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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教育立法逐步完善与强化:《十一五》教育经费统计报告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国家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时免除学杂费,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甘肃教育立法逐步完善与强化:《十一五》教育经费统计报告

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来体现国家发展教育的意志,明确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各自发展教育的责任,加大政府对于教育的投入与保障,是教育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体现之一。

表1-7 2006年和2010年我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发展情况 单位:人、%

资料来源:《甘肃教育年鉴》,甘肃教育出版社,2006—2011。

2005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200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53 号)中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实用性技能人才培养,对我省实施‘工业强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紧缺人才,促进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在该文件的鼓励和保障下,各市州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探索,有效拓展了各级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使我省职业教育发展逐步跨上新的台阶。落实各项投入政策,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保障。2006年,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省委发〔2006〕19 号)中,提出了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政策。(www.xing528.com)

2006年,国家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机制”,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写进了法律条文。2006年,在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6 号)中规定:“全部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2008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63 号)明确提出:“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 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资金由省和市、区财政按5∶5 的比例承担。

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时免除学杂费,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州)、区(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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