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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樾《诸子平议》研究:異文知義及其應用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彥坤先生指出:“當異文雙方的差異表現爲異詞同義或者同詞異形的時候,根據已知的一方推求未知的一方,應是可能做到的。”[21]俞樾繼承了王氏父子這一方法,在《平議》中利用異文訓釋詞義,說明通假。《平議》援引這種類型的異文主要用於校勘,用於訓釋詞義數量相對較少。

俞樾《诸子平议》研究:異文知義及其應用

王彥坤先生指出:“當異文雙方的差異表現爲異詞同義或者同詞異形的時候,根據已知的一方推求未知的一方,應是可能做到的。”“前代訓詁大家多善於應用異文於訓詁。清高郵王念孫、王引之父子尤爲典范,所撰《讀書雜誌》、《經義述聞》利用古書異文訓釋詞義的例子隨處可見,糾正了前人大量望文生訓的錯,取得了極爲巨大的成績。”[21]俞樾繼承了王氏父子這一方法,在《平議》中利用異文訓釋詞義,說明通假。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利用直接的異文材料訓釋詞義,說明通假

所謂直接的異文材料是指它書中出現的和被釋句幾乎完全相同的文句,其相異之處正是被釋之詞。這樣的異文材料在訓釋詞語時更有針對性,且訓釋的精確度更高。《平議》援引這種類型的異文主要用於校勘,用於訓釋詞義數量相對較少。例如:

(39)倜然乃舉太公於州人而用之(《荀子·君道》)

俞氏曰:“州人”當從《韓詩外傳》作“舟人”,太公身爲漁父而釣於渭濱,故言“舟人”也,“舟”、“州”古字通。(《諸子平議·荀子二》P256)

李案:《韓詩外傳》第十五章與《荀子·君道》“人主欲得善射”一節文字稍異而內容實同。《韓詩外傳》當本自《荀子》。其中,“州人”之“州”,《荀子》用借字,《韓詩外傳》用本字。俞氏利用後者釋讀前者,甚是。

(40)不可數,則爲詐不敢鄉(《管子·幼官篇》)

俞氏曰:“爲詐”當作“僞詐”,“爲”乃“僞”之叚字。《兵法篇》作“不可數,則僞詐不敢響”,是其證。(《諸子平議·管子一》P17)

李案:《兵法篇》用本字“僞”、《幼官篇》用借字“爲”,兩篇文異義同。俞氏利用不同篇章之異文來訓釋,是矣。“僞”古或作“爲”,例如《詩·唐風·採苓》:“人之爲言,苟亦無信”,孔穎達疏:“人之詐僞之言。”《禮記·檀弓下》:“夫子爲弗聞也者而過之”,鄭玄注:“佯不知”,是其例。

(41)見其可也,喜之有徵;見其不可也,惡之有刑。(《管子·權修》)

俞氏曰:“刑”當作“形”。《孝經》:“形於四海”,《釋文》曰:“形又作刑。”《荀子·彊國篇》:“刑范正”,注曰:“刑與形同。”《成相篇》:“讒夫棄之,形是詰。”注曰:“形當爲刑”,是形、刑古通用也。“惡之有形”與“喜之有徵”,文義正同。尹氏解“喜之有徵”曰:“徵,驗也,必有恩賜以驗,見喜無空然矣。”則“惡之有形”義亦然也。《韓非子·難三篇》引《管子》曰:“見其可,說之有證;見其不可,惡之有形。”是其明證。(《諸子平議·管子一》P5)

李案:“惡之有刑”之“刑”,《韓非子》引《管子》作“形”。俞氏利用異文校釋,是也。文獻中“刑”、“形”通用常見。《管子·權修》“惡之有刑”之“刑”爲借字,《韓非子》作“形”爲本字。

(42)以德復君而化之大忠也。(《荀子·臣道》)

俞氏曰:《韓詩外傳》“復”作“覆”,當從之。以德覆君謂其德甚大,君德在其覆冒之中,故足以化之。下文曰:“若周公之於成王也,可謂大忠矣”,是大忠之名,非周公不足當也。楊氏不知“復”與“覆”通而訓“復”爲報,謂以德行之事,報白於君。然則如次忠之以德調君而補之者,豈不以德行報白乎?且但報白而已,又何足以化之乎?(《諸子平議·荀子二》P257)

李案:俞氏引《韓詩外傳》之異文訓釋《荀子》之“復”,是也。“復”、“覆”通用,文獻常見,如《左傳·定公四年》:“我必復楚國”,《淮南子·脩務》高注引,“復”作“覆”。又《羣書治要》引此,亦作“覆”。

