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相对于非规范性文件而言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通常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指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在我国,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文件的名称和法律效力也不同,依效力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
(一)宪法
我国的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法律。其他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其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www.xing528.com)
省级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是指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级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告。
(五)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应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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