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鈌绳者诛①。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者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
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②;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无专行 ③。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自恣,则道胜④;道胜而理达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也,以其言莫从己出也⑤。
【注释】
①程:法规。《吕氏春秋·孟冬》高诱注:“程,法也。”“鈌(jué)”:《道藏》本、刘绩《补注》本作“缺”。《玉篇》:“鈌与缺通。”以上见于《韩非子·难一》。②有司:古代设官分职,各有专司,故称有司。此指理官,主狱。恣:放纵。③剬(duān):同“制”。制约,节制。专:擅自。④“人”:《道藏》本、刘绩《补注》本、《文子·上义篇》同。陶鸿庆《读淮南子札记》:“人”下当有“主”字。⑤无为:指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老子》五十七章:“我无为而民自化。”三十七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与《淮南子》相合。凝滞:凝结、停滞之义。“其言”:王念孙《读书杂志》:今本“言其”二字误倒,文不成义。《文子·上义篇》正作“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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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的法律思想,是黄老道家治国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三个特点:其一,认为法律源于自然天道。其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三,法律首先是“禁君”的,“使无擅断”。这是同法家思想根本不同的地方。《淮南子》中说得好:
法律是天下的度量标准,也是国君执政的准则。悬挂法律条文,是为了惩罚不守法的人;设置赏赐,是为了奖赏应该赏赐的人。法律确定之后,符合法规的给予赏赐,破坏法规的人要被杀死。尊贵的人,不使他们的处罚减轻;而地位卑贱的人,也不能加重他的刑罚。触犯法律的人,即使是贤德之人,也必须加以惩处;符合法度的,即使是不肖之人,也必定没有罪过。这样正道通达而邪道便被堵塞了。
古代设立有司之官,是用来控制老百姓的,使他们不能放任自流;拥立国君,是用来控制有司,使他们不能专断行事。法典和礼义,是用来约束国君,使他们不能擅自决断。人君不能够放肆,那么正道便能胜利了;正道胜利,那么公理便通达了,因此可以返回到“无为”的境界中去。“无为”,不是指凝固、停滞而不动,而说的是那些法规不是从自己随意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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