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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乡村人居探索:村庄风貌导则规范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3-1 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涉及的村庄建设风貌要素一览表续表3.3.3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对村庄建设风貌营造的主要要求1.村庄规划总体要求村庄规划可分为村域规划和居民点规划两个层次。

黄岩乡村人居探索:村庄风貌导则规范

3.3.1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2015)对村庄建设风貌营造的主要要求

1.范围

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基层组织、长效管理等建设要求。

标准适用于指导以村为单位的美丽乡村的建设。

2.村庄建设

1)基本要求

村庄建设应按规划执行。

(1)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与建筑整治应符合建筑卫生、安全要求,注重与环境协调;宜选择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

(2)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和原始性。

(3)整治影响景观的棚舍、残破或倒塌的墙体,清除临时搭盖,美化影响村庄空间外观视觉的外墙、屋顶、窗户、栏杆等,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屋顶空调等设施的安装。

(4)逐步实施危旧房的改造、整治。

2)生活设施

(1)道路方面。村内道路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就地取材。

(2)桥梁方面。安全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风格,提倡使用本地天然材料,保护古桥。

(3)清洁能源使用方面。推广使用电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3.村容整治

在环境绿化方面,村庄绿化宜采用本地果树林木花草品种,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效果,与当地的地形地貌相协调;庭院、屋顶和围墙提倡立体绿化和美化;古树名木采取设置围护栏或砌石等方法进行保护。

4.文化体育

文化保护与传承方面:发掘古村落、古建筑、古文物等乡村物质文化,进行整修和保护。

3.3.2 《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2015)对村庄建设风貌营造的主要要求(www.xing528.com)

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村庄建设和整治工作。

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涉及的村庄建设风貌要素如表3-1所示。

表3-1 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涉及的村庄建设风貌要素一览表

续表

3.3.3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2015)对村庄建设风貌营造的主要要求

1.村庄规划总体要求

村庄规划可分为村域规划和居民点(村庄建设用地)规划两个层次。居民点(村庄建设用地)规划中村庄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特色控制与村庄设计引导等内容可针对不同类型村庄选择性编制。

2.相关内容

(1)村庄历史文化保护。提出村庄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的保护原则;提出村庄传统风貌、历史环境要素、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2)景观风貌规划设计指引。结合村庄传统风貌特色,确定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明确村庄景观风貌设计引导要求。①总体结构设计引导: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传承村庄历史文化,引导村庄形成与自然环境、地域特色相融合的空间形态,提出村庄与周边山水相互依存的规划要求。②空间肌理延续引导:通过对村庄原有自然水系、街巷格局、建筑群落等空间肌理的研究,提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中空间肌理保护延续的规划要求。③公共空间布局引导:结合生产生活需求,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形成公共空间体系化布局;从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充分考虑现代化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习惯,形成具有地域文化气息的公共空间场所,同时积极引导住宅院落空间建设。④风貌特色保护引导:保护原有的村落集聚形态,处理好建筑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村庄街巷尺度、传统民居、古寺庙以及道路与建筑的空间关系等;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适当建设标志性的公共建筑,突出不同地域的特色风貌。

(3)绿化景观设计引导。充分考虑村庄与自然的有机融合,合理确定各类绿地的规模和布局,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的措施,确定本土绿化植物种类;提出村庄闲置房屋和闲置用地的整治和改造利用措施;提出沟渠水塘、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等的整治措施;提出村口、公共活动空间、主要街巷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措施。

(4)建筑设计引导。村庄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体现地方乡土特色;同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习惯的要求,做到“经济实用、就地取材、错落有致、美观大方”,挖掘、梳理、展示浙江民居特色;提出现状农房、庭院整治措施,并对村民自建房屋的风格、色彩、高度、层数等进行规划引导。

(5)环境小品设计引导。环境设施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集中绿地等公共空间,尺度适宜,结合环境场所采用不同的手法与风格,营造丰富的村庄环境。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用材应乡土,利于排水;围栏设计美观大方,采用通透式,装饰材料宜选用当地天然植物;花坛、园灯、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

3.3.4 《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2002)对村庄建设风貌营造的主要要求

意见所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区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

限额控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造立地式住宅,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为: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两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的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可增加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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