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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特点及其依据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监理单位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为工程建设监理。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是工程建设中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项目法人通过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确立了这种关系。而建设监理发展成为一项制度,是根据这样的客观实际建立的。特别应当说明的是,各类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是建设监理的最直接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特点及其依据

(一)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建设监理活动是围绕工程项目建设来进行的,其对象为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各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直接为项目法人投资兴建的建设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行业,监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而非建设项目管理主体。

(二)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

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专门从事建设监理的社会中介组织。只有监理单位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建设监理活动。非监理单位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为工程建设监理。例如,政府有关部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就不属于建设监理范畴;项目法人进行的所谓“自行监理”,以及不具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其他单位所进行的所谓“监理”都不能纳入建设监理范畴。

项目法人能否“监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法人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主体,他应当拥有监督管理权。也就是说,项目法人实施自行管理并非不可以。但是,自行管理既不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督管理活动,也不是“第三方”的监督管理活动。因此,不能将它称之为工程建设监理。特别应当指出的,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就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体而言,项目法人自行管理对于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和建设水平也是无益的。

(三)建设监理的被监理对象

建设监理的被监理对象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生产供应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生产供应单位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签订也不应该签订任何的合同或协议。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是工程建设中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项目法人通过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确立了这种关系。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地赋予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和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监理合同等进行监理。承包人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合法监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项目法人所委托的权限,并在这个权限的范围内检查承包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和费用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也要注意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地处理好款项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变更等合同问题。

(四)建设监理的实施需要项目法人委托和授权

建设监理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需求,始于项目法人的委托和授权。而建设监理发展成为一项制度,是根据这样的客观实际建立的。通过项目法人委托和授权方式来实施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与政府对工程建设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的重要区别。这种方式也决定了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中,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是合同关系,是需求与供给关系,是一种委托与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和授权方式说明,在实施建设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单位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的项目法人通过授权而转移过来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始终是以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身份掌握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权,并承担着主要风险。

(五)建设监理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www.xing528.com)

建设监理是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准则实施的。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法规、建设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例如,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方面的现行规范、标准、规程,由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等。特别应当说明的是,各类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是建设监理的最直接依据。

(六)建设监理是社会化的、微观的监督管理活动

建设监理是社会化的、微观的监督管理活动,这一点与由政府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建设监理活动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项目法人委托监理的目的就是期望监理单位能够协助其实现项目投资目的,它是紧紧围绕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投资活动和生产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注重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效益。当然,根据建设监理制的宗旨,在开展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应体现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

(七)建设监理与政府质量监督的区别

政府质量监督是政府的宏观执法监督行为,而建设监理是社会服务性的微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概括起来,存在下列差别:

(1)从性质上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规执行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认证,其工作体现了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而社会监理单位则是受项目法人委托,从维护合同规定的建设意图、保证质量目标实现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控制,其工作体现了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此外,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执法机构,其工作具有强制性,任何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监督;而社会监理单位则是服务性机构,项目法人委托哪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监理工程范围、监理内容、授权大小等都最终体现了项目法人的意图。

(2)从工作范围和深度方面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抽查和等级认定,因而其工作内容主要限于对设计、施工承包队伍的资质审查,开工条件审查,施工中对重要质量因素和关键部位进行控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竣工后工程质量等级的检验、认证等。社会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除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外,其工作要深入具体得多,它包括审查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量检测,施工半成品检验,隐蔽工程和工程阶段产品的质量与数量检验,签发付款凭证,组织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处理及其责任判别,调解有关质量纠纷。因此,监理单位的工作方式,不能像政府质量监督机构那样以抽查为主,而必须不间断地跟踪监控。

(3)从工作依据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等开展监理工作的,而社会监理除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外,更要具体地以设计文件和监理委托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为主要依据。

(4)从工作手段看,政府质量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建设监理是依靠合同手段,包括拒绝进行质量、数量的签证、拒签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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