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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大学征收学费规程令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部部令兹订定学校征收学费规程十六条,特公布之。第三条乙种实业学校征收学费,每月至多不得过银圆六角。第四条中学校征收学费,每月银圆自一元至二元。第九条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及乙种实业学校征收学费,每月一次,于入学前及每月初五日以前缴清。第十二条乙种实业学校、高等小学校及补习科学生,有无力缴费者,得呈请校长酌减其学费之一部分。

教育部公布大学征收学费规程令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教育部部令

兹订定学校征收学费规程十六条,特公布之。此令。

右令  京师学务局

本部直辖学校

各省教育司

学校征收学费规程

第一条 初等小学技应免征收学费,但照小学梭令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办理,每月得收学费银圆三角以下。

第二条 高等小学校征收学费,每月至多不得过银圆一元;补习科至多不得过银圆六角。

第三条 乙种实业学校征收学费,每月至多不得过银圆六角。

第四条 中学校征收学费,每月银圆自一元至二元。

第五条 甲种实业学校征收学费,每月自银圆八角至一元五角

第六条 高等专门学校征收学费,每月银圆二元至二元五角。

第七条 大学征收学费,每月银圆三元。(www.xing528.com)

第八条 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均免征收学费,但于入学时征收保证金一次,以银圆十元为限,除中途自请退学外,毕业日仍照原数发还。

第九条 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及乙种实业学校征收学费,每月一次,于入学前及每月初五日以前缴清。

第十条 中学校、甲种实业学校、高等专门学校、大学征收学费,每学期一次,于入学前缴清。

第十一条 征收学费之初等小学校,有学生无力缴费者,仍应酌核轻减或竟免除之。

第十二条 乙种实业学校、高等小学校及补习科学生,有无力缴费者,得呈请校长酌减其学费之一部分。

笫十三条 各学校为鼓励学生起见,得于成绩最优者分别减免学费。

前项减免学费章程,得由校长定之;但须呈经管辖官厅认可。

第十四条 公立学校遇有特别情形须变通办理者,应由省行政长官声明理由,报经教育总长认可。

第十五条 私立学校不以本规程所定为限。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部令第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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