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昭公有慈母而爱之,死,为之练冠,故有慈母之服①。阳侯杀蓼侯而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②。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末世之事,善则著之③。是故礼乐未始有常也。故圣人制礼乐,而不制于礼乐。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④。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⑤。
【注释】
①鲁昭公:春秋末鲁君,在位32年。慈母:指抚养自己成长的庶母、保姆。练冠:古代丧服,服一年之丧。《仪礼·丧服》规定三个月。以上化自《礼记·曾子问》。②“阳侯”二句:高诱注:“阳侯,阳陵国侯也。蓼(liǎo)侯,皋陶之后,偃姓之国侯也,今在庐江。古者大飨饮酒,君执爵,夫人执豆。阳侯见蓼侯夫人美艳,因杀蓼侯而娶夫人。由是废致夫人之礼。记所由废也。”按:古蓼国在今安徽寿县、霍邱及河南固始一带。③著:使之显著。④“治国”以下几句:见于《战国策·赵二》。⑤“苟利于民”以下几句:见于《商君书·更法》。《说苑·善谋》亦载之。
【细读】(www.xing528.com)
《淮南子》中积极倡导变法。这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极其罕见。《淮南子》的法律观,与道家《老子》《庄子》,以及法家《商君书》《韩非子》,都有很大的不同,显示了淮南王刘安的卓识远见。《淮南子》的名言,影响深远:“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淮南子》中举例加以说明:
鲁昭公对抚养自己的慈母十分爱戴,母亲死了以后,鲁昭公为她服丧一年,所以就有了为慈母服丧的规定。阳侯看中了蓼侯夫人的美貌,在宴飨时杀了蓼侯,夺了他的夫人,因此就有了大飨时废除夫人执豆之礼。先王的制度,不适宜就要废除它;末世出色的政绩,也要让它显明。可见礼乐的规定是没有常规的。因此圣人制定礼乐,而不被礼乐所制约。治国有常则,而以有利于人民为根本;刑赏、教化有法规,而政令通行才是最大的要求。只要有利于百姓,就不必遵循古制;只要符合大事,不必依循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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