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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赋权与治理:媒体权力滥用的原因及影响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基础上,传媒使用公众赋予的权力进行批评性报道,维护公民权利。传媒机构往往倾向于将权力用于对上负责或者博取商业利益,而忽视了自身对社会的责任。市场俘虏传媒公权力的第二个原因是消息来源对新闻业的收买与控制。最后,传媒权力缺乏外在的监督力量,导致传媒权力被收买后滥用。

新媒体赋权与治理:媒体权力滥用的原因及影响

传媒在西方被称作“民主的看门狗”,在中国,传媒也扮演着监督社会的角色。因此传媒机构自身具有一种公权力,是社会公众将自身的权力信托于媒体。在此基础上,传媒使用公众赋予的权力进行批评性报道,维护公民权利。然而传媒机构有时并不能恰当地运用它被赋予的社会权力,特别是在社会契约尚未达成的情况下。传媒机构往往倾向于将权力用于对上负责或者博取商业利益,而忽视了自身对社会的责任。

新闻寻租与当代中国社会的传媒治理机制有关。在中国,传媒作为党的喉舌,运用批评性的报道来对社会和企业进行治理。但是市场往往会利用自身强大的能力将这种社会规制的权力俘获,也就是规制经济学中所谓的“规制俘虏理论”,这种传媒公权力被市场俘获并运用来为自身争取利益。

以往这种传媒的监督权主要由党委和宣传部门来进行把握,但是传媒体制改革之后,新闻业具有事业和经济的双重属性,在新媒体的挑战下还面临要生存下去的压力。传媒的经营部门对采编部门的干预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了经营采编一体化,记者也需要拉广告的现象。因此,软新闻、新闻寻租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传媒侵权与传媒业行使监督权力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当传媒的监督权没有得到恰当地行使的时候,往往会造成侵权的后果。

传媒机构为何会被市场所俘获?首要的原因是传媒的采编部门和经营部门的联合趋向,使得媒体有主动向批评对象索贿的动力。同时,传媒机构的资金匮乏又导致其对新闻的最后把关不力。2013年是中国报业的拐点,报业收入下滑,上海的《新闻晚报》宣布关闭。传媒机构特别是报业的盈利压力空前,报业机构出现了采编和经营不分的现象,很多记者肩负着为媒体拉广告、拉赞助的任务,植入式的新闻早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此次《新快报》陈永洲案之所以如此恶劣,主要原因是对金钱的贪婪蒙蔽了双眼。

虽然陈永洲对此案负有责任,但《新快报》没有尽到监督和把关的责任。把关人理论由传播学的四大奠基人之一卢因于1943年首先提出。他认为在信息或食物的流通过程中存在一种把关人的角色,决定哪些信息和食物能够被允许进入或继续在渠道中流通。1950年,传播学者怀特将这一理论引入新闻传播学研究中,认为传媒组织作为新闻报道的“把关人”存在着对新闻事实和信息的取舍行为。麦克内利对怀特的把关理论进行了完善和发展,他揭示在信源与信宿、新闻事件与最终接受之间存在着一系列把关环节,而不是怀特模式中孤零零的“守门人”。[85]

在既往的新闻把关研究中,主要有两种研究取向,一种取向是强调记者、编辑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主义精神,另一种取向则强调受众接收和体验。但是如果将公共关系的视野考虑进去,就会发现我们忽视了消息来源的把关作用。冯炳奇认为新闻与公关是一种“双重守门人之间的复杂的共生关系”,因此,新闻生产过程中的把关是消息来源和新闻媒体之间互动的结果。除了消息来源,我们还应该考虑到更为宏观的把关机制。如所谓的传媒依赖理论和乔姆斯基的“宣传模式”。

在陈永洲案中,《新快报》承认陈永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就说明陈的行动是受到组织的许可的。《新快报》为何会允许陈永洲代表一个企业的利益去打击另外一个企业,从而放弃了自身的把关责任呢?

市场俘虏传媒公权力的第二个原因是消息来源对新闻业的收买与控制。公关公司在此事件中扮演的角色颇耐人寻味,谁是此事件的幕后黑手也让公众揣测。在陈永洲案中,10月27日凌晨,蓝色光标官方微博发布一条声明,表示与三一重工及中联重科无任何合作关系,没有员工涉嫌贿赂记者被警方带走,并表示将对散布“涉嫌贿赂记者”等谣言的媒体和个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www.xing528.com)

新闻与公关的关系是新闻学纠结的问题。一方面,公共关系在新闻业中的重要影响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新闻媒体越来越依赖来自政府、企业等组织机构的消息来源;另一方面,新闻业又要强调自身的专业性与纯洁性,奉行“不党、不私、不卖、不盲”的四不原则。更有人提出在新闻院系开设公共关系专业是“双手互搏”、自相矛盾。新闻业的专业性是不是必然与公共关系相冲突?

新闻业与公共关系的相克相生由来已久,在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讨论。对于两者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共生共荣说,认为公关提供了必要的新闻服务;另一种是相互冲突说,认为公关帮助利益集团操纵新闻媒体,借此影响社会大众。目前在国内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是第二种。

在新闻与公关的关系中,新闻的把关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记者能够在新闻把关中占主导地位,那就是所谓的传媒中心论。那么公关就只是新闻业的附庸,而新闻专业主义就能成为新闻筛选的原则。如果记者在新闻把关中受到众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只能身不由己随波逐流,那就是所谓的结构决定论。这两种情况恰好符合新闻生产的“内部途径模式”和“外部途径模式”。

在许多新闻人的从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从组织的公共关系部门获取新闻线索。消息来源为了达到其目的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媒体。商建辉在综合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新闻来源利用公共关系操纵新闻生产的路径主要有:①控制新闻渠道,包括评估记者,建立记者黑名单,对记者进行公关,对媒体进行收买或公关;②制造和策划新闻;③信息补贴。

陈先红等人认为消息来源对媒体的收买是一种假公关,在此情况下公关会成为新闻专业主义缺失的替罪羊。[86]那么这就涉及对公关的定义,是否采取光明正大的手段才是“真公关”,而采取有违社会规范的手段就是“假公关”。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真公关和假公关的比重各占多少?2013年,传媒业被所谓的假公关拖下水的例子不胜枚举。当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传媒自身的专业主义没有缺失,假公关也无法得逞。正是在当下特殊的社会和传媒生态之下,才会出现新闻业被利益集团操纵,公共性缺失的现状。

最后,传媒权力缺乏外在的监督力量,导致传媒权力被收买后滥用。中国的传媒机构缺乏独立性,而且因为有行政权力做后盾,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时一般都占据优势地位,甚至常常在法律介入之前就先自行裁定事实。社会的其他力量特别是社会公众对传媒机构的监督能力不足,传媒机构一旦做出侵权的行为,普通的个人和企业很难追究其责任。而传媒的自律组织,如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也缺乏强制性的力量,很难对媒体形成实质性的制约,使得新闻寻租的态势愈演愈烈。媒体人称中国的报业需要“先自立再自律”,但仅仅因为报业缺乏自主性就去进行寻租是不合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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