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令第二十三号
兹制定国立大学校条例公布之。此令。
国立大学校条例
第一条 国立大学校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
第二条 国立大学校分科为文、理、法、医、农、工、商等科。
第三条 国立大学校得设数科或单设一科。
第四条 国立大学校各科分设各学系。
第五条 国立大学校收受高级中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资格者。国立大学校录取学生,以其入学试验之成绩定之。
第七条 国立大学校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
第八条 国立大学校设大学院,大学校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入之。大学院生研究有成绩者,得依照学位规程给予学位。
学位规程另订之。
第九条 国立大学校设图书馆、观测所、实习场、试验室等。
第十条 国立大学校得附设各项专修科及学校推广部。
第十一条 国立大学校设校长一人,总辖校务,由教育总长聘任之。
第十二条 国立大学校设正教授、教授由校长延聘之。国立大学校得延聘讲师。
第十三条 国立大学校得设董事会,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项,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甲)例任董事,校长。
(乙)部派董事,由教育总长就部员中指派者。(www.xing528.com)
(丙)聘任董事,由董事会推选呈请教育总长聘任者。第一届董事由教育总长直接聘任。
国立大学校董事会议决事项,应由校长呈请教育总长核准施行。
第十四条 国立大学校设评议会,评议学校内部组织及各项章程暨其他重要事项,以校长友正教授、教授互选若干人组织之。
第十五条 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主任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国立大学校遇必要时,得设教务长—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
第十六条 国立大学校设教务会议,审议学则及关于全校教学、训育事项,由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之主任组织之。
第十七条 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各以本科本学系及大学院之正教授、教授组织之。各科系规划课程时,讲师并应列席。
第十八条 国立大学校图书馆、观测所、实习场、试验室等各设主任一人,以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
第十九条 国立大学校得分设事务各课,办理各项事宜。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则
第一条 高级中学校来遍设以前,国立大学校得暂设预科,收受旧制中学及初级中学校毕业生,其修业年限在四年制毕业者二年;在三年制毕业者三年。
第二条 私立大学校应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三条 大学令、大学规程自本条例施行日起废止之。
中华民国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教育总长 张国淦
【注释】
[1]本部分资料主要选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因部分资料具体日期不详,故在本书目录中仅精确至年份和月份,以方便读者查阅。具体日期详见资料正文。
[2]原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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