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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樾《诸子平议》研究:他校法及校勘方法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對於他校法,陳垣指出:“凡其書有採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書校之;有爲後人所引用者,可以後人之書校之;其史料有爲同時之書所並載者,可以同時之書校之。此等較法,范圍較廣,用力較勞,而有時非此不能證明其譌。”這一方法也是梁啟超先生所說的第二種校勘法的第一條路。俞樾校勘時,根據上下文意或指出注文所據本之錯,或推斷子書古本之原貌,或指出今本中存在的、衍、脫、倒等現象。

俞樾《诸子平议》研究:他校法及校勘方法

對於他校法,陳垣指出:“凡其書有採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書校之;有爲後人所引用者,可以後人之書校之;其史料有爲同時之書所並載者,可以同時之書校之。此等較法,范圍較廣,用力較勞,而有時非此不能證明其譌。”這一方法也是梁啟超先生所說的第二種校勘法的第一條路。《諸子平議》在校勘時,此種方法運用也極普遍,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利用注文的引文及注釋來校勘

俞樾校勘訓釋諸子時,一般都會採用古代某個通用的注本作爲底本,注本中的注文以及引文就成爲他進行校勘的重要依據。《諸子平議》中據以爲底本的注本是:尹之章《管子注》,孫星衍《晏子春秋音義》,楊倞《荀子注》,河上公注、王弼注《老子》,畢沅《墨子校注》,張湛《列子注》,郭象《莊子注》,《韓非子》舊注、高誘《呂氏春秋注》,淩曙《春秋繁露注》,高誘《淮南內篇注》,范望《揚子太玄注》,李軌《揚子法言注》。這些注本於注釋時直接徵引原文文句,或對原文文句逐字進行解釋。俞樾校勘時,根據上下文意或指出注文所據本之錯,或推斷子書古本之原貌,或指出今本中存在的、衍、脫、倒等現象。下面分別介紹如下:

1.根據注文中的釋文來斷定原文之

一般說來,注文中的釋義與原文被釋詞在意義上能相互解釋,若釋義與原文被釋字、詞不協,則原文有可能錯。《平議》根據這個道理校勘,多能有所創獲。例如:

(42)故日月之明(《管子·侈靡》)

俞氏曰:“故”疑“放”字之。唐石經桓九年《穀梁傳》“則是放命也”,今本“放”作“故”,卽其例也。“放日月之明”,正尹注所謂“與日月齊其明者”。若作“故”字,則文義未足矣。(《諸子平議·管子》P54)

李案:據尹注,原文當有一動詞與釋文“齊其明”對應,若依今本作“故日月之明”,句子無謂語動詞與釋文相應,且句子語義不自足。俞氏以“故”爲“放”字之,而“放”可表示“釋放”、“顯現”之義,與尹注釋文正相對應,且“故”、“放”二字形體近似,文獻中存在二字用的例證。俞校是也。

(43)君親六合,以考內身。(《管子·白心》)

俞氏曰:此“君”字,乃“周”字之,與上文可互證。尹注曰:“遍六合之種,一一考之於身。”蓋以“遍”釋“周”,是其所據本未也。惟“親”字無義,尹亦無注,或“視”字之。“周視六合”,其義甚明,故尹注不及耳。(《諸子平議·管子四》P68)

李案:“君”、“周”二字古文形似,存在致的客觀條件。俞樾利用尹注釋文用“遍”證所據本“君”爲“周”,是矣。上文云“知周於六合之內者,吾知生之有爲阻也”,“周於六合”,與此相類,可證。

(45)兼正之國之謂王。(《管子·霸言》)

俞氏曰:上“之”字疑“它”字之,“它”卽“他”字也。故尹注曰:“兼能正他國者王。”(《諸子平議·管子三》P42)

