而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和其他内心活动叠加在一起形成的。接下来,因为人类多少会对它的外形进行某些改变,所以它多少会与它的自然面貌有所不同。但是因为它们在某个地方具有相似之处,所以不管多少人都会同样地把它们作为表现同一实际存在的东西来表述。象形文字就是随着这种变化的进一步发展而形成的东西,乍一看,很难让人明显地想到它就是起初的复制的实际存在。虽然它与原形相去甚远,但是在两三次变迁过程中,通过对中间形态的补缀,我们很容易找到变化的方向。因此,这个过程也可以使我们了解事物的原形。

客观的符合事物的表述,我们称之为真实或真理;反之,如果不一致的话,我们称之为谬误。

根据李凯尔特的主张:认识客体并不是对它复制,而是一个认可其价值的过程。也就是说,认识的客体是价值而不是实体。判断某个命题为真并不是通过复制实体来证明的。我们不得不进行这样的判断,只有通过承认这个事实,我们才能证明命题为真。但是,李凯尔特所说的“当为”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究竟要如何去认识“必须要如此”这个问题,才能让“当为”成为可能呢?李凯尔特一直在寻找支撑这个问题的某个论据,最终他找到了“当为”的知觉。但是当我们进一步深究“当为”的论据的时候,也就必须探寻实现它的可能性。李凯尔特对于这个问题恐怕也只能做出这样的回答,那就是“因为应该这样,所以应该这样”。……逻辑的法则反倒必须在直观的基础上才能站得住脚。相反,应是如此的论据也隐藏在是如此的某个事物之中。自不必说,像这样的某个事物指的不是经验上的实体,而是指意义上的某种存在。价值的合宜性也是基于意义的存在才得以成立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意义作为意义本身,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真理的王国”。逻辑的必然性也是这样。当从意识的角度来看待它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它也是一种不得不这样考虑的应是什么的知觉。这种知觉的基础并不存在于价值本身,而存在于意识的本质之中。逻辑的必然性,无论是同一律还是矛盾律的必然性,都只是基于对意义的知觉,即对真理本身的直观。

“李凯尔特不得不从‘应是什么’的意识转移到价值的概念上去,肯定也是因为这个理由吧。”(《改造》第8卷第1号)对于这种论点我是持赞同意见的。……

此外,给它加上一个姓氏,称之为实在,然后,对于和空间的与非空间的,或者外在的与内在的等相区别的实体,我们会不会没有认识到呢?没有被认识的事物,人类又怎会给它命名,又怎会对其进行分类呢?

被认识了的价值是非实体的、非物质的,如果让它背负实体的名义,把它作为一种包含在实体之中的事物的话,它所背负的价值就会被人类认识,而它所承载的真正的实体不是就难以被人类认识了吗?这种不合理的、缺乏经验的事情是不是没有呢?

认识的对象是价值,对于这一点,并没有不同的意见,但关于认识的对象不是实体这一说法的论据又到底在哪里呢?也就是说,纵使举出了关于认识的对象不是价值的反证,无论如何我们应该也能够放弃自己对于认识的对象是实体的信念。

事物也好,物体也好,实体也好,存在也好,它们难道不都是认识的结果吗?我们或称之为价值,或称之为真理。换言之,虽名称不同,但应该是认识的结果之间存在某些差异。(www.xing528.com)

我好像听到过这样一句话,“我们不能够认识实体”,应该说的是实体无法成为认识的对象吧。倘若实体能够认识的话,那为什么又会说它不是认识的对象呢?即使认识的对象是价值,如果实体能够被人类认识的话,那么实体价值也是一样能被认识的。

认识与知觉,如果只从一个方面来考虑的话,人们很容易会认为它们是两个意识相同的概念,但仔细想想,又会觉得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当我们说“认识某个事物”,或者“认识了某个事物”的时候,首先我们会在大体上考虑一下那个事物并意识到它的存在。很明显,没有进入到我们知觉之中的事物,我们自然是不可能通过知觉去认识它的。

在认识的过程中,并不是说仅仅某个对象进入到我们的认识领域,然后被我们意识到,我们还会判断我们所意识到的事物到底是真是假,或者说到底是善还是恶,是美还是丑,这是我们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在认识过程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事物与我们人类生命相矛盾的问题,这时,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判断就成了我们的主要任务。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不能称与生命毫无关系的认识为认识。所谓认识之中存在着价值判断也是因为这个理由。知觉转移为认识时,我们总得在认识之外添加进某些东西。

