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立北洋大学校办事总纲(1912年)-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国立北洋大学校办事总纲(1912年)-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学监主任所掌事务如下:甲、办理各试验并核算宣布试验结果;乙、教员及学生每日上堂及下堂事务;丙、登记教员与学生请假;丁、排定教室及实验室学生位次;戊、登记学生人学退学及休学事项;己、保管学生证书、愿书及保证书;庚、布告教员请假;辛、保管学生成绩簿册;壬、保管各种试验之试题与试卷;癸、管理印刷讲义。抄自《国立北洋大学卅周年纪念册》1925年出版

国立北洋大学校办事总纲(1912年)-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第一章 职任

第一条 本校事务分由下列各主任商承校长处理之。

甲、教务主任;乙、学监主任;丙、庶务主任;

丁、斋务主任;戊、图书主任;己、文牍主任。

第二条 教务主任所掌事务如下:

甲、襄助校长计划各门课程之进行;乙、襄助校长规定教员之延聘及解约;丙、规定授课时间表;丁、计划添购图书仪器及其他关于学术上之设备;戊、采定各科课本;己、考察教员授课情形;庚、凡关于教务上与教员接洽事宜。

第三条 学监主任所掌事务如下:

甲、办理各试验并核算宣布试验结果;乙、教员及学生每日上堂及下堂事务;丙、登记教员与学生请假;丁、排定教室及实验室学生位次;戊、登记学生人学退学及休学事项;己、保管学生证书、愿书及保证书;庚、布告教员请假;辛、保管学生成绩簿册;壬、保管各种试验之试题与试卷;癸、管理印刷讲义。

第四条 庶务主任所掌事务分属三课如下:

甲、属于会计课者:

(一)经理银钱出人登记并保存关于银钱出入之一切簿据;

(二)保存本校一切现款、有价证券及其他重要物件;

(三)编制预算决算;

(四)编制每月报销表册;

(五)经理各学生津贴并寄存款项。

乙、属于杂务课者:

(一)校具之设备整理及修缮;

(二)管理全校仆役并稽查其勤惰;

(三)稽查门禁及校内消防

(四)掌管校内家具库及学生储藏室;

(五)校内各项杂具之购置及分配;

(六)管理全校清洁事务。

丙、属于资产课者:

(一)登记本校各种资产;

(二)保存本校各种资产之簿据;

(三)稽查本校各种资产有无亏损及遗失;

(四)计划本校各种资产之整理与发展。

第五条 斋务主任所掌事务如下:

甲、编定学生住号;乙、管理斋舍内秩序及卫生;丙、预防斋舍内火灾及其他危险;丁、稽查学生在斋舍内有无不规则行动;戊、凡斋舍内有应备修缮及整理事项,商同庶务主任办理;己、管理讲室、食堂、浴室及病室、盥洗室之清洁及秩序。

第六条 图书主任所掌事务如下:(www.xing528.com)

甲、学校所有图书之整理及保存;乙、商同教务主任购置应添书籍及杂志;丙、编订各种书目;丁、征集本国、外国新出版书籍目录;戊、经理本校职教员生借用书籍事务;己、管理本校学生用或转购各科教科书及参考书;庚、管理图书阅览室及阅报室之秩序与清洁。

第七条 文牍主任所掌事务如下:

甲、起草各种函牍送校长阅看后缮发;乙、缮写宣布本校布告;丙、管理收发文件;丁、保存各种卷宗及函件;戊、编制本校统计及报告。

第八条 本校学监及中外文牍员辅助其主任设事务员,辅助各该主任办理所掌一切事宜。

第九条 庶务主任所属事务员应分课配置之。

第十条 本校聘有校医,中西各一人,办理全校检查诊治及卫生等一切事宜。

第二章 会议

第一条 本校会议分下列三种:

甲、校务会议;乙、教务会议;丙、事务会议。

第二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各主任及在本校连续任职二年以上之本国教员组织之,以校长为议长,所议事项如下:

甲、各学门之设立及废止;乙、各项规则之增删及修正;丙、学生纳费增减问题;丁、本校应行兴革问题;戌、其他重要事项。

校长有故障由教务主任代充议长。

前项校务会议议长认为必要时得临时邀请本校其他教员列席。

第三条 教务会议由教务主任及全体教员组织之,以教务主任为议长,其所议事项如下:

甲、规定各门课程之进度;乙、商订授课时间表;丙、商定各科课本;丁、商定各种试验之时间;戌、商定购置图书仪器及其他关于学术上之设备;己、各科成绩考察法之实施及变更;庚、其他关于教授上一切事项;辛、审查学生各项成绩,决定每学年终学生之升级、留级、毕业及退学。

前项辛款会议,须请校长与学监主任一同列席。

第四条 关于一学门或一学科之教务,得由教务主任召集有关系之教员开局部教务会议。

第五条 事务会由庶务主任及备课事务员组织之,以庶务主任为议长,其所议事项如下:

甲、预算决议之编制;乙、学校各项资产之清查与保管;丙、校内各处之清洁与整理;丁、校舍与校具之修理;戊、购置重要物品;己、其他关于庶务上一切事项。

第六条 事务会议议案如与斋务或医务有关,应请斋务主任或校医列席,如需款在三百元以上,应请校长列席。

第七条 教务或事务会议有校长列席时,应以校长为议长,但校长得使教务主任或庶务主任代理。

第八条 会议不拘定次数,于议长认必要或过半数会员提议时召集之,但校务会议至少每学期一次。

第九条 各会议均设书记一人或二人,由会员互选之,司登记每次议事概要及议决案。

第十条 校务会议非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列席;教务及事务会议非得过半数会员列席,(否则)不得开议。

第十一条 会议议决事项,由校长酌定,施行以后,开会时校长得使主办人员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校办事有应加定细则者,依其事项之性质,另定单行之。

第二条 本总纲以后,如须变更,应由校务会议修正。

抄自《国立北洋大学卅周年纪念册》1925年出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