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余年来,我国的教育目的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历史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其中有一部分是以国家法律形式颁布的,也有一部分是以国家政策文件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提出的。
1949年12月,新中国诞生不久,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全国教育工作的总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教育,它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种新教育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其方法是理论与实际一致,其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首先为工农兵服务,为当前的革命斗争与建设服务。”[41]这个方针后来被称为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方针。
在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42]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其中第三条指出:“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43]
经过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1981年党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重申:“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结合的方针。”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将我国教育目的规定为:“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教育目的。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这个教育方针,既体现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贯思想,又融入了新的时代对于人才规格的新要求,具有时代气息和国家强盛对人才要求的紧迫感。
1986年4月12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提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个以法律形式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目的。(www.xing528.com)
1991年4月9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将教育方针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5年3月18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教育方针重新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
200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教育方针进行了新的表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5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方针的规定又有小的修改,具体的表述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上述不同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反映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并且表述也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全面。从总体上看,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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