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十条”明确要求对城市黑臭水体进行整治。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根据以上目标和要求,目前城市水体修复的总体技术思路为“控源为本,调配优先,多元为辅,强化应急,景观共建”。城市水体的水质改善应以污染源控制为根本。控源以水环境容量为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水体污染负荷的总量和浓度控制。目前,很多城市大规模实施以污水管网改造为重点的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城市污水管网改造的重要性,在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决策过程中,目标是还河流清水。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整治污染面,对污染严重的河流进行截污、疏浚和河堤治理;②截断污染源,对居民排水单元户进行雨污分流改造;③变污水为清流,新建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其中,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是目前改善城市水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我国很多城市水体无主要的清洁补水来源,一般就是依靠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
2014年《环境统计公报》显示,全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约有6 031个,设计处理能力为1.8亿吨/天,全年总的污水处理量一共是493.3亿吨。我国城市污水常规净化指标为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BOD)、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以及悬浮物(Suspended Soild,SS)等,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出水中仍然含有一定浓度的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60~100 mg/L,悬浮物20~30 mg/L,总氮15~25 mg/L,磷6~10 mg/L。可见,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比较,虽然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浓度能够符合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但是一级A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最低标准间出现了断层,也就是说,天然水体仍然会因为一些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而受到影响。而且,污水处理厂出水中可能含有一些天然水体中没有的有毒物质,比如卤代化合物、重金属、病原菌。数据表明,当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用作饮用水源的仅有城市总水量的2/3,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对于水资源缺乏起到缓解作用的同时,也极大缓冲了水体污染对于环境的影响。所以,以不对人类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为前提,有效回收利用城市污水尾水,对于我们而言是一个极为经济的新水源。(www.xing528.com)
近年来,为保护水环境、减少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入河污染负荷,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能够有效减少水污染负荷,减轻对城市水环境的不利影响。然而,一方面,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水质标准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城市水系连通,水功能区相互交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尾水排放对城市水环境的影响依然较大。
污水处理厂尾水是按照地区对尾水排放设定的制度进行排放的,即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进行排放。目前一级A标准是最高标准,处理后污水对周围的水环境的影响已经极大降低了,但是相对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或Ⅴ类水标准来说,一级A标准排放的尾水仍然是污水,排放后对周围水环境的质量影响仍然是很大的。而且污水处理厂尾水中还含有一些类似于重金属、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Endocrine Disrupting Chemicals,EDCs)等有毒有害物质,其对受纳水体水生态将产生非常大的毒性影响。因此,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实现清水入河(湖),是有效改善我国城市河湖水系水环境质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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