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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9月27日教育部修正大学令及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部令第六四号兹修正大学令特公布之。第五条大学本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预科毕业或经预科毕业同等学力试验及格者。第十条大学本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六、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前列事项如仅涉及一科或数科者,得由各该科评议员自行议决。第十七条私人或私法人亦得设立大学,除本令第六条、第七条外均适用之。第十八条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1917年9月27日教育部修正大学令及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教育部令第六四号

兹修正大学令特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部印

教育总长 范源濂

大学令

第一条 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

第二条 大学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

第三条 设二科以上者,得称为大学;其但设一科者,称为某科大学。

第四条 大学设预科,其学生入学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中学毕业同等学力试验,得有及格证书者,但入学时应受选拔试验。

第五条 大学本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预科毕业或经预科毕业同等学力试验及格者。

第六条 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

第七条 大学院生入院之资格,为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 大学本科之修业年限四年,预科二年。

第九条 大学预科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

第十条 大学本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

第十一条 大学设校长一人,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一人,主持一科事务。其独立一科之大学不设学长。(www.xing528.com)

第十二条 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

第十三条 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

第十四条 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正教授及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召集评议会,自为议长,遇必要时,得分科议事。

第十五条 评议会审议左列诸事项:

一、各学科之设立、废止。

二、学科课程

三、大学内部规则。

四、学生试验事项。

五、学生风纪事项。

六、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

前列事项如仅涉及一科或数科者,得由各该科评议员自行议决。

第十六条 大学预科须附设于大学,不得独立。

第十七条 私人或私法人亦得设立大学,除本令第六条、第七条外均适用之。

第十八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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