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年学期及放假
第一条 学年自每年八月一日始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终。
第二条 一学年分为二学期。八月一日至一月十四日为第一学期,一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三日为第二学期。
第三条 春假七日,自四月一日至四月七日。暑假七十七日,自六月十六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寒假十四日,其起止日期,由校长临时酌定。
第四条 日曜日及左列各日放假:
一月一日(国庆日)、二月十二日(国庆日)。
阴历八月二十七日(孔子诞辰日),十月二日(本校纪念日),十月十日(国庆)。
第五条 各学门之实地练习与修学旅行,于春假暑假期内行之。
第二章 入学、休学、转学及退学
第一条 每年暑假期内本校招考预科新生一次。其日期先期登报宣布,招考细则另定之。
第二条 本校预科毕业学生,依其志愿得升入本科各学门第一年级肄业。
第三条 前条志愿应于六月十五日以前亲至学监处填具志愿书,以便编定班次。逾期不填,由学校指定,不得更改。
第四条 班次编定后,如有缺额之班,得于招考预科学生时,同时招考正科第一年级,编级生其招考细则另定之。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须填具志愿书,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如保证人死亡或丧失其资格时,应另觅保,其保证人资格,以在天津、北京两处有正当职业者为限。
第六条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事故,预料两个月内不能上课者,得请求休学。其有身体羸弱,经校医检查,必须长期休养者,本校得令其休学。
第七条 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但不得连续。
第八条 休学学生应于六月十五日以前向学监处预请复学,逾期即命其退学。
第九条 复学仍编人原门原级,遇校中无原级时,得酌情延其休学期限。
第十条 本校概不招收转学生与旁听生。
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得请求转学他校,由本校给与转学证书及成绩表,准其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不得已事故,得自请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犯下列各款之一者随时令其退学。
甲、行为不正,校长认为与本校秩序或名誉有重大关系者;
乙、身有重病,经校医检查,认为不宜求学者;
丙、性情乖戾,在校务会议时经多数会员认为不堪造就者;
丁、开学后两星期以内未交学费者;
戊、请假期满,未经续假已逾一月者;
己、一学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章 费用
第一条 学生每人每学年宿舍费12元,体育费2元。学费:本科30元,预科20元,均按两期均分,每期半数,于每学期开学前缴纳之,未缴纳者不准上课。
第二条 前条所纳各费,遇休学、转学、退学,概不退还。
第三条 书籍仪器暂由本校贷用,其贷用规则另定之。
第四条 制服由本校酌定式样,由学生备价自行购置。
第五条 徽章由本校置备,由学生备价领佩。
第六条 本校实地练习或修学旅行时所需旅费,由本校酌量补助,如有不足,由学生自备。
第七条 膳费学生自理,每人每月5至6元。
第四章 考查学生学业成绩规则
第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以学科为本位,由教员就平时考查及定期试验定之。
第二条 平时考查。由教员参照学科性质酌行临时试验或另定考查方法。
第三条 定期试验,分学年试验、毕业试验二种。凡学科依平时考查足以判定成绩者,由该科教员提出教务会议议决,经校长认可,得免除其定期试验。
第四条 学年试验于学年终行之,但毕业之年,应予免除。又在年终前教授完竣之学科,得不俟年终先行举办。
第五条 毕业试验于修业最后之学年终行之,但在年终前教授完竣之学科,得不俟年终先行举办。
