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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原理中的义务教育特点及法规制裁规定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义务教育法令都规定,家长如不将适龄的子女送至学校接受教育,就要受到有关法规条例的制裁。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教育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教育原理中的义务教育特点及法规制裁规定

(一)强迫性

英语德语中,义务教育和强迫教育或强制教育是同一个词。它是以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的儿童普及国民基础教育。一般来说,义务教育法令都规定,家长如不将适龄的子女送至学校接受教育,就要受到有关法规条例的制裁。英国曾规定,不履行送子女入学职责的父母,处以罚金10英镑并监禁一个月。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教育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二)免费性

实践证明,要顺利推行义务教育,只靠强迫还不能达到普及义务教育的目的。所以,多数国家在实行义务教育时都采取免费的做法。当然,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并不表示义务教育就是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与免费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免费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不收取学费的教育。免费教育源远流长。中国历代官学向来不收取学费,还免费供给学生衣食住,直到清代末年才废除。在国外,随着学校教育规模的发展,为适应大工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对广大工农群众及其子女受教育的要求,欧美出现了免费教育的主张,由政府、社会、团体和私人出资承担教育活动的费用,以便让更多的人特别是贫穷的工人、农民及其子女能够接受教育。后来逐步演化为义务教育。有的国家义务教育虽收缴一定的学杂费,但仍具有免费的性质。历史上,有的国家先实行义务教育,后实行免费教育;有的国家先实行免费教育,后实行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三)公共性(www.xing528.com)

义务教育是由普及教育发展而来的。普及教育指的是国家对学龄儿童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能力所普遍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它与以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义务教育含义有所不同,但许多国家为有效地实行普及教育,通常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其义务性质,因而又称普及义务教育。所以说,义务教育总是力图面向全体适龄的青少年儿童,而不论其家庭出身、性别、宗教等方面的差别。现在尽管各国的义务教育模式各有特点,但都重视公立学校的设置,改变由教会和私人垄断的教育状况,由国家和政府统一管理教育,以确保义务教育面向本地区、本民族的全体公民。因此,公共性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它的受益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一方面义务教育所提供的服务应该由全体公民来享受,另一方面也就意味着义务教育服务是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反映的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还表现在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质上,国家实施义务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时代性

义务教育是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出现和近代工业革命发展的产物。它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受到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或制约。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义务教育的年限、内容及其阶级属性与政治方向也随之发生变化。例如,当今世界有些国家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提前、年限的延长等措施,其实质是当今时代对劳动者素质要求提高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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