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之言
“之言”在傳統故訓中多看作聲訓術語,段玉裁在“祼”字之注中說:“凡云‘之言’者,皆通其音義以爲訓詁,非如‘讀爲’之易其字,‘讀如’之定其音。”這也就是說,“之言”在解釋詞語時,偏向於用音同或音近之詞語來解釋被釋詞,解釋詞與被解釋詞之間具有音近義通的關係,或推源,或通假。鄭玄在注釋中廣泛使用該術語,李玉平統計《周禮注》中鄭玄用“之言”51例,“之爲言”2例,共5種類型,並歸出“溝通字際關係”、“擬音兼釋義的術語”兩大功能,其中又以“溝通字際關係”爲主,包括溝通通假字和本字,異體字和通行字,假借字和後造本字、同源字四種。[6]楊端志著《訓詁學》指出:“凡用‘之言’、‘之爲言’解釋的詞,釋詞與被釋詞之間往往有一定的聲音聯繫(卽音同或音近),使用者的目的都是爲著‘推源’。”[7]周大璞的《訓詁學初稿》也指出“之言”、“之爲言”這兩個術語的作用“主要是說明被釋詞的語源”[8]。
王念孫《廣雅疏證》、《讀書雜誌》中“之言”用於表示用聲近義通之字來訓釋詞語,解釋詞和被釋詞在語音和意義上具有密切的聯繫,例如《廣雅·釋親》:“朏,曲腳也。”王念孫疏證:“朏之言詘也。其體詘曲也。”“朏”、“詘”聲近義通,具有同一語源意義。《荀子雜誌》使用“之言”5例,分別爲:容之言裕,褫之言弛,胥之言疏,漏之言漉,暏之言著。考察這5例上古語音,可以發現其中有2例爲雙聲對轉,2例爲疊韻準旁紐,1例爲疊韻準雙聲,解釋詞與被釋詞語音關係較爲密切。
《平議》中用“之言”29條,不用其變體“之爲言”,其主要功能是解釋詞義。從形式上區分爲兩大類:
1.A之言B,A爲被釋詞,B爲訓釋詞。
這一形式的“之言”主要用意義相同、相近的近義詞來解釋被釋詞。就解釋詞與被釋詞語音關係而言,一部分具有音同音近的關係,一部分不具有語音上的關係。就解釋詞與被釋詞的意義關係而言,一部分屬於同源通用的關係,一部分只是在某一意義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的關係。例如:
(44)然而應薄扞患,足以持社稷。(《荀子·君道》)
俞氏曰:“薄”之言“迫”也。僖二十三年《左傳》:“薄而觀之”,文十二年《傳》“薄之河”,杜注並曰:“薄,迫也。”然則“應薄”猶應迫也,言有逼迫者,足以應之也。《臣道篇》曰:“應卒遇變”,“卒”與“薄”義相近。(《諸子平議·荀子二》P256)
李案:“薄”並母鐸部,“迫”幫母鐸部,聲則旁紐,韻則疊韻。二字音近義通,王力《同源字典》收錄該組同源字。俞氏以“‘薄’之言‘迫’”屬於以聲近義通之字來訓釋詞語。
俞氏曰:“應良天子”,義不可通。“良”疑卽“養”之壞字。“應”之言“承”也。《爾雅·釋樂》“小者謂之應”,《釋文》引李巡注曰:“小者聲音相承,故曰應。應,承也。”《說文·手部》:“承,奉也。”然則“應養”猶奉養也,言耕以自養而以其餘奉養天子也。“養”字闕其上半而爲“良”,尹氏曲爲之說曰“有時有賦曰良”,謬矣。(《諸子平議·管子三》P52)
李案:語音上,“應”影母蒸部,“承”禪母蒸部,二字疊韻。意義上,“應”有“承”義,俞氏此處使用“應之言承”,屬於用音近的近義詞來解釋被釋詞。
(46)王大怒不說(《呂氏春秋·至忠》)