第六条 评定成绩分甲、乙、丙、丁等。80分以上为甲等;70分以上为乙等;60分以上为丙等;均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丁等,为不及格。各科均及格者得毕业或升级,不及格不逾二学科者,经教务会议之许可,准于下学期开始
时,将该学科复行试验,复试仍不及格者留级,留级连续两次者应令退学。第七条 学年成绩之评定法如下:
(一)本学年每学科之试验成绩,参合平时成绩判定分数,为每学科之学年成绩。
(二)本学年各学科之学年成绩,总分数以学科数除之,得平均数为总学科之学年成绩。
第八条 毕业成绩之评定法如下:
(一)每学科毕业试验,参合平时成绩判定分数,为本学年每学科成绩分数,又与前各学年每学科成绩分数相加,以曾授各该学科之学年数除之,为各学科毕业成绩分数。
(二)各学科毕业成绩之总分数以学科数除之,得平均数,为毕业总平均分数。
第九条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不能与学年试验者,得请求补试。
第十条 学生请求补试,须于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具呈声明,由教务主任与本学门教员另定准否。
第十一条 应留级之学生如无原级可留,应今退学。但留级之原因确系因不得已事故,且平时成绩尚佳者,经教务会议审议,得予变通办理。
第十二条 各项试验规则另定之。学生有违背试验规则者,其成绩作为无效,或察其情节之重轻,酌减其分数。
第十三条 各学门如有实习者,其实习分数不及丙等,不得升级或毕业。
第十四条 操行或体育成绩不及格者,虽学业成绩及格,不得升级或毕业。
第十五条 操行成绩及体育成绩考查方法另定之。
第十六条 学生缺席在一学年内至40小时者,应减学年成绩或毕业成绩总平均分数1分;40小时以下者免减;40小时以上者,每逾20小时递减半分,不满20小时者免减。
第五章 学生操行成绩的考查规则
第一条 校长教员及各主任随时考查学生操行,登记于册,至每学年终开教务会议之前,汇送校长,提出教务会议。
第二条 学生操行分甲、乙、丙、丁四等,在每学年终开教务会议时,共同评定之。
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之操行成绩,列丙等以上者为及格,丁等为不及格。
第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未及格,其分数相差不及十分之一,而操行成绩列甲等者,经教务会议之认可,得使其升级或毕业。
第五条 考查操行之要点如下:
甲、勤惰;乙、诚伪;丙、谦和与傲慢;丁、行为之善恶;戊、守法与玩法;己、其他习惯之良否。
第六条 凡操行成绩列甲等与丁等,每学年终本校函报其家庭与保证人。
第六章 学生奖惩规则
第一条 学生学年成绩总平均在85分以上,品行敦笃,向未记过者,次学年免学费一年。
第二条 依前条免费之学生,如品行不修,学业荒废时,得停止之。
第三条 学生惩戒办法分下列三种:
(一)训戒;
(二)记过;
(三)退学。
第四条 学生犯下列各款之一,情节尚轻者,由学监主任训戒之,命其悛改:
(一)违犯校规者;
(二)对于职教员无礼者;
(三)屡次缺席者;(www.xing528.com)
(四)与同学交恶者;
(五)骂夫役人等、不顾行为检者;
(六)凡不正当行为与校内风纪有关者。
第五条 学生犯下列各款之一者,应为记过:
(一)曾经训戒,仍不悛改者;
(二)犯第四条各款之一,情节较重者;
(三)在校内或斋舍滋生事端,破坏秩序者。
第六条 学生犯第二章第十三条备款之一者,应令退学。
第七条 凡学生应受退学或记过处分时,应将详细情由宣布校内,并函告该生家属及保证人。
第七章 考试规则
第一条 学生考试,应按照排定坐号就座,不得紊乱。
第二条 非经教员或监试员特许,不得携带图书字纸。
第三条 不得传递字纸及互相谈话。
第四条 未缴卷以前,非监试员许可,不得外出。
第五条 缴卷后应即出场,不得逗留或翻阅他人试卷。
第六条 缴卷应依限定时间,到期无论完否一律截止。
第七条 违犯前列条款者,由教员或监试员查出,按其情节轻重,酌扣本门分数或取消试卷。
第八章 斋舍规则
第一条 本校斋舍分第一、第二两部,第一斋每号应住三人,第二斋每号应住四人。
第二条 非第一斋不敷居住,不并用第二斋。第一、第二两斋并用时,高年级生对第一斋有优先权。
第三条 斋舍住号,每一学年由斋务主任编配一次。每年暑假前同年级生,得自行组合,三人或四人开具名单,请斋务主任注册。同住一斋,其配住何号,仍由斋务主任主之。
第四条 斋舍内无论是否假期,不得留居亲友,违者查出记过。
第五条 振铃自习或振铃就寝后,不得在斋舍喧嚣高谈及作乐歌唱。
第六条 斋舍内须极力保持清洁,不得任意抛弃秽物及唾吐。
第七条 斋舍内器,不得任意污损。
