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规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间接实现对人与自然关系规制的。因此,自然资源法总是以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构成了现行自然资源单行立法的客观基础,但从与生态经济系统的结合上,又具有许多的共同特征,反映了自然资源整体存在的规律性。自然资源共同属性的多样性决定了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结成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从而构成了综合性自然资源法调整对象特定性的客观基础。因此,综合性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基本的或具有共性的社会关系,是各个自然资源单行法难以独立进行规制和协调的社会关系。这一调整为综合性自然资源法的作用领域确立了内涵判断标准,也为综合性自然资源法划定了外延范围边界。
对调整对象的确立和调整范围的界定,使综合性自然资源法与自然资源单行法密切配合,做到了三重体系即自然资源动态分类体系、自然资源市场配置体系和自然资源法律运作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完美结合。首先,它以自然资源的科学分类体系为基础,正确处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平衡性。其次,它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根本,以加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宏观调控为保障,明晰产权、合理价格、顺畅流转,从而实现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效益性和公平性。最后,它以自然资源法治系统的有效运作为目标,以实现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权利规范与义务规范、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性规定等等的合理配置为关键,从而使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具有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自然资源法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保护第一原则
从国家资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观点出发,全面审视全球的资源态势和我国的自然资源形势,把保护自然资源作为自然资源法规建设的首要目标。保护第一原则要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关系,同时强调自然资源总量上的动态平衡。保护资源也并不是消极的保护,要与培育、改造结合起来。保护那些已有的良好资源条件,使其逐步提高生产力;自然条件较差的要逐步培育改造,达到提高生产力的目的。
(二)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以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统一为目标,按照不同的自然资源类型、区域分布和属性特点,进行统一规划,合理配置,高效综合利用。对土地、森林等可更新资源,应根据其更新能力,确定合理开发利用的最适宜时间及规模,确保其永续利用。对矿物能源等不可更新资源,要进行综合高效利用,科学规定资源的储采比率,合理调节有限资源的耗竭速度,提高资源的采、选、冶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合理开发利用原则强调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即建立和完善资源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强化资源管理,防止国有资源的流失,理顺资源的价格体系,切实改变资源的价格扭曲现象;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发展资源产业,鼓励和扶持资源再生产活动,逐步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强调立足于自然资源的基本自给,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包括粮食、能源、钢铁、建材等在内的主要资源要立足国内,保护自给。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调节品种,适当进口国内紧缺的资源及其产品,积极出口国内优势资源及其产品,对国内稀缺资源和珍稀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利用,对重要战略资源建立储备制度。(www.xing528.com)
(三)开源与节约原则
开源与节约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互为依存的两个方面,开源是节约的前提,节约是开源的继续,两者有机地结合构成了缓解我国自然资源供需矛盾的基本途径。当然,各种自然资源由于它的存量、供需状况和稀缺程度的差异,开源与节约的侧重点也应不同。
(四)自然资源产权化与有偿使用原则
自然资源的产权化就是实现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特定条件下的国家等市场主体与各类自然资源之间联结关系的确定化、结构化和合理化。自然资源产权化水平如何,直接决定着产权主体对于自然资源利益的关注、保护和开发利用程度,这构成了自然资源能否得到合理配置的前提和基础,也为国家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使划定了清晰的边界和范围。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就是要以健全的产权制度和政府管理体制为前提,建立合理的资源价格和有关的税费体系。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在收税方面,有的是对开发者收税,如哥斯达黎加征收的木材采伐税;有的是对经营者收税,如木材贸易税、野生生物及其制品贸易税;有的是对能造成资源破坏的重大开发项目征收环境资源维护税;有的是征收自然资源建设税。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作为对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巨大挑战和自我创新,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其中,资源构成了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环节。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当前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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