李案:俞樾根據尹注釋文中“他國”之“他”定原文“之”爲“它”之,是也。“之”、“它”形近,存在致的客觀條件。“它”,後多寫作“他”,表示別的,另外的,屬泛指,“之”先秦文獻中多用爲代詞,可以表示“其,他的”之意,爲確指,如《韓非子·揚權》:“探其懷,奪之威。”陳奇猷《集釋》引高亨曰:“之,猶其也。”此文“兼正之國之謂王”上“之”字不可能是確指的代詞“之”,尹注用“他國”來釋“之國”,正說明原文當作“它國”。黎翔鳳反謂“之”字不,非也。

《平議》運用此種方法校勘,所獲頗多,但由於對原文詞義審察不夠細緻深入或泥於釋文與被釋詞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不少校。例如:

(44)況主倨傲易令(《管子·法法》)

俞氏曰:“主”乃“其”字之。尹注云“況其倨傲易風俗”,是其所據本未。(《諸子平議·管子二》P24)

李案:《管子》上文曰:“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國毋怪嚴,毋雜俗,毋異禮,士毋私議。倨傲易令,錯儀畫製,作議者盡誅。”此文承上而言,“倨傲易令”當是針對“士”而言,若作“主”,則與上文不貫。尹注以“況其倨傲易風俗”釋該文,並非原文一定有“其”,而是增一指示代詞指明是上文之“士”。俞氏據此以爲“主”乃“其”字之,尙可商榷,二者無論形體還是語音相距甚遠,無緣致。丁士涵認爲原文之“主”乃涉上“主”字而衍,其說似更合理。

(46)弓調矢直矣,而不能以射遠中微則非羿。(《荀子·儒效》)

俞氏曰:此本作“及遠中微”,故楊注曰:“善射者,旣能及遠又中微細之物也。”“及遠”二字,卽本正文。又《王霸篇》曰:“故人主欲得善射,射遠中微則莫若羿、逢門矣。”楊注曰:“射及遠,中微細之物。”是其所據本亦作“及遠中微”。注文“射”字包“及遠中微”二意。讀者不察,謂注文作“射及遠”,則正文必是“射遠”,於是盡改爲“射遠中微”,非《荀子》之舊矣。《君道篇》曰:“人主欲得善射,射遠中微者,縣貴爵重賞以招致之。”《韓詩外傳》四引作“及遠中微”,可據以訂正。而《外傳》五引《儒效篇》文亦作“射遠中微”,疑後人依本《荀子》改之。(《諸子平議·荀子一》P144)

李案:楊注釋文“善射者,旣能及遠又中微細之物也”乃闡釋原文之句意,並非對原文逐字轉譯。俞樾據此推斷“‘及遠’二字,卽本正文”,過於武斷。原文“射遠中微”是從距離和精確度兩方面來說明善射者的表現,其中“射遠”針對距離而言,“中微”針對精確度而言,兩語成並列式短語,釋文用“及遠又中微細之物”解釋該短語,正是基於這個方面而言。《儒效》、《王霸》、《君道》原文都爲“射遠中微”,《韓詩外傳》四引作“及遠中微”,“射遠”與“及遠”義同而詞變,不必據此改彼,俞樾泥於釋文之措辭而忽略彼此意義的對應,其校勘結論難以成立。

2.根據注文未釋字來斷定原文之衍。

諸子故訓的釋文或直接徵引正文,或對釋文的字詞逐一解釋,當注文中所徵引的被釋詞句在正文中找不到對應的詞句時,或者釋文獨缺正文中某字相對應的解釋時,正文就可能存在衍文。《平議》利用該方法進行校勘的比比皆是。例如:

(47)求之者不得處之者(《管子·心術上》)

俞氏曰:下“之者”二字,衍文也。“求之者不得處”,謂不得其處也。尹注謂“不知其處而得之”,是其所據本未衍。(《諸子平議·管子四》P63)

李案:尹注釋文“不知其處而得之”當釋“求之者不得處”,不及“之者”,俞氏據此指出“之者”二字衍文,是也。《管子》本段敘述道之難求難得,“不得處”卽尹注所謂“不知其處而得之”,語義已足。今本衍“之者”,於義難通。

