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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师范学校规程令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部令第六号高等师范学桉规程第一章学科第一条高等师范学校分预科、本科、研究科。第五条本科各部分习之科目如左:国文部:国文及国文学、历史、哲学、美学、言语学。第十条高等师范学校得设选科。第三十一条在服务期内愿入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研究科者,得呈请教育总长认可。附属高等小学校,得仅设一学年编制之单式学级。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师范学校规程令

教育部令第六号

高等师范学桉规程

第一章 学科

第一条 高等师范学校预科、本科、研究科。

第二条 本科分国文部、英语部、历史地理部、数学物理部、物理化学部、博物部。

第三条 预科之科目为伦理学、国文、英语、数学、论理学、图画、乐歌体操

第四条 本科各部通习之科目为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英语、体操。

第五条 本科各部分习之科目如左:

国文部:国文及国文学、历史、哲学美学、言语学。

英语部:英语及英文学、国文及国文学、历史、哲学、美学、言语学。

历史地理部:历史、地理、法制经济、国文、考古学人类学

数学物理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气象学、图画、手工。

物理化学部:物理学、化学、数学、天文学、气象学、图画、手工。

博物部: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及卫生学、矿物及地质学农学、化学、图画。

各部可加授世界语德语、乐歌为随意科。英语部可加授法语

第六条 预科及本科各科目授业时问,由校长订定呈报教育总长。

第七条 研究科就本科各部择二、三科目研究之。

第八条 高等师范学校得设专修科。

前项专修科于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某科教员缺乏时设之。

第九条 专修科之科目及授业时间,由校长订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十条 高等师范学校得设选科。

前项选科为愿充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教员者设之,其科目得选习本科及专修科中之一科目或数科目,但伦理及教育学均须兼习。

第二章 学额及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预科,本科学生之总额,须在六百人以下,研究科及专修科无定额。

预科学生之定额一百五十人;本科每学级之定额:国文部、英语部、历史地理部各三十人;数学物理部、物理化学部、博物部各二十人;研究科专修科之额数由校长酌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十二条 高等师范学校之修业年限:预科一年,本科三年,研究科一年或二年,专修科二年或三年,选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第十三条 本科第三年级学生,应令在附属中学校、小学校实地练习,专修科、选科生最后学年亦如之。

第三章 入学退学及儆戒

第十四条 预科及专修科入学资格,须身体健全,品行端正,在师范学校、中学校毕业或与有同等学力者,由省行政长官保送,并由妥实之保证人具保证书,送校长试验收录。

前项保送之人,非由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毕业者,其试验科目之程度,应以师范学校、中学校毕业为标准,并加口答试验。

第十五条 预科每年招生一次,专修科临时招生,其日期及额数由校长酌定,先期通告。

第十六条 预科均为公费生,但得酌量情形收录自费生。

第十七条 本科由预科毕业生升入。(www.xing528.com)

第十八条 研究科公费生,由校长在本科及专修科毕业生中选取之。在本国或外国,门学校毕业及从事教育有相当之学识经验者,经校长认可得以自费入学。

第十九条 专修科生及选科生之入学规则,由校长订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二十条 学生犯左列各项之一,校长得命其退学。

一、身体羸弱难望成就者;二、成绩过劣者;三、性质不良不宜于教职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非有不得已事故经校长许可,不得任意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背校规,校长得施以儆戒。

第四章 学费

第二十三条 公费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给以膳费及杂费。

前项费额由校长预箅,呈请教育总长核定。

自费生之人数及费额,由校长酌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二十四条 专修科生、选科生俱为自费,但专修科生亦得视特别情形给与公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事故退学或任意告退者,在公费生应令偿还学费及给予各费,在自费生应令偿还学费,但得酌量情形免其一部或全免之。

前项偿还学费之数以专门学校学费为标准。

第五章 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科公费生之服务期,自受毕业证书之日起,以六年为限,但经教育总长特别指定职务及服务于边远之地者,得减至四年。

第二十七条 专修科公费生之服务期,自受毕业证书之日起,以四年为限;但经教育总长特别指定职务及服务于边远之地者,得减至三年,

第二十八条 本科、专修科之自费生,其服务期限均视公费生减半。

第二十九条 本科及专修科毕业生,遇有特别情事不能依规定期限服务者,教育总长得酌量暂缓或免除之。

第三十条 本科及专修科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有左列情事之一,在公费生应令偿还学费及给予各费;在自费生应令偿还学费,但得酌量情形免其一部或全免之:

一、无正当事由而不尽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之义务者。二、因惩戒免职者。三、教员许可状被褫夺者。四、依第二十九条情事免服务者。

第三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愿入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研究科者,得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三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依第二十九条暂缓服务期限,及第三十一条入大学或研究科之在学时期,均不得算入义务年限。

第六章 附属学校

第三十三条 高等师范学校,应设附属中学校及小学校。

第三十四条 附属中学校,应遵照中学校施行规则办理,但每学级之学生数须在四十人以下。

附属初等小学校,应分设单级编制之学级,二学年以上合编之复式学级及一学年编制之单式学级,并酌用二部教授法。

附属高等小学校,得仅设一学年编制之单式学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教育总长 刘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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