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要提到的声乐教学法为G.F.库伯勒(G.F.Kübler)的《说明》(1826),其在所有原则方面都是反对费佛尔的方法的。尽管在地区影响力上它们无法与费佛尔或纳讨普的方法相竞争,但它们是那个时代最著名和最受欢迎的教学法之一。[71]与此相比,它们在美国却获得了跨区域的重要意义。在那里,洛厄尔·梅森很早就接触到了裴斯泰洛齐的想法。此外,他还学习了库伯勒的著作,并且委托他人进行翻译。他把译文收录在他的《手册》(1834)中[72],部分内容只是和字面意思相一致,这成为美国音乐教育的基本方法论。[73]1837年梅森第一次来到欧洲,他去拜访了斯图加特的校长,该校长的课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关于库伯勒本人,我们几乎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菲蒂斯(Fétis)在《音乐人生平简介》(巴黎,1875)称他为《说明/关于/歌唱课/在/学校/来自/库伯勒,斯图加特皇家孤儿院老师/包含/一份附件/55首二和三声部歌曲》的作者。
在这里,库伯勒明确提及费佛尔和奈格利的声乐教学法,他对这个教学法承担着特别的义务,并且非常谦虚地声明:“他完全赞同这些他所知道的、迄今出现的、出自于奈格利、纳讨普和史黛芬妮(Stephani)等人声乐教学法的优点”(前言,第5页)。他的目标是为“我们祖国学校和教会的歌唱引导和改进”提出一个“在国民学校可行的、简短而全面的歌唱教学法”(前言,第111页)。因此,教师要学会把“歌唱教学作为性情培养和情感提升的手段”和获得“全面音乐知识和技能”的途径。
库伯勒在形式上吸取了费佛尔和奈格利歌唱教学法的建构模式。他把体系化建构和要素合成化的教学过程分为三个部分:“速度和声音持续时间(节奏)的教学”、“声音范围和声音排列(旋律)的教学”和“演唱正确表达(力度、朗诵般地唱歌)的教学”。与费佛尔和奈格利一样,单个要素(参数)间被分开独立教学。与他们不同的是,始终引入歌谱教学。他采用了与费佛尔和奈格利一样的方式,把节奏作为要素教学的起点,结束时在附录引入第一首“歌曲”。同样,库伯勒遵循费佛尔声乐教学法的提问式——发展教学对话方式,他在其中配备了大量的教学评论。
与费佛尔和奈格利不同的是库伯勒要求将节奏、旋律、力度和和声(这在费佛尔和奈格利的声乐教学法中是完全缺失的)部分按照系统一个接一个地进行有条不紊地组合,并为四个年级的三个课程提供明确的教材。
“一年级(最低),包含7至9岁的孩子,开始初步练习,以音乐听力训练和声音暂时练习为目的……
二年级,包含9至11岁的孩子,正式开设每周两至三小时的歌唱课。教师把六分之一的课时用于发声练习,接下来三分之一的课时用于节奏练习,剩下的二分之一课时用于旋律练习。上课时间既不在每天一大早,也不在晚上很迟,不在吃饭之前,也不在吃完之后……本手册的课程一部分从二年级开始。包括第一章前八节的节奏部分……在旋律部分……被分布在普通文字印刷品的第一至九章,力度部分被分布在这个课程的第一章……
三年级,由11至13岁的学生组成,在第一课时中概括了课程一的节奏和旋律,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补充了以小写字母印刷的内容。然后开始课程二。它包括最后4章的节奏部分……第10至24章为旋律练习。第13至15章[变和弦与和弦理论],这需要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教师和坚韧不拔、善于思考的学生,可能根据情况会被省略和之后需要补上。(www.xing528.com)
图3.6 库伯勒《学校歌唱课指导》的教学对话,斯图加特,1826,第96-97页。
……在力度部分中,第2至3章和其他部分能够成为一个整体(被看成是加花—歌曲的部分),一起被完成……
课程三是针对12至14岁年龄段的孩子的。这个课程在第25章旋律之后引入了小调音阶的内容和余下相应的练习……
在五至六年的时间里,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8至14岁相应的学校时间段内学生,可能完成这三个阶段课程。14岁之后完成课程的学生若要参加演出活动,只需在合唱学校中聚集,继续训练。”(前言,第15-18页)
费佛尔的迂腐方法已经在一个中心地区被暂停了。这三个课程结合了节奏、旋律和和声三方面的内容。严格的累进结构依然存在。另一个新特点是,附录中的歌曲实际上是作为“演唱教材”被使用的,除此之外库伯勒还继续扩展教材,提到了一些如奈格利的二声部歌曲集和新教教会四声部歌曲集等著名的曲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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