(48)其動也縣而天(《莊子·在宥》)

俞氏曰:《釋文》曰:向本無“而”字,當從之。郭注曰:“動之則係天而踴躍也。”以“係天”釋“縣天”,疑其所據本亦無“而”字也。“而”與“天”篆相似,“而”卽“天”字之而衍者。(《諸子平議·莊子一》P349)

李案:俞氏據向本及郭注釋文推測原文當無“而”字,證據不充分。此文爲老聃對人心的描述:“人心,排下而進上,上下囚殺;淖約柔乎剛強,廉劌雕琢;其熱焦火,其寒凝冰;其疾俯仰之間而再撫四海之外,其居也淵而靜,其動也縣而天。僨驕而不可系者,其唯人心乎!”其中,“其居也淵而靜,其動也縣而天”乃對文,分別從“居”、“動”兩個方面用譬喻的方式說明人心的特點。“淵而靜”、“縣而天”兩文相對,結構相同,依俞氏所校,“縣而天”若作“懸天”,與上文“淵而靜”結構及語義均不對應,俞氏說非。曹礎基指出:“淵而靜”根據郭注“靜之可使如淵”,以及“淵”與下句“天”字協韻,應作“靜而淵”;淵,比喻深不可測。“縣”,通玄;而,如;“玄而天”,玄妙如天那樣莫測[13]。曹氏之說是也。

(51)見權親勢及有富厚者。(《呂氏春秋·誣徒》)

俞氏曰:“親”字衍文也。高注曰:“見權勢及富厚者”,可知正文本無“親”字,當據以訂正。(《諸子平議·呂氏春秋一》P447)

李案:王引之認爲“‘親權勢’與‘有富厚’相對爲文”,‘親’字文倒耳。”俞氏據高注校本文無“親”字,張雙棣、張萬彬《呂氏春秋譯注》採王氏之說,陈奇猷的《呂氏春秋校釋》認爲俞說是。原文“不能敎者”之敎“見權(親)勢及有富厚者,不論其材,不察其行,驅而敎之,阿而諂之,若恐弗及……”“見”爲該句謂語,“權勢”與“有富厚者”語義相對,爲联合宾語。“不能敎者”之敎見到有權勢及有財富的學生,不考慮其才能與品行的好壞,趨之若騖,爭之爲師。若依原文作“親權勢”,或依王說作“親權勢”,甚爲不辭。且高注釋文無“親”字之義,可知其衍。俞氏之說是也。

(53)以無爲之謂道(《管子·心術上》)

俞氏曰:“以”衍字。尹注曰:“無爲自然者道也”,是無“以”字。(《諸子平議·管子四》P64)

李案:本段論述“道”與“德”的關係,“以無爲之謂道,捨之之謂德,故道之與德無間,故言之者不別也。”正文用“之謂”解釋了“道”和“德”的內涵,尹注用……者……也的判斷格式闡釋“道”的具體內涵,其中“無爲自然”卽針對原文“無爲”。若原文有“以”字,尹注釋文當有所體現,且若加“以”字,組成“以無爲”的介詞短語,介詞短語無法在“之謂”這一釋義術語中充當被釋詞。可見,根據尹注釋文,原文“以”字當衍,俞校是也。

(54)不敢以取強(《老子》第三十)

俞氏曰:“敢”字衍文。河上公注曰:“不以果敢取強大之名也”。注中“不以”二字,卽本經文。其“果敢”字,乃釋上文“果”字之義,非此文有“果”字也。今作“不敢以取強”,卽涉河上注而衍。王注曰:“不以兵力取強於天下也。”亦“不以”二字連文,可證經文“敢”字之衍。《唐景龍碑》正作“不以取強”,當據以訂正。(《諸子平議·老子》P150)

