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的学制
我国现行的学制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个层次。
初等教育:全日制小学招收6岁或7岁儿童入学,学习年限已逐步过渡到6年制。
中等教育:中等教育机构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业余中学。全日制中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初中和高中各3年,中等专业学校修业年限为3~4年,职业技术学校的修业年限为2~3年。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全日制本科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和各种形式的业余大学。大学(学院)的修业年限为4~5年,完成学业者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校的修业年限为2~3年;业余大学的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等学校同类专业水平者,承认学历,享受同等待遇;硕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为2~3年,完成学业者授予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为3年,完成学业者授予博士学位。
(二)我国学制发展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颁发了一系列与学校教育制度有关的文件,它们推动了我国学制的改革与发展。这些文件有: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1.基本普及义务教育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2.98万所,招生3239.63万人,在校生1.42亿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3.4%。全国共有小学17.76万所,招生1752.47万人,在校生9913.01万人,毕业生1507.45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92%。普通小学(含教学点)校舍建筑面积70964.49万平方米。设施设备配备达标的学校比例情况分别为: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学校比例75.00%,体育器械配备达标学校比例80.18%,音乐器材配备达标学校比例79.50%,美术器材配备达标学校比例79.47%,数学自然实验仪器达标学校比例79.84%。全国共有初中学校5.21万所(含职业初中16所),招生1487.17万人,在校生4329.37万人,毕业生1423.87万人。初中阶段毛入学率104.0%,初中毕业生升学率93.7%。
2.大力发展高中教育
为实现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的“十五”期间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左右的发展目标,要求普通高中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地发展,现在各地正在通过挖掘现有学校潜力,调整学校布局、结构,实行初、高中分离,支持民办教育等措施来大力发展高中教育。据《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2.47万所,招生1396.26万人,在校学生3970.06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7.5%。全国普通高中1.34万所,招生802.92万人,在校生2366.65万人,毕业生792.35万人。全国成人高中435所,在校生4.40万人,毕业生4.64万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共有学校1.09万所,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398所;职业高中3726所,技工学校2526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1243所。中等职业教育招生593.34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的42.49%,其中普通中专招生255.18万人,职业高中招生151.43万人,技工学校招生127.2万人,成人中专招生59.53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1599.01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总数的40.28%。其中普通中专在校生718.12万人,职业高中在校生416.57万人,技工学校在校生323.15万人;成人中专在校生141.17万人。
3.高等教育大众化
近几年来,为了满足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高校招生人数迅速增加。据《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69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2.7%。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880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596所(含独立学院266所)、成人高等学校284所。普通高校中本科院校1237所、高职(专科)院校1359所。研究生招生66.71万人,其中博士生招生7.73万人,硕士生招生58.98万人。在学研究生198.11万人,其中在学博士生34.2万人,在学硕士生163.90万人。毕业研究生56.39万人,其中毕业博士生5.5万人,毕业硕士生50.89万人。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748.61万人,在校生2695.84万人,毕业生704.18万人。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211.23万人,在校生584.39万人,毕业生244.47万人,比上年增加8.21万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报考504.10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67.77万人。
4.成人教育蓬勃发展
1987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从此以后,我国的成人教育得到蓬勃的发展。据《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国接受各种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725.84万人次,当年已毕(结)业907.54万人次;接受各种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生达4462.69万人次,当年已毕(结)业4720.63万人次。全国职业技术培训机构9.34万所。全国有成人小学1.18万所,在校生83.27万人,教职工2.32万人;成人初中569所,在校生28.01万人。全国共扫除文盲33.12万人,比上年减少11.64万人;另有33.42万人正在参加扫盲学习,比上年减少14.06万人。扫盲教育教职工1.57万人,比上年减少6458人;专任教师7405人,比上年减少3307人。
图9-1 我国现行学制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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