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 六年部令第三十号
一、国立大学职员如下:
校长、学长、正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事务员。
二、校长,由大总统任命之。
三、学长,由校长呈请教育总长任用之,并呈报大总统。
四、正教授、教授、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均由校长聘任之,并呈报教育总长。正教授、助教延聘以一年为试教时期,期满若双方同意,得订立长期契约。
五、助教、事务员,均由校长延用之,并汇报教育总长。
六、职员除讲师外,不得兼他处职务。
七、职员俸薪等级列表如下:
第一表
独立一分科之校长,其薪俸按照学长级支给;但其最高级得进至五百元。
第二表
八、初任职者,非有特别情形,应各支最低级之薪俸。
九、校长、学长、非连续任职二年,不能进一级。
十、正教授、教授、助教、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事务员,非连续任职一年,不能进一级。(www.xing528.com)
十一、第一表学长以下职员之进级与否,由校长考查其办事成绩及勤惰定之。
十二、第二表职员进级与否,由校长参酌左列各项情形定之。
(甲)教授成缋,(乙)每年实授课时间之多寡,(丙)所担任学科之性质,(丁)著述及发明,(戊)在社会之声望。
十三、凡校长、学长、教授每连续任职五年以上,得赴外国考查一次,以一年为限,除仍支原薪外,并酌支往返川资。
十四、职员在本校前后任职满若干年,若因病废或年满六十岁自请退职者,给予终身恤金。如其退职时所支薪数百分之若干分。其支给自退职之翌月起,至死之月止。
满十年者,支百分之十分。
满十五年者,支百分之二十分。
满二十年者,支百分之三十分。
满二十五年者,支百分之四十分。
满三十年或三十年以上者,支百分之五十分。
十五、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三年七月所颁布之本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务暂行规程、薪俸暂行规程任用暂行规程内,关于大学校职员教员之各项规定均应废止。
中华民国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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