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第六号
高等师范学桉规程
第一章 学科
第二条 本科分国文部、英语部、历史地理部、数学物理部、物理化学部、博物部。
第三条 预科之科目为伦理学、国文、英语、数学、论理学、图画、乐歌、体操。
第四条 本科各部通习之科目为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英语、体操。
第五条 本科各部分习之科目如左:
英语部:英语及英文学、国文及国文学、历史、哲学、美学、言语学。
数学物理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气象学、图画、手工。
物理化学部:物理学、化学、数学、天文学、气象学、图画、手工。
博物部: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及卫生学、矿物及地质学、农学、化学、图画。
第六条 预科及本科各科目授业时问,由校长订定呈报教育总长。
第七条 研究科就本科各部择二、三科目研究之。
第八条 高等师范学校得设专修科。
前项专修科于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某科教员缺乏时设之。
第九条 专修科之科目及授业时间,由校长订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十条 高等师范学校得设选科。
前项选科为愿充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教员者设之,其科目得选习本科及专修科中之一科目或数科目,但伦理及教育学均须兼习。
第二章 学额及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预科,本科学生之总额,须在六百人以下,研究科及专修科无定额。
预科学生之定额一百五十人;本科每学级之定额:国文部、英语部、历史地理部各三十人;数学物理部、物理化学部、博物部各二十人;研究科专修科之额数由校长酌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十二条 高等师范学校之修业年限:预科一年,本科三年,研究科一年或二年,专修科二年或三年,选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第十三条 本科第三年级学生,应令在附属中学校、小学校实地练习,专修科、选科生最后学年亦如之。
第三章 入学退学及儆戒
第十四条 预科及专修科入学资格,须身体健全,品行端正,在师范学校、中学校毕业或与有同等学力者,由省行政长官保送,并由妥实之保证人具保证书,送校长试验收录。
前项保送之人,非由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毕业者,其试验科目之程度,应以师范学校、中学校毕业为标准,并加口答试验。
第十五条 预科每年招生一次,专修科临时招生,其日期及额数由校长酌定,先期通告。
第十六条 预科均为公费生,但得酌量情形收录自费生。
第十七条 本科由预科毕业生升入。(www.xing528.com)
第十八条 研究科公费生,由校长在本科及专修科毕业生中选取之。在本国或外国,门学校毕业及从事教育有相当之学识经验者,经校长认可得以自费入学。
第十九条 专修科生及选科生之入学规则,由校长订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二十条 学生犯左列各项之一,校长得命其退学。
一、身体羸弱难望成就者;二、成绩过劣者;三、性质不良不宜于教职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非有不得已事故经校长许可,不得任意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背校规,校长得施以儆戒。
第四章 学费
第二十三条 公费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给以膳费及杂费。
前项费额由校长预箅,呈请教育总长核定。
自费生之人数及费额,由校长酌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二十四条 专修科生、选科生俱为自费,但专修科生亦得视特别情形给与公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事故退学或任意告退者,在公费生应令偿还学费及给予各费,在自费生应令偿还学费,但得酌量情形免其一部或全免之。
前项偿还学费之数以专门学校学费为标准。
第五章 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科公费生之服务期,自受毕业证书之日起,以六年为限,但经教育总长特别指定职务及服务于边远之地者,得减至四年。
第二十七条 专修科公费生之服务期,自受毕业证书之日起,以四年为限;但经教育总长特别指定职务及服务于边远之地者,得减至三年,
第二十八条 本科、专修科之自费生,其服务期限均视公费生减半。
第二十九条 本科及专修科毕业生,遇有特别情事不能依规定期限服务者,教育总长得酌量暂缓或免除之。
第三十条 本科及专修科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有左列情事之一,在公费生应令偿还学费及给予各费;在自费生应令偿还学费,但得酌量情形免其一部或全免之:
一、无正当事由而不尽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之义务者。二、因惩戒免职者。三、教员许可状被褫夺者。四、依第二十九条情事免服务者。
第三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愿入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研究科者,得呈请教育总长认可。
第三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依第二十九条暂缓服务期限,及第三十一条入大学或研究科之在学时期,均不得算入义务年限。
第六章 附属学校
第三十三条 高等师范学校,应设附属中学校及小学校。
第三十四条 附属中学校,应遵照中学校施行规则办理,但每学级之学生数须在四十人以下。
附属初等小学校,应分设单级编制之学级,二学年以上合编之复式学级及一学年编制之单式学级,并酌用二部教授法。
附属高等小学校,得仅设一学年编制之单式学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教育总长 刘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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