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小学生救火案例,倡导消防安全

中小学生救火案例,倡导消防安全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冯竟明确表示同意男学生前往扑火。随后有十几名男女学生闻讯后前往扑火,冯、马二人也没有制止。冯、马二人从始至终未赶往现场指挥。遇难的学生平均年龄不足13岁。事后,法庭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校长冯××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马××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消防二十条明确规定“严禁组织少年儿童扑灭山火”。因此,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此负全部法律责任。

中小学生救火案例,倡导消防安全

1994年4月23日下午,辽宁省瓦房店市某小学校长冯××与教师马××带领本校六年级一班部分同学在操场上劳动。女学生钟×看见附近山坡上起火,就向校长请求前去扑救。冯竟明确表示同意男学生前往扑火。随后有十几名男女学生闻讯后前往扑火,冯、马二人也没有制止。冯、马二人从始至终未赶往现场指挥。当9名学生闯入三面陡峭的山沟灭火时,风向突变,火借风势使山沟变成一片火海,致使5名男生3名女生被烧死,1人被烧成重伤。遇难的学生平均年龄不足13岁。

事后,法庭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校长冯××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马××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其中一条即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同时还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消防二十条»明确规定“严禁组织少年儿童扑灭山火”。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校校长及教师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根本未曾考虑同意学生进行与他们年龄和能力不相适合的救火行动,将会造成何等严重的后果。保护国家财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少先队员们不畏艰险,保护国家财产的英勇精神,是值得赞扬的。但作为成年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的校长则应从法律、安全的角度为未成年人着想,既要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又要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恰当处理;对孩子们的行为未加制止,也未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更没有到现场指挥并保护孩子。这正是校长和教师严重失职之所在,违反了法律规定。(www.xing528.com)

因此,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此负全部法律责任。这个事故告诉我们,社会各界,特别是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及安全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增强法制观念和宣传度,自觉、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使之健康地成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