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国立、私立大学校长的任职资格,考察人选及任命校长也是民国初期政府对大学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国最初几年,对国立大学校长的产生方式并无明文规定,但从实践来看,国立大学校长都是由大总统任命,以国务总理和教育总长名义发布。例如,1912年5月4日,以唐绍仪和蔡元培署名的《临时大总统令》任命严复为北京大学校长;1912年10月,以赵秉钧和范源濂署名的《临时大总统令》任命章士钊为北京大学校长,后任校长马良、何燏时的任命亦是如此。后来,国立大学校长的任命以法令的形式明确。1914年7月颁布的《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用暂行规定》明确“大学校校长由大总统任命之”。1917年5月颁布的《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中明确“校长,由大总统任命之”。1924年2月颁布的《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校条例令》明确“国立大学设校长一人,总辖校务,由教育总长聘任之”。可以看出,民国初期,国立大学的校长开始以《大总统令》的形式由大总统任命,发展到后来由教育总长聘任,但无论哪种形式,都是政府决定校长的人选。
私立大学校长的产生与国立大学有些不同。1913年1月颁布的《教育部公布私立大学规程令》中,对私立大学校长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并指出:“如校长教员一时难得合格者,得延聘相当之人充之;但须呈请教育总长认可。”例如,始于民国元年的中国大学,其几任校长宋教仁、黄兴、黄云鹏、林长民、王印川等皆由推选产生,经教育派员考察认可。(www.xing528.com)
民国初期,政府还规定大学校长不能由官员兼任。1915年颁布的《大总统关于官吏不得兼充学校校长及限制兼任教员办法批令》规定:“校长责任重要,断非现任官吏所能兼理,应由该部查明更换,毋稍迁就。”后来的国民政府时期的《大学组织法》第九条也规定:“……大学校长……除国民政府特准外,均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大学校长不是官员,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和政治没有关系,只不过是在理念上要保持和官场的距离,保持大学的相对独立性,这是民国时期大学治理的一个传统。
民国初期政府任命高校校长,除了有在校任职年限、学识等要求外,还十分注重其办学思想、治理才华和社会及师生的认可度,从而有一批兼具理校才华和家国情怀的教育家被任命为校长,他们的办学思想和实践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不朽的贡献。教育部法令明确大学校长总辖大学内全部事务,除例行巡视之外,极少干涉,给校长以充分的独立行使内部事务的权力,对校长们的办校思想与实践给予尊重,大学校长可以充分施展自己的办校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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