如果从我们人类自身经验来评判这种精神工作机制,就可以说人对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事物无所认识或知觉,人类甚至无法意识到它们的存在。来自外界的刺激要想进入人的认识领域,这种刺激就必须达到某种强度。在考察进入我们知觉的东西时,我们总能看到,它很可能是之前我们曾有印象的东西,或者是当下为我们的感官所反映的东西。在它被人类意识到之前,即从没有感觉或者不注意的状态到注意的状态,为了使我们的态度发生转变,我们必须稍微给它施加一些力。这种力到底是什么呢?尽管外界和内心的刺激程度应该被视为是相同的,但是根据甲、乙、丙各人的不同,在感觉或知觉上他们所受到的刺激程度也会不相同。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引起人的注意的这种力量的一部分存在于人的认识或意识之中。

换言之,这种力量是通过人的感觉敏锐程度表现出来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只依靠这些主观的因素。这是因为,对于相同的主观,人类肯定能认识相同的对象,并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对于它们接受了一定程度的刺激这个事情,我们也是无法质疑的。

辨别事物与认识主体有无关系的过程和辨别事物存在与否的过程是一样的。人类起初只是认识了和主体有关系的事物,而没有认识与主体没有关系的事物。从这点来看,可以说被人类认识的事物大体上都是和主观有关系的事物。但是,在被人类认识的事物之中有这样两种与主体有较密切关系的事物,那就是:被主体意识到与主体有较密切关系的事物和未被主体意识到与主体有密切关系的事物。比起未被意识到的关系(仅仅感觉到某物存在的微弱的关系),我们可以把那种被意识到的关系看作拥有一定的强度。换言之,它特别能激发人的感情,能使我们注意力集中,是一种拥有一定程度的力量的关系。对刺激我们感觉器官的事物,我们不只是以一种客观态度去认识,而是用一种喜好或厌恶的态度去认识它。

就关系概念而言,当我们在识别有无的时候,我们会先弄清楚这个关系的程度或者说分量的多少,然后对此进行判断。在“引力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这个关系概念形成之前,也就是当两个物体之间存在一种关系的时候,因为甲与乙相互吸引这种现象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都会伴随着发生,所以这个法则才被人们所普遍认可。换言之,只要存在着一个物体以某种方式影响别的物体的条件,这个规律就是真的。

于是我们就把这种关系命名为引力关系,将那个关系概念和其他的非关系以及别的种类的关系区别开来。通过这种认识作用,将同一性质、同等程度的事物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概念,将它和其他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事物区分开来,然后对其进行分析之后形成一个确定性的概念。

我们可以将客体分为绝对的实体和相对的实体两种。所谓绝对的实体是指,不管是否存在一个与其相对的概念,在客观上,不管多少人都不能否定其存在的这样一个事物。而相对的实体则指的是,就像父子、兄弟、君臣、夫妇这样的关系,因为有一个与其相对概念的存在,它才会存在,同样它也会随着对立概念的消亡而消亡。换言之,它是一个依附于其相对概念而存在,才被人们认识的事物。因此,与此相对应,对这种认识应分两种来考察。

这种与认识主体毫不相关的事物,和生命体中的安逸与焦虑毫无关系,我们只是作为第三者,可以冷静地对其进行观察,这可叫作“客观的”观察。对此,人类可从有与无、承认与否认、同意与拒绝等相对概念中采取二选一的态度,结果可用真理或谬误代表。如果一个实体与主体有关,对主体生活的升降有一定影响,从而加深了我们的关心,吸引了我们的注意力,那么,这绝不允许主体以一种冷漠旁观的态度来观察。因此,人类作为第三者,与其说是在客观地看待事物,倒不如说他们总会加入自己强烈的主观感情去看人行事。快乐与痛苦的情感就是这种态度的典型代表。进一步讲,人类从爱惜与憎恶、欲求与逃避等相对概念中采取二选一的态度,结果通过利害、美丑、善恶等价值评判的形式表现出来。与上文的观点相关联,我们同样也认为,真理这种东西虽然称作真理,但它也可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我们也相信这种分法是妥当的。虽然和价值相关的真理会随着相对的主体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是与价值无关的绝对真理是永恒不变的。

第四节 直观及思维

人类认识事物的方法有两种,即通过直觉和通过叫作统觉的思维而进行的认识。通过各种感觉器官受到刺激而获得的直接感觉所构成的具体观念就是前一种认识,也称为知觉。然后进一步比较具体观念,分析和综合每个观念中包含的各种性质,抽象出其中所共通的性质,并舍去那些非共性的东西。用这些方法形成抽象的概念就属于后者,即统觉。

根据这些抽象的概念,其中一部分包含着同一性质的具体概念被视为同一类来解释和应用,这就是思考过程。

将事物的共性准确具体地表达出来的概念被作为那个事物种类的代表性概念。诗人、艺术家等在观念上力求把握外界客体,并通过这些概念表达出来。然而,科学家为了防止将对象以外的其他概念混入其中,明确它们之间的界限,以此来构成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抽象概念。因此,他们自然而然地从作为对象的每个个体内在所具有的个性中抽象出共性,将之组合起来构成概念。