第八条 各号电灯光度,均系一律,不得私自更换较大之灯泡,违者查出收没,再犯者查出记过。
第九条 斋舍内不得自备各种炉火,违者除收没外并记大过一次,再犯者命其退学。
第十条 着革履者,于自习时或就寝后,须蹑足步轻,不得重声扰乱他人,启闭门户更宜留意。
第九章 餐膳规则
第一条 本校餐膳完全由学生自行组合掌管,每组设组长一人经理之,但校内因房舍及秩序之关系,得限制组合数目及每组人数。
第二条 关于厨舍及食堂之卫生与清洁等事,校内如认为必要,得使各组长协同办理。
第三条 各组对包厨人或彼此相互间如有不能自行解决之事,得请求本校代为处理。
第四条 关于厨舍及食堂之卫生与清洁等事,各组办理如有困难,得请求本校设法。
第五条 各组组合细则自定之。
第十章 医务处规则
第一条 本校医务处分中医、西医两部,各聘校医一人,常川住校。
第二条 学生患病就中医或西医诊治,由患者自行选定。
第三条 每日下午三点至五点半,为校医诊洽时间,急症不在此限。
第四条 诊治,依就诊先后为序,急症不在此限。
第五条 每学期由校医检查全校学生身体至少一次,其日期由本校酌定宣布,学生不得推辞。
第六条 传染及其他有碍他人健康或秩序之病,经校医认定,应移出斋舍,入医院疗治。
第七条 校内外有传染病发生时,由校医对学生酌施下列各办法,学生不得推辞。
甲、检查身体;
乙、施行消毒;
丙、查验饮食;
丁、查验斋舍;
戊、施行种痘。
第八条 学生无论患何种病,应即告校医,免因隐忍致传染他人,或本身加重。
第九条 学生用药,因本校距市甚远,由校内预为购备,按原价均算,公布价目表,用者照表纳价。其欲自向校外药房购买者听。
第十条 本校药品出人详账,每学年由校医汇结宣布一次。
第十一条 本校药品校外人不得购买。
第十一章 书籍仪器贷用规则
第一条 本校为减轻学生费用起见,各科所用课本及画图仪器,暂行由校贷给,用毕仍交还本校或备半价购置。
第二条 每学期开始时,由各科教员将各班应用之教科书、仪器,宣示学生,再由学生按应用之书名及仪器种类,开具领用单,请该科教员签字,向书库及仪器室领出,在讲室由教员发给。
第三条 所领书籍,至一学期或一学年之末,业经读毕,并经过考试,无论升级、留级均应交还,或出半价购买,惟留级学生得对于所还书籍,得特别加签声明,次学年继读照领。
第四条 依前条之规定,若经过考试,惟因二门以下不及格,须于假期后补试者,其应行补试各门之书籍,暂行缓交,但须有同班一人为之声明担保。
第五条 所领之书籍,一学年不能读完,下学年仍须继续教授者,得暂行缓交。
第六条 所领之仪器在预科或正科毕业时,须全行交还或出半价购买。
第七条 凡中途退学或休学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所领书籍、仪器均须全行交还,或出全价购买。
第八条 非本人受课应用之书籍,即备全价,亦不许购买。
第九条 凡一学期或一学年之末,或中途因故携带行李离校者,须将应缴之书籍、仪器缴还,方准出校。
第十条 化学仪器亦由校内贷给,惟须于学年试验完竣时缴还。倘有损坏之件俟毕业时应交半价,中途退学、休学者交全价。
第十二章 图书馆借书规则
第一条 每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为借书、还书时间。星期日及假期无论何种书籍概不出纳。
第二条 图书馆贵重图书,仅许在馆内阅览,概不出借。
第三条 图书馆发给本校学生借书卷,每人三张,凭卷借书,每卷一次,限借一册,惟经教员致函本馆特许,多借者不在此例。凡未编之中文书籍,每两本作一册计算。
第四条 借书限两星期缴还,期满以前,得持书亲到图书馆声明续借两星期,续借只限一次,但有他人预定借阅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 借书人拟借之书籍,如已借出,得交预借卷,俟该书交回尽先借阅。前项预借卷,临时在馆内填写。
第六条 借书满期不交回者,每日罚纳怠金铜子六枚。
第七条 借出之书如值本校需用时,得随时索回。
第八条 新到杂志,教员指定之备考书、字典、词典及开架陈列之参考书,仅许在馆阅览,概不出借。
第九条 借书人不得在书上批点涂改,书中如有错处,得另纸记明,告知图书馆。
第十条 借书人对于所借图书必负责保管,如有污损,由图书馆酌定罚款;如有遗失,按购价赔偿。
第十一条 借书人借到书籍,须于馆内自行查看,如发现所借书籍已经污损,须立即声明,否则自负其责。
抄自《国立北洋大学卅周年纪念册》192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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