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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市场地位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理单位仅按照委托的要求开展工作,对项目法人负责,并不受项目法人的领导。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没有任何支配权、管理权。显然,监理单位不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众所周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包人是建设市场中的三大行为主体。因此,不能把监理单位单纯地看成是项目法人利益的代表。承包人不再与项目法人直接交往,而转向与监理单位直接联系,并接受监理单位对自己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市场地位

(一)监理单位是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

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不仅要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交易双方,而且要有协调交易双方、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就建设市场而言,项目法人和承包人是买卖的双方。承包人(包括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构配件制造、施工等单位,就具体的交易活动来说,承包人可以是其中之一,也可能是指几个单位,甚至是指上述所有单位)是卖方,项目法人是买方。一般来说,建设产品的买卖交易不是瞬间就可以完成的,往往经历较长的时间。交易的时间越长,或者说,阶段性交易的次数越多,买卖双方产生矛盾的几率就越高,需要协调的问题就越多。况且,建设市场中交易活动的专业技术性都很强,没有相当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难以圆满地完成建设市场中的交易活动。监理单位正是介于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第三方,为促进建设市场中交易活动顺利开展而服务的。

(二)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1.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关系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都是建设市场中的主体,不分主次,自然应当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它们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工作关系两个方面:

(1)双方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中独立的法人。不同行业的法人,只有经营的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而没有主仆之别。即使是同一行业,各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也只有大小之别、经营种类的不同,不存在从属关系。

(2)双方都是建设市场中的主体,是为工程建设而走到一起的。项目法人为了更好地搞好自己担负的工程项目建设,而委托监理单位替自己负责一些具体的事项。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项目法人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同样,监理单位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立后,双方只是按照约定的条款,各尽各的义务,各行使各自的权力,各取得各自应得到的利益。所以说,二者在工作关系上仅维系在委托与被委托的水准上。监理单位仅按照委托的要求开展工作,对项目法人负责,并不受项目法人的领导。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没有任何支配权、管理权。如果二者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不成立,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联系。

2.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之后,项目法人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例如,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的主持权,施工质量以及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以及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建议权等。项目法人往往留有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决定权、对承包人的选定权、与承包人订立合同的签认权以及工程竣工后或分阶段的验收权等。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授权开展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监理单位毕竟不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监理单位既不能以项目法人的名义开展监理活动,也不能让项目法人对自己的监理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显然,监理单位不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

3.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确立后,双方要订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一经双方签订,这就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都体现在签订的监理合同中。众所周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包人是建设市场中的三大行为主体。项目法人发包工程建设业务,承包人承接工程建设业务。在这项交易活动中,项目法人向承包人购买建设产品。项目法人总是想少花钱而买到好产品,承包人总想获得较高的利润。监理单位的责任则是既帮助项目法人购买到合适的建设产品,又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不仅表明监理单位要为项目法人提供高智能监理服务,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表明,监理单位有责任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这在其他经济合同中是难以找到的条款。可见,监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处于建筑商品买卖双方之间,起着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因此,不能把监理单位单纯地看成是项目法人利益的代表。(www.xing528.com)

应当强调的是:

(1)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主体地位完全平等的合同关系。项目法人不得随时随地指派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任务。如果项目法人在委托合同规定的任务外还需委托其他工作任务,则必须按监理合同之规定进行,或与监理单位协商,补充或修订委托合同条款,或另外签订委托合同。

(2)虽然监理单位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开展监理工作的,但在工作中,应独立、公正地处理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利益,不得偏袒项目法人利益而克扣被监理单位利益。

(三)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不订立也不应该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是,由于同处于建筑市场之中,所以,二者之间也有着多种紧密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法律地位平等关系

如前所述,承包人也是建设市场的主体之一。没有承包人,也就没有建设产品。像项目法人一样,承包人是建设市场的重要主体,并不等于他应当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既然都是建设市场的主体,那么,就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都是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承包人都是在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条款的制约下开展工作的。二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虽然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有监理合同,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监理单位依据项目法人的授权,就有了监督管理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人不再与项目法人直接交往,而转向与监理单位直接联系,并接受监理单位对自己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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