俞氏曰:“大怒不說”,於文似複而非複也。“說”之言“解”也。《詩氓篇》“猶可說也”,鄭箋曰:“說,解也”。《禮記·檀弓篇》“天下其孰能說之”,鄭注曰:“說猶解也。”然則“大怒不說”猶“大怒不解”耳。《諸子平議·呂氏春秋一》P462)
李案:語音上,“說”書母月部,“解”見母錫部,二字聲、韻俱遠,不存在音同音近的關係。依故訓,“說”有“解”義,俞氏用“說之言解”,屬於用近義詞解釋被釋詞。
(47)故仁人用國日明(《荀子·議兵》)
俞氏曰:楊注曰:“日益明察”,非也。“明”之言“盛”也。《淮南子·說林篇》曰:“長而喻明”,高注曰:“明,猶盛也”。《禮記》“明堂位”,《正義》曰:“明堂,盛貌。”然則“明”之訓“盛”,蓋古義也。“國日明”猶言“國日盛”矣。(《諸子平議·荀子二》P259)
李案:語音上,“明”明母陽部,“盛”禪母耕部,聲則較遠,韻則旁轉。意義上,“明”有“盛”義,二者在強盛、旺盛義上二者同義。《淮南子》高注“明,猶盛也”,用“猶”字闡釋其詞義,俞氏使用“之言”,屬於用近義詞解釋被釋詞。
《平議》全書用意義相同、相近的近義詞來解釋被釋詞的“之言”共20組,解釋詞與被釋詞的語音情況如下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使用“某之言某”這一術語表示的解釋詞和被釋詞並不都具有聲近義通的關係,其中只有5組(堪之言克、薄之言迫、性之言生、摶之言圜、復之言報)屬於音近同源通用字;有9組解釋詞和被釋詞雖然或聲近或韻近,但並不是同源通用字;還有6組聲韻皆不相近,只是意義相近。可見,《平議》中用“之言”來解釋詞義,並不像故訓中那樣嚴格局限於音同、音近的近義詞來解釋被釋詞,也不像周大璞先生所說的用於說明被釋詞的語源,而只是一個詞語訓釋術語。
表3-9 使用“某之言某”訓釋詞與被釋詞的語音情況調查表
此外,在“A之言B”這種格式中,《平議》中有兩條屬於用本字或本字的具體意義來解釋假借字,其中A爲借字,B爲本字或由本字組成的合成詞。
(47)以義變應(《荀子·不苟》)
俞氏曰:“變”讀爲“辯”。《周易》文言曰:“由辯之不早辯也”,《釋文》曰:“辯,荀作變。”《禮記·禮運篇》:“大夫死宗廟謂之變”,鄭注曰:“變,當爲辯。”是“變”與“辯”古通。辯之言徧也。《儀禮·鄉飲酒禮》:“衆賓辯有脯醢”,《燕禮》:“大夫辯受酬”,鄭注並云:“今文辯作徧”,是其證也。“變”與“辯”通,則亦可借爲“徧”。“以義變應”者,以義徧應也。下文引《詩》曰:“左之,左之,君子宜之。右之,右之,君子有之。”此言君子之能以義屈伸變應也。左宜右有,正以義徧應之謂。楊注曰:“以義隨變而應。”增字以成其說,失其旨矣。《君道篇》曰:“並遇變應而不窮”,“變”與“並”對文,可知“變”之爲“徧”也。《致士篇》“臨事接民而以義變應”,義與此同。(《諸子平議·荀子一》P231)
李案:語音上,“辯”並母元部,“徧”幫母真部,聲則旁紐,韻則旁轉,二字音近。在表示“周遍”這一意義上,“辯”讀爲“徧”,“辯”爲借字,“徧”爲本字。俞氏用“A之言B”這種格式屬於用本字釋借字。
(48)至於子孫而衰,則士民皆曰:何君子之道衰也,數也。(《賈子·大政上》)
俞氏曰:“衰也”當作“衰之”。此云“何君子之道衰之數也”,下云“何天誅之遲也”,兩文相對。數之言促速也。《禮記·曾子問篇》“不如其己之遲數”,鄭注曰:“數讀爲速”。此以“數”與“遲”對,正與彼同,亦當讀爲“速”。下文曰:“故堯舜禹湯之治天下也,所謂明君也,士民樂之,皆卽位百年然後崩,士民猶以爲大數也。傑紂,所謂暴亂之君也,士民苦之,皆卽位數十年而滅,士民猶以爲大久也。”“久”、“數”對文可知“數”字之義,卽可證此句之。(《諸子平議·賈子二》P572)
