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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与管理问题分析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作了与《水法》相似的规定。《水法》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虽已有十几个省、直辖市出台了河道采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各地的法规规章依据不统一、不充分、不规范,且与《水法》、《矿产资源法》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条款存在交叉现象,从而影响采砂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河道采砂与管理问题分析

(1)管理体制不顺,河道采砂管理“政出多门”。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却涉及多个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多部门介入的局面。《水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作了与《水法》相似的规定。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据此联合颁布了《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主要就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管理费等作出了有关规定。但是,河道采砂的管理还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将河道砂石纳入矿产资源的范畴进行管理,对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航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则对航道的保护、采砂船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有关事宜作出了相应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河道采砂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安全作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但由于河道采砂作业直接涉及各部门的利益,所以管理中的协调、配合难度很大。河道采砂的单项活动需要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管理、实施许可,且只要有人愿意交费,便可轻易得到许可,易形成多家争利、责任不明的混乱局面。

(2)采砂管理立法滞后。《水法》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相关办法未能及时出台。虽已有十几个省、直辖市出台了河道采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各地的法规规章依据不统一、不充分、不规范,且与《水法》、《矿产资源法》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条款存在交叉现象,从而影响采砂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方式及处罚力度还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3)一些地方对采砂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由于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慢,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地方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规范管理和科学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就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效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有的甚至还片面地大谈所谓“采砂经济”,并暗中支持和保护非法采砂活动,给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4)缺乏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管理不仅是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也是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从维护河势的稳定,满足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的需要出发,制定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河道采砂规划,是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科学管理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对河道采砂进行科学规划,而主观臆断的选点采砂常带来诸多不良后果。(www.xing528.com)

(5)采砂许可不规范。在河道采砂许可过程中,重利轻管。有的只管收费,谁给钱谁就可以采。有的甚至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谁给钱最多就由谁来采。有的在许可过程中搞“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6)监管不到位。河道采砂作业点一般比较分散,监督管理的落实是需要一定投入的。而在采砂许可证发放以后,一些地方没有有效开展必要的后续监管,任采砂者肆意滥采乱挖。

(7)管理队伍素质较低、能力较弱、手段较差,无法适应河道采砂长效管理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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