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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与地位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2.2管理责任的明确《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与地位

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1.1.2.1 管理主体的明确

《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规定河道、湖泊的管理原则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其中对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段、湖泊,由流域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长江河道采砂的管理主体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www.xing528.com)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1.1.2.2 管理责任的明确

《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水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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