李案:河上公注用“不以果敢”,王弼注用“不以兵力”,說明兩注所依原文都以“不以”連文。《唐景龍碑》文及馬王堆帛書甲、乙本都無“敢”,尤可證俞說至確。

3.根據注文所釋詞義或引文來推斷原文之奪。

一般說來,注文釋義當與正文字詞相對應,若釋文某一釋義在正文中無所附著,或注文所引被釋語與正文不符,則正文有可能存在奪文。《平議》利用此種方法校勘多參以版本異文及其他材料。例如:

(55)爲天下渾其心,聖人皆孩之。(《老子》四十九章

俞氏曰:“爲天下渾其心”下,河上公本有“百姓皆注其耳目”七字,王弼本當亦有之,故注云:“如此,則言者言其所知,行者行其所能,百姓各皆注其耳目焉,吾皆孩之而已。”是可證其有此句也。注有“各用聰明”四字,在“爲天下渾其心”句下,正解“百姓皆注其耳目”之義。而經文奪此句,當據河上公本補之。(《諸子平議·老子》P153)

李案:俞氏說是,出土帛書《老子》甲、乙本都有該句,可證成之。(www.xing528.com)

(56)夫白鶂之相視,眸子不運而風化,蟲雄鳴於上風,雌應於下風而化。(《莊子·天運》)

俞氏曰:“而化”一本作“而風化”,當從之。郭注曰:“鶂以眸子相視,蟲以鳴聲相應,俱不待合而便生子,故曰風化。”是郭所據本,兩句皆作“風化”,故總釋之如此也。(《諸子平議·莊子二》P356)

李案:郭注釋文中“故曰風化”之“風化”爲被釋詞,正文當同,俞據此校勘,是矣。原文“而化”當因下文“類自爲雌雄而化”而

諸子今本在傳抄過程中,或因傳抄者無心之錯,或後代注家憑意竄改,錯漏嚴重。諸子故訓撰作年代較早,所依據的版本又多爲唐、宋以前的古本,正文文字錯較今本少,因此古注中往往保留較多古本用字原貌,可用來糾正今本文字之錯,《平議》正是利用這一特點進行校勘。但由於故訓所依據的版本自身或有錯,並且釋文也不可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所據版本之原貌,因此,單純依賴故訓注文校勘古書,容易帶有盲目性和主觀性,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具有足夠的說服力。《平議》運用此種方法而校的情況也不在少數。例如:

(52)待利而後拯溺人,亦必以利溺人矣。(《淮南內篇·說林》)

俞氏曰:“以”字衍文。高注曰:“利溺人者,利人之溺得其利也”,則其所據本無“以”字。(《諸子平議·淮南內篇四》P641)

李案:注文常徵引正文再進行注釋。高注用“……者……也”的格式闡釋正文,其中“者”前爲援引的正文原文“利溺人”,但高注所引並不完整,俞氏據此校之前的“以”字爲衍文,非是。“以”爲介詞,組成介賓短語“以之”,表示謂語動詞所憑藉的對象,原文省略其賓語“之”,高注未及。

(二)利用他書引文中的異文材料進行校勘

在校勘中,版本異文往往是校勘的重要依據。此外,同時期或者前後不同時期的引書材料異文也是校勘的重要參考。校勘諸子文獻時可以利用的他書范圍极廣,其種類涉及經、史、子、集。《平議》在校勘中利用的他書材料就包括四部書24種,其中類書8種,子書15種,經書4種,史書3種,其他2種。

