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试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监理制度,并已规划了逐步补充和完善该制度体系的进程和目标内容。我国建立建设监理制度的原则是: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参照国际惯例
如前所述,实行建设监理是国际建设业的惯例,在西方国家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国际上监理理论迅速发展,监理体制趋于完善,监理活动日趋成熟,无论是政府监理还是社会监理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格局,具有严密的法律规定、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规范化的方法、手段及实施程序。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被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采用,其中突出了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总结了世界上百余年来创造的建设监理经验,把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详细规定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了建设监理的思想宝库和方法大成。因此,在我国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必须吸收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学习FIDIC的监理思想和方法。这既是一条捷径,又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须举措。
(二)结合中国国情(www.xing528.com)
中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适应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中国现阶段商品经济正在发展,还不发达;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建立,发育程度还很低;中国工程建设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不同于私人投资占主要成分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工程投资参与者都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所以,不能原封不动地把市场经济程度高、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完全是私有化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的监理模式照搬过来,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有中国特点的、适应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监理体制。
(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并没有提出建立建设监理制度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建立建设监理制度被迫切地提了出来,因而促使了中国建设监理的起步和发展。换一个说法就是,建立建设监理制度也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我们建立建设监理制度的初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解决投资多元化目标决策的监督问题,需要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需要进行资金、进度、质量控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协调项目法人、承包人等各方的经济利益,并制约相互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总之,建设监理制度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程建设的各种需要,在这一大前提下使中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得到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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