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也是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是指经济活动会导致一种超越这些活动主体或市场利益的直接影响,而这些影响又未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111]。根据自然资源在生产和消费中产生的影响可以将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外部经济)和负外部性(外部不经济)。其中,正外部性是指生产消费活动产生的外部效益,负外部性是指破坏环境产生的外部成本。前者带来的环境效益被他人无偿分享,后者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没有纳入生产成本中。外部性的存在,导致环境保护领域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水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自然保护区和流域上游的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生态服务功能;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开发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112]。外部性的内化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路径:“庇古税”路径和科斯的“产权”路径。古典经济学家庇古认为,当边际社会收益(成本)与边际私人收益(成本)相背离时,难以靠合约中规定的补偿办法解决,表现为市场失灵,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预加以解决。政府进行干预的原则是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手段使边际补贴(边际税率)等于边际外部收益(成本),即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行征税,对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部门实行补贴,从而把因社会收益(成本)与私人收益(成本)相背离所引起的外部性影响内部化,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则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则资源的最优配置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与选择来实现。一般而言,如果通过政府调节的边际交易费用低于自愿协商的边际交易费用,宜采用“庇古税”路径;反之,宜采用“产权”路径;如果二者相等,则两种路径具有等价性[11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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