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时代的产物,在经历了长期的义务教育思想孕育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资产阶级的形成并登上政治舞台,义务教育制度得以诞生和发展。到现代,普及义务教育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成为衡量国家和地区走向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义务教育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义务教育思想孕育阶段和义务教育制度诞生和发展阶段。
(一)义务教育思想孕育阶段
普及国民教育的主张是义务教育思想的源泉。我国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曾经提出“有教无类”的办学方针,并将其作为他一生教育实践活动的原则。“有教无类”的原意就是人人都可以入学接受教育,而不分贵贱贫富和种族。“有教无类”打破了贵贱、贫富和种族的界限,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一般平民,是历史性的进步,有利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另外,在我国古代还有许多仁人志士将育人视为人生乐趣,这种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普及教育的发展。在国外,中世纪德国的马丁·路德在宗教改革运动期间明确提出了实行普及义务教育的主张。他认为教育事业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安危和兴衰,父母有责任送子女入学,国家应当像强迫臣民服兵役一样强迫他们将自己的子女送进学校。关于实行义务教育的经费问题,路德认为,对贫穷的家庭要给予补助,富有的家庭应当捐赠,设立奖学金等等。这些主张在当时对普及教育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普及义务教育在那时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
(二)义务教育制度诞生和发展阶段
义务教育始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奉行新教的国家。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颁布义务教育法令,第一次把“教育”与履行法律“义务”联系起来。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将采取强迫手段,使其履行义务。这个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义务教育制度由此诞生。同年,魏玛宪法进一步规定:对6~14岁的儿童、少年实行强迫教育,并对14~18岁的青少年实行以学习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职业义务教育。其后,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壮大、社会生产力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欧洲各国认识到只有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义务教育在欧洲进一步受到重视并得到快速的发展。(www.xing528.com)
19世纪70年代以后,英、法、日等国也纷纷颁布义务教育法律,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例如,法国在1882年颁布《费里法案》,规定对6~13岁的儿童实行义务教育。同时规定:对于擅自不送子女读书,也不在家中对子女进行教育的家长,届时按违反国家法律处治,情节严重者将受到起诉直至被投进监狱。费里法案还规定了公立学校实行“免费、世俗和义务”三原则,奠定了法国现代教育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1936年法国义务教育期限延至14岁,到1959年已延至16岁。英国于1876年颁布法令,规定5~10岁为义务教育年限,1936年延长至15岁,1972年再一次延长至16岁。日本1836年颁布《小学校令》,规定对儿童进行4年义务教育。1886年《教育令》规定对6~9岁儿童实施义务教育,1907年延长到12岁,1947年延长到9年。
总之,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把义务教育作为提高国民素质的基础工程。颁布义务教育法律,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
表9-1 世界各国和地区义务教育年限一览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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