李案:語音上“數”生母屋部,“速”心母屋部,聲則準雙聲,韻則疊韻,二字音近。在表示“快”這一意義上,“數”可通“速”。俞樾用“數之言促速”來解釋,旣指出了本字,同時又闡明了具體意義。《韓非子·難二》:“簡子投枹曰:‘烏乎!吾之士數弊也。’”陳奇猷集釋:“《呂氏春秋·貴直篇》‘數弊’作‘遬弊’……此文‘數’當卽‘遫’之同音通假字。《説文》遬乃速之籀文,則遬、速同字。”其例與此相類。
2.A之言AB,A爲被釋詞,AB爲訓釋詞。(www.xing528.com)
這一形式的“之言”主要用意義更明確的複合詞來解釋具有多義性的單音節被釋詞的意義。這種情況共有平議8條。例如:
(49)且謂天何?權不甚奇而數製人,豈可得也?(《賈子·宗首》)
俞氏曰:吉府本、建本竝有此十六字,在“豈有異秦之季世乎”句下,當從之。“且謂天何”四字爲句,“天”卽天時也。上云:“時且過矣,上弗蚤圖”,故此曰“且謂天何”,“權不甚奇而數製人”八字爲句。“奇”之言奇羨也,奇贏也。《史記·貨殖傳》曰:“時有奇羨”,《漢書·食貨志》曰:“操其奇贏”,是其義也。言漢與諸侯王比權量力,亦不甚奇贏,而欲諸侯王數數受其製,豈可得也?此乃《賈子》原文,班固刪去之,而後人依《漢書》以刪《賈子》,故潭本無此十六字。盧氏謂其不成文理,從潭本削去,是讀《漢書》,非治《賈子》也。(《諸子平議·賈子一》P545)
李案:“奇”爲多義詞,俞氏用“奇羨”、“奇贏”表義明確的複合詞解釋,使人容易理解。
(50)三子之能達名成功於天下也,皆於其國抑而大醜也。(《墨子·親士》)
俞氏曰:“抑”之言“屈抑”也。“抑而大醜”與“達名成功”相對,言於其國則抑而大醜,於天下則達名成功,正見其由屈抑而達,下文所謂“敗而有以成也。”畢氏沅校注曰:“抑,安也。猶曰‘安其大醜’”,於文義未得。(《諸子平議·墨子一》P163)
李案:“抑”是個多義詞,俞氏用複合詞“屈抑”訓釋文中含義,“屈抑”卽退讓、屈服之義。
(51)故有貌願而益(《莊子·列禦寇》)
俞氏曰:“益”當作“溢”。“溢”之言驕溢也。《荀子·不苟篇》“以驕溢人”,是也。“謹願”與“驕溢”,義正相反。(《諸子平議·莊子一》P383)
李案:“溢”爲多義詞,俞氏用複合詞“驕溢”訓釋文中含義,“驕溢”卽自滿。
上述三例中用“奇羨”、“屈抑”、“驕溢”這類雙音節複合詞來解釋單音節多義詞,使得表意明確,也符合以今語釋古語的原則。其餘如“省之言省察”、“尋之言寖尋”、“檏之言檏屬”、“拘之言拘攣”等都屬於這一類型。
(二)猶
“猶”在《毛詩詁訓傳》中就已經比較常用,共63例,主要用來解釋詞語。羅榮華總結出“猶”在《毛詩詁訓傳》中解釋詞語的四種類型:以意義相近的詞來解釋;以引申義來解釋;以今語來解釋古語;以今字來解釋古字。到了《毛詩傳箋》中,“猶”還增加了以本字和本字之義釋借字。[9]《說文·言部》:“讎猶應也”,段玉裁注:“凡漢人作注云‘猶’者,皆義隔而通之……此則通古今語以示人。”孫詒讓以爲:“凡杜、鄭訓義之言‘猶’者,並本訓不同,而引申假借以通其義。”趙振鐸指出:“所謂義隔而通,意思是解釋的詞和被解釋的詞之間並沒有直接的聯繫,但是由於語言環境和古今文字的引申假借,使它們發生了聯繫。”