(43)築蔡、鄢陵、培夏、靈父丘,以衛戎狄之地。(《管子·小匡》)(www.xing528.com)

俞氏曰:《齊語》作“負夏”,古字通也。《尙書·禹貢篇》:“至於陪尾”,《史記·夏本紀》作“至於負尾”,卽其例矣。(《諸子平議·管子二》P38)

李案:俞氏引《齊語》之異文指出“培”、“負”通用,是也。“陪”、“負”文獻通用常見,他例如:《史記·酈生陸賈列傳》:“項王負約不與”,《新序·善謀》“負”作“培”。“培”並母之部,“負”奉母之部,二字聲近韻同,具備通用的條件。“培夏”卽“負夏”,當爲同一地名,《禮記·檀弓》:“曾子弔於負夏”,鄭注:“負夏,衛地。”

(二)利用間接的異文材料訓釋詞義,說明通假

所謂間接的異文材料是指經、子、史、集文獻中含有被釋詞的其他內容的材料,《平議》常羅列大量含有被釋詞的其他內容的異文材料以說明兩字通假或通用的普遍性,以此推斷被釋詞與他詞通假成立的合理性。例如:

(44)勇膽猛戾,則輔之以道順。(《荀子·修身》)

俞氏曰:“道順”二字不可通,“順”當讀爲“訓”。古“順”、“訓”字通用,《國語·周語》:“能導訓諸侯者”,《史記·魯世家》“訓”作“順”。此文“道順”正與彼同,“道順”卽“導訓”也。楊注曰:“此性多不順,故以道順輔之”,非是。(《諸子平議·荀子二》P228)

李案:此條俞氏利用《國語》、《史記》之異文指出《荀子》“順”當讀爲“訓”,屬於利用間接性異文訓釋詞語,其說是也。

(44)君子易知而難狎(《荀子·不苟》)

俞氏曰:《韓詩外傳》作“易和而難狎”,字之也。知者,接也。《墨子·經篇》曰:“知,接也。”古謂相交接曰“知”,故《後漢書·宋宏傳》:“貧賤之交不可忘”,《羣書治要》作“貧賤之知”,是“知”有“交接”之義。“易知而難狎”謂“易接而難狎也”。《詩·芄蘭篇》首章曰:“能不我知”,次章曰:“能不我甲”,《毛傳》訓“甲”爲“狎”,蓋首章言不與我交接,次章言不與我狎習也。說詳《羣經平議》。《荀子》以“知”、“狎”對文,正本乎《詩》。韓嬰不達此旨,改“知”爲“和”,失之矣。王氏念孫謂當從《外傳》,非也。(《諸子平議·荀子一》P230)

李案:俞氏利用《羣書治要》引《後漢書》之異文證“知”有“交”義,又引《诗经》“知”、“甲(狎)”對文以說明“知”有“狎”義,所釋正確。

(45)其可以爲舟者旁十數(《莊子·人間世》)

俞氏曰:“旁”讀爲“方”,古字通用。《尙書·皋陶謨篇》:“方施象刑,惟明”,《新序·節士篇》“方”作“旁”。《甫刑篇》“方告無辜於上”,《論衡·變動篇》“方”作“旁”。竝其證也。《在宥篇》“出入無旁”,卽“出入無方”。此本書叚“旁”爲“方”之證。《詩·正月篇》:“民今方殆”,鄭箋云:“方,且也。”其可以爲舟者方十數,言可以爲舟者且十數也。《釋文》引崔曰:“旁,旁枝也。”蓋不知“旁”爲“方”叚字,故語詞而以爲實義矣。(《諸子平議·莊子一》P334)

李案:俞樾引他書“旁”、“方”異文證二字古通用,又引故訓訓“方”之義,所釋正確。

利用異文訓釋詞義,雖是故訓中之常見方法,但異文情況十分複雜,濫用或亂用異文都可能導致訓。趙振鐸《訓詁學綱要》指出:“古書裏面異文的情況非常複雜,有些異文對於辨析詞義有一定的作用,它爲確定詞義提供了綫索。有的異文是師承關係,或者傳抄錯譌,對於辨析詞義的作用就小一些,甚至完全沒有作用。使用異文的時候應該特別留意,注意選擇。”《平議》使用異文主要是以校勘爲主,在訓釋詞義方面,主要利用間接的異文材料來說明二字古或通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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