前者形成的概念是具体的、个别的概念或观念,后者形成的概念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概念。因此,前者陈述的是对象独有的特殊性质,后者则是对事物共性的陈述。科学家通过语言来表达抽象,而诗人、画家等艺术家则努力把握和表述具有完整性质的客体,以便人们能准确迅速通过观察来形成观念。

科学家们也试图给出与别的概念密切关联的某概念的外延。与之相反,艺术家们具体描述以独特的个性形成其核心的客体的各种性质。

思维也好,思考也好,推理也好,论证也好,这些词虽然不同,但代表着相同的精神机制。这些不仅仅是学者的专利,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觉就会使用它们。女佣早晨起床后首先生火。这是为什么呢?火能烧水,能煮东西。这就是自然法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同样,通过用火,不论在什么场合都能很好地达到同样的目的。也就是说,不管什么火都能煮东西,这一点是没错的。其他的东西能煮的话,这个东西就没有不能煮的道理。煮这个事情,对我们人类生活很有作用,现在重视它的原因只是运用了火能烧水这个自然规律。

这样,不论是推理或是思考,都绝不是除了学者,其他人就不容易做到的一个难事。毕竟,它只是一种将对象的概念进行对比,然后把其中性质上的异同点找出来的劳动而已。我们通过思维来构成概念,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将外观千差万别的现象进行对比,从中找出相同的性质,然后将其综合起来,进一步区别本质与非本质,将个性作为非本质舍弃掉,只留下共性作为本质,最后把握它并加以抽象。而且,我们还通过思维来认识,这仅仅是指通过上文所说的劳动来发现并肯定事物的共性,或者发现并否定事物的差别性而已。有学者这样认为,“真理是被证实了的假说”。但是,有必要在定义真理的时候提出假说吗?如果有必要的话,那就必须首先将假说与现实的事实对比来发现其中的区别。如果要诠释现实的事实,这不就又直面所追求的真理了吗?若逃避直面真理本身,强行绕过去,那么就没有将假说作为前提的必要了。如果那样,那么直截了当地被确定的假设或真实的事实是什么呢?

“真理的本质就是与经验相协调。换言之,真理的检验是不会造成某个经验和其他经验之间的不和谐的。”(选自永野芳夫:《理论学概论》,第324页)这种协调就是让人愉快的原因吗?如果将它作为真理的定义,结果究竟如何呢?如果将“协调”换成“一致”,又怎么样呢?是否因为意识到“一致”和“协调”之间的差别,才选用“协调”这个词呢?

“为了形成正确的思维,到底应该遵循什么规律呢?”这个问题是古往今来理论所研究的终极目标。其中,暗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即正确的思维与它的指导规则是可以分开的。因此,我恐怕这个观念可能会使逻辑一开始就遇到麻烦。每个人都希望进行正确思维,这一点不需要再另外进行论证。对此,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首先要直面“正确思维是什么”这个问题,这才是所谓的捷径。要说为什么,这是因为,即使要寻求别的法则,也要先承认所谓的“正确思维”这个普遍的概念,这才是最先应该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判断思维正确与否的标准就是看人们是否承认它。因此,这种做法也是将一定的个人主观所随意表达出来的思想随便变成一种多数决定的东西。像这样的事情,就是我们在发现客观真理的同时所应该警惕的。

为什么所有人都承认某一真理是正确的呢?这其中必须存在“让所有人都不得不承认”的特质。这就必须与其他的“不承认”有明确的区别。这归根到底就是必须要通过阐明事物来进行研究。“让所有人都不得不承认的特质”是否存在于对象中呢?这是要通过认识之后才能知道的事。所以,客体的性质必须是确定不变的,同时,必须是让多数判断者都承认的这样一个特质。如此一来,对象所必须被承认的特质,就必须被看作是所有人都不得不承认的特质。

每个人都必须承认,除了承认之外我们无法进行思维。与人的思维最相适应的就会被承认,而不适应的则不会被承认。可以预知,人具有一种每个人都不得不承认的原始本性。

这种本性就是一种把好感知为好,把美感知为美的能力。这种必须赞同真理的特性到底是什么呢?将其进一步分析的话,就是:(1)相同意识;(2)不同意识;(3)排中意识;(4)推理意识。这就是存在于思维之中的四个重要因素。

思维的终极目的在于形成概念,意识对直观的内容经过一定加工后,才能达到最终目的。从分析加工作用来看,首先是要将两个直观的内容进行比较,从不同的外观中发现并找出共同特征,然后将始终如一的要素抽象出来,这就意味着它的另一面是必须要舍弃那些具有不同性质的要素。

如果将思维与其他的精神现象做比较的话,我们会发现它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它具有天然的、不可避免的能动性和自觉性。我们必须这样思维,除此之外我们就无法思维。也就是说,思维具有必然性。这样,思维的结果就会给人一种确实的、不可置疑的感觉。