1.歷代類書。

清代校勘家好利用類書引文校勘古籍,王念孫《讀書雜誌》是其代表。以《管子雜志》爲例,所使用他校法共有雜志111條,而其中引用類書材料作爲主要校勘依據的有80條,佔他校法總數的72%。程豔梅對《史記雜誌》引書材料進行統計,得出其所引用的類書共124次,其中:《羣書治要》14次,《藝文類聚》20次,《北堂書鈔》6次,《初學記》10次,《白孔六貼》1次,《太平御覽》73次。[14]據此可見,《讀書雜誌》在校勘中對於類書異文材料的倚重程度。對於清代尤其是王氏父子在校勘中好引類書作爲校勘依據的現象,于省吾先生在《雙劍誃荀子新證》中曾經提出過一些批評,他說:“清儒每據上下文句法或類書以改古籍,得失參半矣。”俞樾《平議》也對類書引文在校勘諸子時的可信度提出質疑。他一改王念孫過信類書的傾向,在理論上,明確提出“類書引文,殆未足據”;在校勘實踐中,並不盲從類書異文材料,而是有所選擇地利用類書資料,或證成,或證僞。例如:

(58)輕則失本,躁則失君。(《老子》二十六章)

俞氏曰:河上公本作“輕則失臣”。注云:“王者輕淫,則失其臣”。竊謂兩本均。《永樂大典》作“輕則失根”。當從之。蓋此章首云“重爲輕根,靜爲躁君”,故終之曰:“輕則失根,重則失君”。言不重則無根,不靜則無君也。王弼所據作“失本”者,“本”與“根”一義耳。而弼不曉其義,以“失本”爲喪身,則曲爲之說矣。至河上公作“失臣”,殆因下句失君之文而臆改耳。(《諸子平議·老子》P149)

李案:俞氏利用明代《永樂大典》所引《老子》異文並參合文意校王弼所據本、河上公本之錯,是矣。吳澄本、釋德清本正作“根”,可證。

(59)奚仲之爲車器也(《管子·形勢解》)

俞氏曰:“車器”二字不詞。據下文云:“巧者,奚仲之所以爲器也”。則此文亦當作“奚仲之爲器也”,“車”字蓋後人妄加耳。《藝文類聚》及《御覽》引此文竝作“奚仲之爲車”,蓋反以“器”字爲衍而刪之。《考工記》曰:“一器而工聚也者,車爲多”,車亦器也。此文以作“器”爲長。(《諸子平議·管子五》P97)

李案:關於奚仲造車,《左傳》、《荀子》、《說文解字》、《墨子》等文獻均有記載,如《墨子·非儒》中提到:“古者羿作弓,杼作甲、奚仲作車,巧垂作舟。”王念孫據《藝文類聚》、《太平御覽》所引異文校此作“車”字,俞樾則據下文“之所以爲器”校此文“車”爲後人妄加,以爲《藝文類聚》及《御覽》引文有。本段以奚仲造車之事爲喻,說明“巧”對於明君爲治的重要性,若依王說作“車”,則與下文“奚仲之所以爲器也”不貫。“器”表示器物,是上位概念詞,可以用來指稱下位概念詞“車”。俞說是矣。

(61)乃令出裘發粟與飢寒(《晏子春秋·晏子諫第十》)

俞氏曰:國中之寒者何限?必人人衣之以裘,勢必無以給之。且文王之民,老者衣帛而已,未聞其衣裘也。“出裘”當作“去裘”。《意林》作“公乃去裘”,是也。公本被狐白之裘,聞晏子之言,不安於心,令左右之人爲之去裘。故曰:“乃令去裘”也。“發粟與飢寒”,本作“發粟與飢人”。因“去裘”作“出裘”,遂改“飢人”爲“飢寒”。《藝文類聚》、《太平御覽》諸書引此文,又因“飢寒”二字,於文未安,於“飢寒”下增“者”字,皆非《晏子》原文也。《文選·雪賦》注引作“以與飢人”,可據以訂正。(《諸子平議·晏子春秋》P125)

李案:該文異文較多,或作“出裘”,或作“去裘”,衆說紛紜。俞氏從文意和常理的角度推測“出裘”當作“去裘”,並引《意林》爲證,甚是。另校“飢寒”爲“飢人”之,則泥。“飢寒”可指飢餓寒冷的人,這正是前文“雨雪三日而不霽”中飢寒交迫的災民。晏子責景公雨雪天被狐白之裘,不知天之寒,民之艰,景公知錯,發粟賑濟災民。“发粟與飢寒”針對飢寒交迫的所有災民而言,不限於“飢人”一類。

