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地说,一个人的感情,自然会表现于他的形态中。但在音乐表演之中,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只有善于使用技巧以表现内心想象的演奏家,才能做到形态与性情的吻合,如果不善于掌握技巧,心里想得很丰富,手上功夫不行,既做不到自己所希望达到的形态,性情也就不能表达出来。性情作为被载体,必须要借助于与之相适应的形态这个载体,才能被人所感知。
“气与韵”,都是性情与形态的统一体。人们认识它,是通过其形态特征而进入对于性情的掌握的。气与韵的区别,不是内容与形式的区别,而是表现于乐曲的整体还是表现于乐曲的局部的区别。“气者,气味也,韵者,态度风致也。”([清]方东树《昭昧詹言》)气贯穿于作品整体,韵表现于作品的细节。二者既可分又不可分。说它可分,是因为整体与细节存在区别,一个人的两次演奏,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如果不超过一定的“度”,对两次演奏的整体效果,并不必然导致质的差异。说它不可分,是因为整体就是由细节构成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整体决定局部,局部也决定整体。这指的是局部的明显差异即超过一定的“度”的差异,将导致整体的质变。例如:在变奏曲中,无论是节奏、和声、织体、旋律、速度、节拍、音色(配器)等等,哪怕别的因素都不变,只要有一个因素发生明显变化,都能使某一变奏具有新的性格。(www.xing528.com)
从音乐思维的特点方面来看,“气”属于概括性的音乐思维的范畴,因为它贯穿全曲,就如一个人的气质表现于他的整个存在过程之中;“韵”则属于具体性音乐思维的范畴,因为它存在于细节处理之中,就如一个人的某一动作所具有的特征,它是一个人的气质在某一点上的具体表现。二者相互依存又互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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