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校长
(一)校长
(七年大学规则)校长由大总统任命之。
(二)校长办公室
第二章 大学立法
(三)评议会
会员由教授互选,额数以五人举一人为率,凡大学立法,均须由评议会通过。(旧制)
第三章 大学行政
(四)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以各常设委员会委员长组织之,校长为当然议长,教务长为当然会员,总务长为当然会员兼书记,协助校长推行全校大政。
(五)行政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校长从教员中指派,征求评议会同意。除例外另行规定外,每委员会人数自五人至九人,设委员长一人,由校长于委员巾推举之,以教授为限,各委员任期一年。凡校长出席委员会时,校长为当然主席。
常设委员会如左:
(一)组织委员会——协助校长调查及策划大学内部之组织,以利事务之进行。
(二)预算委员会——协助校长编制大学预算案。(本委员会会员须包下列各委员会会员一人。1.组织,2.聘任,3.图书,4.庶务,5.仪器,6.出版。)
(三)审计委员会——协助校长审查用途及改良簿计法。
(四)聘任委员会——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会员以教授为限。本委员会非校长或其代表人列席不得开会。
(五)人学考试委员会——协助校长办理入学试验事务。
(六)图书委员会——协助校长谋图书馆之扩张进步。(图书馆主任为一当然委员。)
(七)庶务委员会——协助校长谋校舍之扩张、斋务杂务之进步。(与上列事务有关系之主任或××等为当然会员。)
(八)仪器委员会——协助校长谋仪器之扩张与进步。(仪器室主任为一当然会员。)
(九)出版委员会——参酌现行编译部评议员制。(出版部主任为一当然会员。)
(十)学生自治委员——协助校长谋学生自治能力之发展。(学生代表三人,由学生评议会公举。学生代表以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为限。)
(十一)新生指导委员会——新生入校时为顾问,由校长担任,并在日刊宣布(无庸要求评议会同意)。会员人数以新生入学数为准。(每指导委员担任新生约二十人。)
(十二)临时委员会——由校长于教职员中指任,并在日刊宣布,无庸征求评议会同意。临时委员会以所任事务定其名称。
常设委员会于任期满时,须报告一年中经过情形于校长兼行政会议议长。
第四章 学术(www.xing528.com)
(六)教务会议
各学系主任为会员(旧制)。
(七)教务处
现在之教务处即将改为注册课,由总务处注册部直辖。此后之教务处,即教务长与各学系主任合组之行政机关。
(八)教务长
由各学系主任互举,任期二年。(旧制)
(九)各学系
组一:数学系、天文学系(在组织中)、物理学系;
组二:化学系、地质学系、生物学系(在组织中);
组三:哲学系、心理学系(在组织中)、教育学系(在组织中);
组四:中国文学系、英国文学系、法国文学系、德国文学系、俄国文学系(在组织中);
(十)各学系主任
各学系主任由各本学系教授会教授公举。凡系中有教授一人者,即为主任;二人者,按期轮值,以先人者为始;三人以上互举(任期二年)。
(十一)各学系教授会
由各学系之教授、讲师组织之。(旧制)
第五章 事务
(十二)总务处
总务处管理全校之事务,设总务长一人,总掌事务。总务委员若干人,分掌各部分事务。
(十三)总务长
总务长由校长从总务委员中委任之,以教授为限(不得由教务长兼任)。任期二年,但得连任一次。
(十四)总务处总务委员(各部主任)及各项事务
总务处设总务委员若干人,由校长委任。凡由教授兼任者,任期三年,但得续任。
总务委员于下列各项中各掌一项数项之事务,由校长指定之。掌各部之总务委员,称某部主任。各项事务如下:
(一)注册 (二)编志 (三)文牍 (四)询问 (五)介绍 (六)图书 (七)仪器 (八)出版 (九)校舍 (十)斋务 (十一)杂务 (十二)会计 (十三)卫生
按事务之繁简,以一项或合数项事务为一部,由校长定之。总务长及各总务委员,组织总务委员会,共商事务进行之程序。右为本校现行制度,凡有注(旧制)者,系指先本章程而存在之制度,为一种说明,非原文也。
另附系统图表一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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