《平議》利用類書進行校勘的基本情況如下表:

表2-3 《平議》引用類書情況調查表

2.歷代子書、史書等其他传世文獻。

除了類書,《平議》也利用先秦及秦漢諸子、史書,還有部分經書、文獻故訓材料進行校勘。我們對《平議》徵引他書異文進行校勘的情況進行統計,結果如下:

表2-4 《平議》於子書校勘中徵引子書情況一覽表

表2-5 《平議》於子書校勘中徵引经書、史書等情況一覽表

從上二表可知,《平議》利用他校法進行校勘時,絕大部分採用先秦至秦漢的子書和經書,其次是漢代及漢代以前的史書,較少利用隋唐以後的文獻資料。以子書來證子書,是俞樾校勘的一大特色。先秦子書成書時代相對接近,許多史實、觀點或相互徵引,或源自同一古書,以此形成異文,這種異文成爲子書校勘的重要依據。《平議》全書他校法主要是利用先秦子書異文,其次是秦漢史書、經書異文進行校勘。例如:

(62)顏闔守閭,鹿布之衣,而自飯牛。(《呂氏春秋·貴生》)

俞氏曰:“鹿”字乃“麤”字之。《莊子·讓王篇》作“顏闔守陋閭,苴布之衣,而自飯牛。”《釋文》曰:“苴音麤,本或作麤”。(《諸子平議·呂氏春秋一》P442)

李案:“顏闔”之事,《呂氏春秋》和《莊子》都有記載。《莊子》作“苴布之衣”,《釋文》讀“苴”爲“麤”字。“麤”又作“麄”,而與“鹿”字形近,故。俞樾依據《莊子》異文及《釋文》校該文字,是矣。

(65)不貪無用,則不以欲用害性。(《淮南內篇·詮言》)

俞氏曰:下“用”字衍文。《文子·符言篇》作:“不貪無用,卽不以欲害性”,是其證。(《諸子平議·淮南內篇三》P628)

李案:“不以欲用害性”,不辭;《文子》作“不以欲害性”,於義爲長。俞校是。

(63)賞罰不信於其所見,而求其所不見之爲之化。(《管子·權修》)

俞氏曰:“化”當作“外”,字之也。“爲之”二字衍文。此本作“賞罰不信於其所見,而求其所不見之外”。因“外”字隸書或作“外”,見《魯峻碑》;“化”字隸書或作“化”,見《夏承碑》。兩形相似,故“外”爲“化”。後人又加“爲之”二字,使成義耳。《韓非子》引此正作“賞罰不信於所見,而求所不見之外”。(《諸子平議·管子一》P6)

李案:《韓非子·難三》引《管子》曰:“賞罰不信於所見,而求所不見之外,不可得也。”兩文義當同。俞氏僅據《韓非子》異文校《管子》,其說非是。《管子》該文之“化”本表示變化,改變,敎化,其句意爲“要求看不見的人和事接受其敎化”[15],“化”讀本字可通,不必改字。《韓非子》該文之“外”,陳奇猷認爲當從《管子》作“化”[16];王焕镳認爲當是“處”之[17];張覺認爲當作本字,譯爲“棄”[18]。可見,《管子》之文不錯,《韓非子》之文或從《管子》作“化”,或讀本字卽可,不當反據《韓非子》之文改《管子》。俞氏僅憑子書異文校勘而不細審文意,其說非是。

(64)當此之時,民無飢(《晏子春秋·晏子辭第二十》)

俞氏曰:“飢”下當有“者”字,如今本則文義不足。《說苑·政理篇》正作“民無飢者”。(《諸子平議·晏子春秋》P140)

李案:《說苑》載“晏子治東阿”事,與《晏子春秋》文稍異而義相同。俞氏單據《說苑》而改《晏子》,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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