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音乐是中国民族音乐艺术中具有较强综合性的体式,其结合了声乐、器乐、舞蹈等多种门类。而就中国民间歌舞音乐而言,在概念上讲,它是相对于专业舞蹈音乐而提出的。简单说来,中国民间歌舞音乐在流传地域、传播群体和介质等方面都体现出了鲜明的民间性。正是这一点,使得中国民间舞蹈音乐长期以来能够以其较强的集体性、群众性而吸引众多社会大众参与其中;其强烈的生活化气息,鲜明的节奏特点,与人肢体语言的紧密关联,都是获得地域认同并富有强大艺术感染力的重要源泉。
若论歌舞音乐的渊源,常见的看法来自《毛诗序》一段著名的记载:“作为情感的外化形式,从语言发展到歌唱,已是前进一步,若歌唱仍不足以传情,则手舞足蹈地表达已是必然,是更高级的情感表现形式。由此很容易推衍出歌舞音乐产生自语言、歌唱之后,是一种相对文学、歌唱更为成熟、完善的形式。事实上却并非一定如此。像在原始部族社会中,早在人们发明语言、歌唱之前,歌舞活动就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中的许多情绪和事件,需要借助歌舞的形式得到传达,维系部族社会的诸多功能,也离不开歌舞这个道具。”闻一多认为:“一方面,在高度的律动中,舞者自身得到一种生命的真实感(一种觉得自己是活着的感觉),那是一种满足;另一方面,观者从感染作用也得到同样的生命的真实感,那也是一种满足,舞的实用意义便在这里……最高的满足是感到自己和大家一同活着。各人以彼此的活互相印证,互相支持,使各人自己的活更加真实,更加稳固……原始跳舞的社会意义全在于统一社会的感召力。”[1]从中不难理解,歌舞(乃至没有歌唱的舞蹈)起初很可能是以一种“生存必需品”而非艺术品的形式而存在和延续的。歌舞具备表情达意的形式与功能,也许早在先民言语、嗟叹、咏歌之前即已长期酝酿、存在,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附加上了许多其他意义,最终形成了高度综合的体裁属性。关于歌舞活动较早的现存记载如《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篇》:“昔葛天氏之乐,投足以歌八阙”。另外,先秦典籍《诗经》也是兼含朗诵、演奏、歌唱和舞蹈等表演形式的歌舞。在某种意义上,原始歌舞承担了社会文化凝结、信息沟通、宣导情性乃至强身健体的功能。
夏商周三代的歌舞音乐,沿袭了很强烈的原始属性,其形式与内容仍然呈现出了鲜明的原始神权性质。但与此同时,随着封建王权政治的成型和发展,歌舞音乐进入宫廷及上流社会后,逐渐被赋予新的属性与功能:不仅仅是社会个体和群体内部的文化和艺术样式,而且进一步成为社会阶级的象征,与特定的社会等级发生了关联。如分别歌颂商、周君主英明功能的《大滢》和《大武》,从创制、编排到演出,主要用于天帝和祖先崇拜的仪式活动中。这在上古三代社会成为常例,并在西周时确立下来,成为赫赫有名的西周礼乐制度的重要表现载体。这种歌舞音乐及其制度在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也规定了之后两千多年中国封建文化中歌舞音乐在社会不同等级间的不同功能。(www.xing528.com)
汉魏之际,中西交通得以开辟,西域歌舞、杂技、幻术等表演持续传入中原地区,使中原地区固有音乐品种更为丰富多样。如周代散乐原为中原地区民间音乐(包括歌舞)的统称,至此之后散乐的内涵得以扩充:不仅包括中原地区旧有内容,也融合了诸多域内外各民族的歌舞体裁和节目。散乐的概念也由此得到不断充实。南北朝时期,小型的歌舞节目逐渐发展成熟,形成了流行于当时的大型歌舞套曲(如《相和大曲》等),在民间广受欢迎。到隋唐时期,经济繁荣,城市迅速发展,以歌舞为主要节目的各种民俗节日活动日渐频繁。歌舞音乐的群众集体表演性质,决定了其在城市当中拥有广泛的观演基础和稳定的传承方式。唐代诗人张祜《正月十五夜灯》的“千门开锁万灯明,正月中旬动地京。三百内人连袖舞,一时天上著词声”,生动地描绘了当时盛大热烈的场面。当时民间表演的歌舞节目如《扑蝴蝶》《划旱船》《踏歌》《耍和尚》等,至今仍是民间集镇庙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汉魏相和、清商大曲也发展成为唐代歌舞大曲,其结构复杂、场面宏大,歌舞节目的种类也各具特色。唐代的歌舞音乐按风格特点通常可划分为“软舞”和“健舞”两大类,前者风格刚劲矫捷,后者则舒展优美,这是歌舞音乐发展到一定程度、内容丰富多样之后类型化的必然结果。
宋元明清时期,城市文艺在城市经济和城市布局的影响下,蓬勃地发展起来。歌舞音乐和其他艺术门类一道,在城市化、职业化、商业化的道路上一路发展下来,形成了近古城市文艺不可或缺的内容。宫廷中的歌舞音乐也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得到长期提炼,进而成为模式化乃至仪式化的宫廷艺术种类。大致上,民间城市歌舞音乐偏重宏大的规模和热烈欢腾的场面氛围,宫廷歌舞音乐则侧重于细腻精致的技艺表现及其舞蹈主题的象征意义。这两方面的特点在古代文献记载中均可得以印证,如清人吴震方《岭南杂记》记述了当时潮州地方民间歌舞活动的情景:“潮州灯节,有鱼龙之戏,又每夕各坊市扮唱秧歌,与京师无异,而采茶歌尤为妙丽……手挈花篮,迭进而歌,俯仰抑扬,备极妖妍。”有关宫廷歌舞活动的记载,则见于《清朝通志》:“我朝舞制斟酌尽善,损益得中,坛庙之舞为佾舞,宴飨之舞为队舞。凡所以像功昭德者,无不备诸形容。”可见,歌舞音乐发展至近古晚期,无论在民间还是宫廷上层社会中,均已形成模式化的审美趣味和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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