于是,不仅对于我们来说,用这种方法认识到的东西不仅对我们是真的,对所有的人来说它都是真的,而且这也意味着一旦通过思维被确定下来的东西,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是真的。这就是思维的普遍有效性。概言之,正确的思维就是对于判断异同绝不会出现差错的那种心理工作机制。

作为认识方法的一个事例,我们来考察一下关于博士论文的审查方法。

所谓博士,大概就是对在社会文化的层面上认识到了人类尚未发明及发现的真理的人的一个评价性学衔。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对博士论文的审查跟专卖特许的审查基本是一致的。如若不然,如果这种审查和学校校长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者是社会给教师、医生、护士等发放职业资格证这些情况一样的话,它就与和我们具有相同想法的多数国民的期望是完全不相同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当的名不副实。对此,我们是不是必须进行修正呢?若问为什么,那是因为,博士,他们在其专门的学术领域具有最高的权威。在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关于那个领域的认识没有人能够超越他们,所以通常他们会获得世人无上的尊敬。但是,如果事实与其称号或名誉不相符的话,这不就变成了所谓的“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吗?不知道这到底是误解本身不好,还是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制度不好。虽然制度与拟定方案最初的精神是相吻合的,但是,在不知不觉之中它就被人类误用了,最终的结果会不会是误解反倒变成了正解呢?

以前的审查方法,以及参与审查的教授等的想法或许就是以上思想的那个样子。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是不是应该完全肃清这种思想呢?也就是说,像以前那样,如果学生做了违背教授的学说以及心意的事情的话,他就很难通过毕业论文审查,因此,学生就做迎合教授之类的事情,这样看来,这到底还是变成了学生对学校的毕业考试。这样的博士,与世人所期待的博士形象完全不一致。

那么,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对于博士论文的审查方法或许不应该被消极的认识所限制吧。

1.那种学说是不是全新的发现?

2.它是不是通过正确的研究方法而产生的结果?

这到底是不是可以信任的真理?如果这是全新的发现的话,也就是它第一次被公布于世,因为关于它的知识除了本人以外估计无人知晓了,所以如果不通过实验来看待它的话,我们是无法对其进行批判的。但是,如果是极具智慧的优秀学者进行评判的话,和全新的发现发明一样,发现发明本身就已经很难了,但当发现发明大概已经完成之后,对此的理解,我们只要稍微听听说明就会发现,其实也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困难。这就像文学作品《哥伦布的鸡蛋》中的一个情节。在这里,对于真伪的判定,只有具有一定学识的学者才能做到。换言之,如果遵循逻辑法则的话,就会很容易。为什么这么说,那是因为,甲和乙是相同的,乙又和丙是相同的,那么甲和丙也一定是相同的。

因此,当我们承认了甲和乙时,那我们也就必须承认同性的丙,因为我们不可违背这种逻辑法则。

3.理论正确与否,以及它是否与逻辑法则相吻合?

当我们通过实验来判断的时候,只要结果一致,我们就能轻易地对其予以肯定;但是如果结果与预想相反,当我们必须要否定它的时候,我们不能仅仅凭一两次的实验就草率地做出判断。大概因为实验越错综复杂,结果超出预想之外的因素或许就会增加。

由于结果很不满意或未能产生确定的效果,就形成某判断不真的草率结论,这是不妥当的。这样只会暴露我们自身的无知,对此我们必须小心谨慎,更何况是像教育事业这样极其复杂的东西呢?要说为什么,那是因为,不管理论有多么正确,人格对于成功是必不可缺的最主要的因素。如果人格很低下,而且做事缺乏方法的话,结果自然不会成功,这也是无可争辩的事。

关于认识的方法或者态度,有些文人和我们拥有相同的感受。我相信不久之后,他们普遍都会认识到。

“虽然我知道日本以前的作家或思想家都潜心钻研个性(那种钻研到底是否真的深刻,对此,我还持有疑问),但是如果仅凭那种钻研的话,我们对于远离自己的外界的认识领域就会变得极其狭窄,界限也会变得非常狭隘,因此,关于外界的知识也会变得很少。我想,以上所说的这些情况会不会也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呢?自不必说,每个人并不仅仅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存在,每个个体都是在和其他事物发生某种联系之后才开始存在的。因此,对于自己以外的事物的认识和探讨的过程,归根到底也是一个提升自我的过程。在广义上的思想界和艺术界,我虽然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个体,但是我还是希望大家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局限于专业知识的思想闭关主义,并抨击无意识主张的思想上的排外主义(即厌恶外国的同时,对本国有优越感)。可以说对于学术界亦是如此。”(石浜知行:《排斥思想上的锁国主义》,《读卖新闻》193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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