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进一步规定了上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的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www.xing528.com)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的标准
以上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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