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形式
(2)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二)项目法人的职责
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指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具体职责为: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4)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5)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
(6)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7)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8)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
国务院批准转发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文件也对项目法人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
(2)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
(3)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4)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应按照《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2)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3)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4)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5)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8)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国有控股或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www.xing528.com)
(三)项目总经理的职责
项目法人的董事会可以聘任项目总经理,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体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2)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4)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决算。
(5)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6)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7)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8)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9)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10)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11)拟定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12)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13)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14)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免
(1)董事长的任免。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董事长的任免,先由主要投资方提出意见,在报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主要投资方任免;国家参股项目,其董事长在任免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2)总经理的任免。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国家参股项目的总经理,董事会在聘任或解聘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所聘请的总经理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
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
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过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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