並總結“猶”的作用有四:說明“語境義、引申義、假借義”,以及“用後代通俗的語詞去解釋前代難懂的語詞。[10]楊端志《訓詁學》認爲“猶”的主要用途有五:以意義相近的詞來解釋;以引申義爲釋;以今語釋古語;以本字或本字之義釋借字;以今字釋古字。[11]《讀書雜誌》中的“猶”主要用於訓釋詞語,據程豔梅統計,《讀書雜誌》使用“猶”這一術語共190次,基本格式是“A猶B”,主要用於解釋實詞、虛詞及說解句意。在解釋實詞時,通常使用常用詞詮釋冷僻詞,用同義詞或近義詞解釋被釋詞等。此外,用“猶”解釋虛詞共51條,主要有以古同義詞相訓,以今證古,因聲求義三類。[12]
《平議》在解釋詞語時,大量使用“猶”這一訓詁術語,全書出現用“猶”釋義的有平議192條,其功能沿襲故訓。通常採用“A猶B”的格式解釋詞語的使用意義,A爲被釋詞,B爲解釋詞。A、B具有同義或近義關係。例如:
(52)猶左書而右息之(《管子·乘馬》)
俞氏曰:“息”猶“滅”也。古人文字皆先書於竹,《風俗通》曰:“劉向校書皆先書竹,改易刪定,可繕寫者以上素。”是也書竹,故可滅去。以左手書之之難,而右手滅之之易,其不成也必矣。尹注曰:“息,止也。”未得其義。(《諸子平議·管子一》P12)
李案:《禮記·中庸》:“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鄭玄注:“息,猶滅也。”在表示“滅絕、消失”義上,“息”、“滅”義同。
(53)交於利通而獲於貧富。(《管子·法禁》)
俞氏曰:“利通”猶“利達”也,言以賄賂結交利達之人而所從得者皆出於貧窮之民也。尹注非。(《諸子平議·管子二》P23)
李案:《孟子·離婁下》:“由君子觀之,則人之所以求富貴利達者,其妻妾不羞也,而不相泣者,幾希矣。”此“利達”表示“顯達”,爲古人恆語。故俞氏用同義詞“利達”釋“利通”。
(54)決欲招寇。(《太玄·積》)
俞氏曰:王本“決”作“快”,當從之。《方言》“逞、曉、恔、苦,快也。自關而東或曰曉,或曰逞;自關而西曰快。”然則“快欲”猶“逞欲”也,逞欲故招寇矣,諸家作“決”,乃字之。溫公從之。非是。(《諸子平議·揚子太玄》P667)
李案:俞氏根據《方言》釋“快欲”爲“逞欲”,當是。“快欲”、“逞欲”爲近義詞。
(55)能節宮室,適車輿,以實藏。(《管子·禁藏》)
俞氏曰:“適”猶“節”也。《呂氏春秋·重己篇》:“故聖人必先適欲”,高注曰:“適猶節也。”《情欲篇》“情有節”,《古樂篇》“有節有侈”,注竝曰:“節,適也。”是“適”、“節”義通。“適車輿”猶“節車輿”也,與“節宮室”一律。(《諸子平議·管子五》P88)
李案:“適”含有調節,節製之義,與“節”義同。
(56)不能自勝,而強不從者,此之謂重傷。(《莊子·讓王》)
俞氏曰:“重傷”猶“再傷”也。不能自勝,則已傷矣,又強製之而不使從,是再傷也,故曰“此之謂重傷”。《呂氏春秋·審爲篇》高誘注曰:“重讀複重之重”,是也。《釋文》音直用反,非是。(《諸子平議·莊子一》P378)
李案:“重”可作副詞,表示動作行爲的重複,相當於“再”、“又”。“重傷”與“再傷”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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