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6年发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首次要求对锅炉排放烟气安装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进行监测管理;随后开展了一系列针对CEMS的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开发工作,2000年以后,CEMS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开发逐步趋于成熟,并应用在污染源废气监测和监管工作中;同时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也相应地逐步颁布实施。2003年7月和2012年1月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均提出必须安装CEMS,并规定CEMS数据作为执法的依据。2005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28号),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CEMS数据可作为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十一五”期间,随着排污监督执法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包括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物治理设施大量投运,导致CEMS在我国国控、省控等废气污染源的安装和使用量逐步加大,尤其是在火电行业其安装使用率超过90%,为污染源排放监督执法、排污费征收和减排总量核查核算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和参考依据。
当前我国CEMS系统主要监测的污染物和烟气参数如下: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烟气参数主要有氧含量(O2)、烟气流速(流量)、烟气温度、压力和湿度等;根据燃料的不同及燃烧工艺的不同可能还要监测一氧化碳(CO)、氯化氢(HCl)等。
人们需要用CEMS来监测的参数也不断增加,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这几个已纳入减排计划的污染物之外,如氨(NH3)、硫化氢(H2S)、氟化氢(HF)、重金属类污染物(汞、铅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苯、二甲苯、卤代烃等)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等)、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六氟化硫、一氧化二氮等)的连续自动监测也是今后污染源排放监测的发展方向。(https://www.xing528.com)
仅就CEMS本身技术而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其相关的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含氧量、湿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产CEMS仪器设备的技术能力已经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但在技术细节、仪器设备的质量稳定性等方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还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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