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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赋权与舆情行业社会责任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舆情业在我国最初是国家的派出部门。舆情机构与从业人员也应该明了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采取可靠、科学的方法甄别网络言论的真实性。舆情业需要尊重客户和公众的个人隐私和人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用户在舆情业中的责任是真实、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和想法,不传谣不造谣,目前我国在微博、微信空间中都实施了实名制,新闻客户端也使用了用户评论实名制。

新媒体赋权与舆情行业社会责任

与新闻业一样,我国的舆情业跟传媒业一样,经历了行政性、商业性和专业性三个发展阶段,目前处于商业性和专业性之间的阶段。

舆情业在我国最初是国家的派出部门。我国于2004年6月成立了舆情信息局,是中宣部的下属机构,负责全国性舆情信息的汇集、分析和报送工作。[48]在各省市区也建立了与国家相对应的舆情监控机构。在市场力量介入之前,我国的舆情监控主要借助政府自身的力量完成,使用的手段包括舆情调查、官员基层调研、基层恳谈会、对话会、接待来信来访、门户网站“政民”互动平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会、民间组织和大众媒体等。[49]其中舆情调查主要采取的方式是电话调查和问卷调查,国家能够通过这些途径获取有限的民意。不足之处是缺乏可持续性,所获取民意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也难以得到保证。而互联网时代的舆情信息获取则是自动抓取、源源不绝的。

社会化媒体如BBS、SNS、微博兴起,人们的表达渠道大大拓展之后,政府开始将这项业务外包。同时,商业机构也对舆情调查也产生了巨大需求,舆情业进入市场化运营的阶段。经过若干年的发展,舆情业想要做大做强,目前最迫切的需求就是职业化,树立起专业的权威,赢得社会的信任,以拓展更大的市场。大数据的迅速发展,对于舆情业的专业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因此,我们在舆情研究中,要对舆情的收集来源进行区分。从政治的角度来说,舆情是来自公民还是“群众”,决定了这种民意是否理性、是否有建设性。舆情作为公民参与国家政策的一种路径,正在被体制吸纳并且制度化。因此,舆情产品的质量决定了政府是否可以进行科学决策。从商业的角度来说,舆情的分析对象是消费者,能够帮助商业机构了解自己的消费者。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舆情的分析对象也是舆情产品的生产者,他们付出了劳动和个人信息,他们的相关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

政府可以将舆情监控的信息公开,使新闻媒体和大众能够进行解读和使用。应该避免掩盖事实真相,或者依旧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压制媒体的舆论监督。在进行事件发布之前,应该已经有了比较深入明了的调查结论。舆情应对不仅是宣传部门的事情,更需要实际能够解决问题的部门参与进来。对于舆情事件不能“捂盖子”害怕惊动上级,而是要有效化解基层舆情事件,避免事态的扩大化。总的说来,政府应当把自己摆在仲裁者而不是参与者的位置,避免使用公权力来左右社会舆论,引发舆论事态的恶化和激化。(www.xing528.com)

商业机构是舆情市场的新兴参与者,有利于提升舆情业的活力和专业性,缺点是容易利用舆情业的灰色部分为自身牟利。企业需要遵守相关道德伦理法律法规,不能靠“水军”“推手”“打手”等非法手段来达到自身的目的。

舆情机构与从业人员也应该明了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采取可靠、科学的方法甄别网络言论的真实性。专业性是舆情业亟须建立的行业规范,是舆情业长期发展的保障,舆情业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专业技能、硬件设备上,更需要有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能够恰如其分地运用自身的工具为客户和公众服务,在对客户负责的同时也对社会公众负责。舆情业需要尊重客户和公众的个人隐私和人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

用户在舆情业中的责任是真实、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和想法,不传谣不造谣,目前我国在微博、微信空间中都实施了实名制,新闻客户端也使用了用户评论实名制。同时传谣入刑也强调了用户的责任,但是相关法律尚未明确用户享有的权利,没有权利的义务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执行,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用户的权利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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