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1.词语涵义
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是根据合同的特殊需要而定义的,它可能不同于其他文件、词典或其他合同文件中的定义或解释。
在本合同条款中,对以下11个词语赋予了特定的涵义。即:
(1)“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2)“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3)“承包人”指与委托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6)“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7)“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8)“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9)“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10)“天”指日历天。
(11)“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这些词语只能按特定的涵义去理解,不能任意地按习惯涵义解释。
2.适用语言
在合同履行中,有时可能由于人员、技术资料等原因涉及多种语言文字,因此,合同中必须定义适用的语言文字。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在监理合同中,涉及到两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问题。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原则上讲,合同必须合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同具有调整作用和约束力。但是,在合同实践中,由于经常涉及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适用的地域、层次、行业行政管理不同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监理合同是委托服务合同,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开展监理依据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文件。
这两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分别规定在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中。
(三)通知和联系
在监理合同实施中,对于监理合同中未授权监理人的重大问题的决定,监理人应及时提交委托人批准。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衔接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合同条款中规定: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同时,合同条款规定: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为了保证现场管理命令源的唯一性,避免“政出多门”产生的矛盾,合同条款规定: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承包人只应从监理机构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四)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2)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3)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4)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5)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委托人的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如下:
(1)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2)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3)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5)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6)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7)向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8)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支付工程款。
(9)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10)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11)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https://www.xing528.com)
(五)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理人的权利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1)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5)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6)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7)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8)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9)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2.监理人的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监理人有如下义务:
(1)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2)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3)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4)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5)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6)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7)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8)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10)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条款约定。
(12)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六)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3)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约定支付。
(七)合同变更与终止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当发生法律或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若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56天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八)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当委托人违约时,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委托人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监理人可以暂停工作。监理工作暂停28天后委托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监理人可以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停工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当监理人违约时,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发出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委托人可以暂停支付监理酬金。暂停支付监理酬金28天后监理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委托人可以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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