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考》认为《论衡》的“第二次撰集”在汉章帝建初二年至元和三年(77—86),王充五十一岁至六十岁时。在作《论衡》之书前(即王充“第一次撰集”《论衡》前),王充已作《政务》之书,至“第二次撰集”时,王充将二书合并;又以当时四分历与太初历之争为背景,增入《谈天》、《说日》二篇,又可能增入《奇怪》一篇,《正说》、《书解》、《案书》三篇;最后,以《对作篇》为总序,因为“对作”云云,或即把《论衡》和《政务》对举的意思。对此我想提出三点质疑。
甲、朱《考》所推定的《政务》之书的作年与朱《考》指为《政务》之书的各篇的实际作年之间存在着矛盾。
朱《考》认为《政务》之书作于《论衡》之书前(朱《考》所谓的《论衡》之书,即指未与王充其他各书合并时的“单独成书”的《论衡》,亦即建初元年前“第一次撰集”的《论衡》),故一再说:
王充在写《论衡》之书以前,曾作《讥俗》、《节义》之书,《政务》之书。
写《讥俗》之书时,王充年约二十余岁……《政务》之书则作于其后。
《论衡》之书是继《政务》之书而作。
果如朱《考》之说,则《政务》之书至少无论如何当作于朱《考》所谓王充“第一次撰集”《论衡》的下限建初元年之前。然而,在朱《考》指为《政务》之书的十九篇中,却有相当一部分作于建初元年以后。如《明雩篇》云:
建初孟年,北州连旱,牛死民乏,放流就贱。
是《明雩篇》当作于建初元年以后(《恢国篇》云:“建初孟年,无妄气至,岁之疾疫也。比旱不雨,牛死民流,可谓剧矣。”《对作篇》云:“建初孟年,中州颇歉,颍川、汝南,民流四散。”与《明雩篇》所指为一事)。又《齐世》、《宣汉》、《恢国》、《验符》、《须颂》等篇,均称明帝为“孝明”,称章帝为“今上”,又数章帝时符瑞直至建初五年,显作于建初五年以后。凡此,都与朱《考》的“《政务》作于《论衡》之前”的立说自相矛盾。所以,朱《考》指为《政务》之书的十九篇根本就不是《政务》之文,而所谓《政务》与《论衡》的合并亦显无其事。
乙、《对作篇》的“对作”该如何理解?是否为王充“第二次撰集”的《政务》、《论衡》合订本的总序?
朱《考》认为“对作”即对举《政务》、《论衡》二书之义,并以此推论《对作篇》为《政务》与《论衡》合订本的总序:
把《论衡》和《政务》对举,或即《对作》篇之原来意义,而此时所撰集的《论衡》则为《论衡》与《政务》二书的合订本,《对作》篇即为此合订本之自序。
但这样解释“对作”的含义是错误的。“作”乃是“述而不作”之作,“圣人作,贤者述”之作,“对”是动词“答对”之意,而非副词“并对”之意。“对作”,回答别人以《政务》、《论衡》为“作”的疑问,与《答客难》、《解嘲》、《答宾戏》等词语结构相似。《对作篇》云:
或曰:“圣人作,贤者述。以贤而作者,非也。《论衡》、《政务》,可谓作者?”曰:非作也,亦非述也,论也。论者,述之次也。五经之兴,可谓作矣;太史公书、刘子政序、班叔皮传,可谓述矣;桓君山《新论》、邹伯奇《检论》,可谓论矣。今观《论衡》、《政务》,桓、邹之二论也,非所谓作也。
所谓“对作”,即此问答是也。《对作篇》盖《政务》、《论衡》写成之后,王充总结性之作。《史记·太史公自序》云:
余所谓述故事,整齐其世传,非所谓作也,而君比之于《春秋》,谬矣!
此盖《对作篇》立意所本,且王充更自谦不敢称“述”。这一方面是客气,一方面也有避祸之意,故下文云:
古有命使采诗,欲观风俗,知下情也。诗作民间,圣王可云:“汝民也,何发作!”囚罪其身,殁灭其诗乎?今已不然,故诗传至今。《论衡》、《政务》,其犹诗也,冀望见采,而云有过。斯盖《论衡》之书所以兴也。且凡造作之过,意其言妄而谤诽也。《论衡》实事疾妄,《齐世》、《宣汉》、《恢国》、《验符》,盛褒(须)颂之言,无诽谤之辞。造作如此,可以免于罪矣!
惧祸之情,溢于言表。王充一向自视甚高,常常将自己和孔子相比,要不是因为惧祸,他是很乐意把自己的著作抬高到“作”的地位的。所以他在《对作篇》中又曾说过“言苟有益,虽作何害”,“《论衡》诸篇,实俗间之凡人所能见,与彼作者无以异也”之类的话。“对作”既非对举《论衡》、《政务》二书之义,则以《对作篇》为《政务》、《论衡》合订本之总序的说法,也就显得证据薄弱了。(www.xing528.com)
丙、从《对作篇》中,无法看出《政务》与《论衡》是合订本的痕迹。
王充在《对作篇》中,于《论衡》、《政务》之宗旨,皆分别论之,与合论《讥俗》、《节义》之宗旨的情况全然不同。如论《政务》之宗旨则云:
其《政务》言治民之道。
《政务》为郡国守相、县邑令长陈通政事所当尚务,欲令全民立化,奉称国恩。
论《论衡》之宗旨则云:
是故《论衡》之造也,起众书并失实,虚妄之言胜真美也。
故《论衡》者,所以铨轻重之言,立真伪之平,非苟调文饰辞为奇伟之观也,其本皆起人间有非,故尽思极心,以讥世俗。
今《论衡》就世俗之书,订其真伪,辩其实虚。
况《论衡》细说微论,解释世俗之疑,辩照是非之理,使后进晓见然否之分。
《论衡》九虚三增,所以使俗务实诚也;《论死》、《订鬼》,所以使俗薄丧葬也。
凡此皆可见二书宗旨大不一样,王充不可能将它们合成一书。
《对作篇》中并举二书者有四处:
或曰:……《论衡》、《政务》,可谓作者?
今观《论衡》、《政务》,桓、邹之二论也,非所谓作也。
由此言之,唐林之奏,谷永之章,《论衡》、《政务》,同一趋也。
《论衡》、《政务》,其犹诗也,冀望见采,而云有过。
从中也并不能看出任何足以说明二书为一合订本的证据。所以,我认为朱《考》的王充“第二次撰集”《论衡》说是不能成立的,亦即王充并未曾在建初、元和年间将《政务》与《论衡》编成一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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